智已归
是有规定必须设内审机构。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扩展资料:
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对于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规定专设一章对如何运用内部审计结果做了明确规定。
一方面,单位内部应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内部审计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机制、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机制,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应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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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内部审计行为,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检查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其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旗县级以上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其管辖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领导、指导、监督本行业、本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决定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第六条内部审计师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进行行业自律性管理。依法开展审计工作的单位可以参加内部审计师协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师协会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七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本单位业务相适应的内部审计人员:(一) 实行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的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二) 部门预算收支和非税收入征管数额较大的,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三)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地方金融机构;(四) 上市公司;(五)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六)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七) 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数额较大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者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本条第一款第(二)、(七)项规定数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审计机关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制定。大中型企业标准按照国家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执行。第八条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总审计师。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中级以上审计师资格或者其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 从事三年以上审计、会计或者相关工作。国家机关所属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以不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职业规范,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实施审计。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财务管理以及其他经营性工作,不得参与原经办业务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回避的规定。第三章职责和权限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一)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损益进行审计;(二)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投资项目进行审计;(三) 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四)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五) 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价;(六) 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七) 受理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八) 每年应当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九) 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和审计报表;(十)办理国家审计机关和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十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闻青春
条件如下:1.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审计师资格;2.具备8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或专业404审计经验;3.熟悉国家审计相关法规、程序和方法,对内外部控制有较强的平衡能力;4.丰富的专业技能及极强领导力,具有较强的组织、计划、控制、协调能力。银行审计是负责对银行业务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稽查,主要内容包括银行经营过程中的各项存款,外汇的来源与占用,账面数与实物数的相符情况、还包括银行在现金管理,外汇管理,信贷计划等方面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法规,纪律的情况、负责银行财务工作的各种凭证、报表及银行会计业务处理的正确性、真实性等。
别撂狠话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第三条 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有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条件和人员编制的国家机关,可以授权本单位内设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审计法》第二十九条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上交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确定专门职能部门负责内部控制的日常检查监督工作,并根据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配备专门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公司可根据自身组织架构和行业特点安排该职能部门的设置。 《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综合上述法规的明文规定,中央企业、大型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他企业可视管理需要设立独立或非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