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证件租赁协议书

感情不敌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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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将头颅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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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诊所基本情况本协议转让的诊所位于,诊所面积约为平方米,目前经营场地为租赁(附租用协议)。该诊所医疗卫生许可证证照编号为:。二、租赁范围及价款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向乙方租赁上述诊所的所有权及经营权。2、该诊所租赁价格(包括诊所内现有医疗设备、设施及药品:中药饮片、西药、中成药)共计元整(金额大写:),其中含:诊所手续、证照一年租金元整(金额大写:)。3、该诊所手续(医疗卫生许可证)、证照(执业医师资格证、护士资格证)为承租,承租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租金:元整(金额大写:)年。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该诊所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便归乙方所有,该诊所内的现有设施、设备及药品的所有权,同样归乙方所有。(设备、设施、药品附列表)5、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本诊所所发生的经营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签订前发生的经营费用由甲方承担。6、该协议签订之日起,该诊所所发生的医疗事故等责任由乙方承担。该协议签订前发生的医疗事故等责任由甲方承担。三、租赁款的支付方式1、本租赁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定后,自签字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应一次性付甲方人民币元整(金额大写万元),同时甲方协助乙方进行诊所有相关手续的办理、及诊所物品的核对。2、租赁款由甲方按照收到款项的时间开具收据。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租赁费用。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转让费用支付不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甲方保证提供的该诊所的一切证照的准确性、合法性及时效性。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进行该诊所例行的证照年审手续的办理,但乙方需支付年审所发生的费用。(二)乙方权利及义务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诊所经营相关的一切证照及手续。因甲方提供虚假证照及手续损害乙方利益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有义务按照协议规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转让费用。在该协议签订之后,所发生的经营过程中意外事件,由乙方承担。五、争议管辖如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六、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可以以书面形式协商解除合同。七、附件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2、甲、乙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3、诊所房屋租赁合同4、诊所物品清单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乙方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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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到老

额~在医院工作的老中医 也几乎是师傅带出来的你姥爷如果早十几年进医院工作现在也会是名老中医 享受政府津贴了行医都是要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在宁波行医开诊所的条件 供你参考一下首先应该有执业医师资格证,然后到卫生局去办理手续,再到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登记注册,这才是合法有效的程序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对申请开办个体诊所的人员有规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 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执业医师法规定,从医五年并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可以申请个体行医 不过,大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是只要取得执业医师资格5年就可开门诊 还有就是没有医师资格,可以自己做法人,找有医师资格做负责人 参看宁波市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人诊所的管理,促进私人诊所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私人诊所的设置和监督管理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私人诊所设置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二)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三)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四)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五)注册资金:私人西医诊所不少于30万元,私人中医诊所不少于15万元; (六)具有常住户口。 (七)诊所场地必须长期固定(非申请人所有,需有5年以上租赁协议)并且符合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以1名医生,1名护士计,使用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聘用卫技人员每增加1名,面积增加10平方米。 (八)符合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三条 凡申请设置私人诊所,应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必须申明是营利性医疗机构);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其他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证明材料、县或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表、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个人工作简历,离退休人员提供原单位同意证明,租赁房屋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根据本规定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被批准的,应向申请人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应注明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五条 申请人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在3个月内筹建完毕,向批准其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合格者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上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私人诊所必须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条 私人诊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应到同级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根据医疗服务供给及需求状况,依照《宁波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私人诊所的设置进行合理布局。暂不审批性病、泌尿外科等私人诊所。 第八条 私人诊所聘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必须报其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九条 私人诊所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确需增设诊疗科目的,需具有相应临床经验,提供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栏目中注明至少有2个专业),并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 第十条 对于已开办的私人诊所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于行医活动超过登记核准的诊疗科目,擅自外聘医务人员,擅自开设二级西医、三级中医诊疗科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以保证医疗安全,维护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对于非法游医、无证行医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 负责私人诊所审批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审批,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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