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收取礼品违法吗

说好de幸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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熬过时间煮雨便是最高幸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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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收就交给领导 让领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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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心向我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审计师事务所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规范审计师事务所的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独立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审计师事务所按照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依法纳税的原则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对审计师事务所行使管理职责,负责制定有关审计工作的制度和规范,对审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四条审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第五条设立审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事务所的章程;(二)有固定的承办审计业务的场所;(三)有不少于三十万元的注册资本;(四)有相应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五名注册审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设立审计师事务所应向市审计机关提出申请,市审计机关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批准设立的审计师事务所,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审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应报市审计机关批准,审计师事务所歇业、解散应报市审计机关备案;审计师事务所合并、分立或者歇业、解散,均应按规定向工商管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七条审计师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委托,承办下列审计业务:(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三)验证建设工程项目预算、从事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监理;(四)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五)代理企业纳税申报;(六)代为设计财务会计制度;(七)代为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工作;(八)进行资产评估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九)其他有关的审计咨询、审计服务等业务。第八条审计师事务所可以承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社会审计鉴证工作。第九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审计师事务所对依据委托合同承办的审计业务承担民事责任。第十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必须的协助。第十一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应当按照审计机关制定的制度和规范的要求执行。第十二条审计师事务所对在承办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关规定暂时不能公布的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第十三条审计师事务所在依法执行审计业务中出具的由注册审计师或者注册会计师签章的审计报告、鉴定书,具有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应予认可,并作为处理有关事项的凭据。第十四条审计师事务所承办审计业务,应当公正、客观,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并对审计报告内容的正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审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审计报告、鉴定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一致,而不予指出;(二)明知被鉴证的会计报表会导致使用人、利害关系人的误解而不予说明;(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报告损害使用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而弄虚作假、予以隐瞒,作不实不当的鉴证或者出具伪证;(四)不按审计程序规定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第十五条委托人对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鉴定书有异议,或者认为审计报告、鉴定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审计机关投诉或者举报。第十六条审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有违法行为,给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以其财产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审计师事务所不得有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贬低其他从事审计业务的机构的信誉;(二)以给予他人钱物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招揽业务;(三)借助于行政管理部门搞行业性或者地区性的业务垄断;(四)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非经审计机关指定,审计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承办已有审计结果或者有争议的审计委托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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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一个人在夜里数伤痕

第一条为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审计组实施项目审计和审计调查。第三条审计机关、业务部门要重点抓好审计组的廉政工作,经常教育,严格管理,加强监督,预先防范,使审计人员切实做到“廉洁从审,秉公执法”。第四条审计组长对审计组的廉政工作负责领导责任,其职责是:(一)进点前,有针对性地进行廉政教育,增强审计人员的廉政意识;(二)进驻后,向被审计单位宣传廉政规定,取得支持和配合,并按廉政规定认真执行;(三)出点前,检查审计组执行审计纪律情况,主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四)回机关,小结廉政工作情况,并如实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汇报。第五条审计组要指定兼职廉政监察员,其职责是:(一)协助审计组长抓好廉政工作;(二)处理被审计单位接待工作中具体廉政事项;(三)注意发现廉政上的好人好事,建议审计组长及时表扬;(四)发现苗头及时制止,避免违纪问题发生;(五)针对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廉政建设的建议。第六条审计组要认真执行审计规范,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一)不隐瞒、变更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事实,提交内容虚假的审计报告;(二)不泄露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三)个人不单独与被审计单位商谈审计组提出的审计事项处理意见。第七条审计人员要自觉树立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规范职业行为。(一)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审计公务的宴请,不在审计一单位时,接受另一被审计单位的招待;(二)不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的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活动;(三)不收受被审计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必须登记,由审计机关处理;(四)不借机公费旅游;(五)不住高档豪华宾馆;(六)不违反规定无偿占用或借用被审计单位财物,不得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七)不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安排自己亲属的要求,特殊情况应由组织出面联系;(八)不接受被审计单位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不享受被审计单位职工的福利品或象征性交钱的物品;(九)不收取劳务费、咨询费、介绍费;(十)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第八条审计机关应把落实审计组廉政责任情况,作为审计项目考核的一项内容,对执行廉政规定和审计纪律好的审计组应进行表扬,并总结经验予以推广;对违反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必须纠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除按违纪予以严肃处理外,并视情节追究审计组长和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九条审计机关各级领导、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审计组廉政责任的落实。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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