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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注册体检表的检查有:1、眼:裸眼视力、矫正视力、眼疾、色觉;2、耳鼻喉:听力、耳疾、鼻及鼻窦、嗅觉、咽、喉;3、口腔:黏膜、牙及牙龈、舌;4、内科:呼吸、脉搏、血压、发育及营养、神经及精神、肺及呼吸道、心脏及血管、肝、脾、双肾、腹部包块;5、外科:身高、体重、皮肤、淋巴结、头颈、甲状腺、脊柱、四肢、肛门;6、辅助检查:胸透、心电图、肝功能、乙肝两对半、血常规、尿常规、血型。扩展资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 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 受刑事处罚的;(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 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 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酉阳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重庆市医师执业注册健康体检表参考资料来源:汤阴县人民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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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注册流程及注意事项 2017年执业医师考试刚刚结束,那么,2017年执业医师注册流程及注意事项都有哪些呢? 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执业医师注册流程及注意事项,欢迎阅读。 办理执业医师注册的填表注意事项 一、注册所需材料:所有材料请认真填写,如有差错,后果自负 姓名 科室 性别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用16开纸复印,并在空白处写上“系原件复印”字样)或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原件。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用16开纸复印,并在空白处写上“系原件复印”字样) 6、2寸免冠正面半身同底照片3张(其中2张分别贴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上,1张背面写上姓名、科室、身份证号,并用信封装好)。 7、在外地取得的医师资格证书,需单位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师资格证书》系在当地取得,并未在当地医院进行注册的证明。 二、《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如何填写: 封面:1、姓名一栏应与身份证完全一致。 2、医师资格 级别: 请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类别: 请选填临床或中医、公共卫生、口腔。 3、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按医师资格证书上的号码正确填写,如:200751110510102197310196564 4、医师执业证书编码:暂不填。; 5、表中年月日,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6、填表时间:填当时时间 第一页: 7、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8、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请填医师、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若为教学系列,如讲师、副教授、教授,请填相应的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9、申请执业机构名称及登记号:XXXX医院 登记号:XXXXX 10、申请执业机构地址:XXXXXX 邮编:XXX 11、申请执业类别:临床或中医、公卫、口腔。 12、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时间: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上的时间填写。如是执业医师,此项不填。 13、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时间:按《执业医师资格证》上的时间填写。如是执业助理医师,此项不填。 第二页: 14、个人工作经历:填写参加工作以来的经历。 15、身体和健康状况:按《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上的结果填写,如:良好。 16、业务水平考核机构或组织的`名称和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不填。 17、其他要说明的问题:请填写执业范围。如内科专业或外科专业。 18、申请人签字填写年月日:并签字。 第三页、第四页: 19、所有栏目填写年月日:与填表时间相同。级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类别:临床、中医、公卫、口腔。第四页上医师执业证书编码不填。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如何填写: 1、受聘时间:填表时间的前3个月的日期。 2、拟聘期限:一年。 3、聘用单位意见栏:仅填写年月日:即与受聘时间相同;其余不填。 四、《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如何填写: 1、指定体检医院名称:XXXX医院。 2、主检结果栏的填写日期:并自行到我院保健科盖章。 3、注册机关意见栏:不填。 请自行完成体检。 六、《医师专业培训考核证明》如何填写: 1、培训专业:按医师注册执业范围填写。 2、注意:凡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两年未进行执业注册的,须填《医师专业培训考核证明》表,其余不填。《医师专业培训考核证明》表单独到医院继续教育科领取。 首先,来说说在通过考试后,还有哪些事情要做? 等待拿成绩单和医师资格证 再等三个月的时间就可以到报名的地方(一般是医师协会或者卫生局)去拿医师资格证和成绩单了。如果过时没有拿,医师协会还会电话通知你去领的,本站也会第一时间发布证书领取相关通知。从2017年起,成绩单网上自助打印。 拿到证后,请务必在两年之内(超过这个时限的话,注册时还需要进行培训)填写《医师注册申请表》,此表在市卫生局可免费领取,并打印,自行装订成册。按照上面的要求填写。并要有单位印章。 3、准备以下资料:执业医师首次注册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医师注册申请表》两份 医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审原件,收复印件), 二甲医院以上的体检证明原件, 医疗机构聘书(一般为合同复印件) 2寸免冠照3张(申请表上两张,收一张) 医疗机构执业证(找医院要,医院一般给复印件,不要紧) 将以上资料用一个档案袋装起来。 到市卫生局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会打印一份回执单,承诺日期30天可以凭单领取证件 几天后,先打电话到卫生局问,再凭回执单去领取证件,需交纳25元左右(不同地方可能会有几块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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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保障公民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医药及相关行业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适用本办法。直接接触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工作人员健康检查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下列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设备管护、包装、储存、验收、销售等岗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二)药品经营企业采购、检验、验收、保管、养护、质量管理、调配、销售等岗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三)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验收、保管、养护、调配、使用、制剂配制等岗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人员; (五)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生产企业生产操作、质量管理、设备管护、销售、供应等岗位的工作人员。 上述人员经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对检查不合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疾病控制机构可以承担直接接触药品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 (一)有含健康检查项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具有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 (二)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卫生条件; (四)有主治医师、主管技师或相应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健康检查制度。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布局合理、方便检查的原则,从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中择优选定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第七条 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出具真实的检查结果,并在10日内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健康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和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使用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医药行业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三)依据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健康检查费用; (四)接受和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遇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时,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适当增加健康检查频次。第九条 一般健康检查包括以下项目: (一)肝功能; (二)大便培养; (三)胸透; (四)皮肤体征; (五)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人员的视力和辨色力。 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公布的传染病目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适时调整健康检查项目,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第十条 经健康检查机构确认患有病毒性肝炎、伤寒、副伤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渗出性或化脓性皮肤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工作。 辨色力检查不合格或矫正视力在0以下的,不得从事药品质量检验、验收、养护工作。第十一条 健康检查人员对健康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健康检查结果之日起7日内向原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申请复检。原承担健康检查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在15日内作出复检结论。第十二条 患有伤寒、副伤寒、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等传染病的人员经治疗痊愈后,其所在单位应当允许返回原岗位工作,并告知健康检查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三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享有下列健康检查权利: (一)要求所在单位组织健康检查; (二)健康检查合格的,可以要求所在单位安排上岗工作; (三)获得健康检查教育、培训和传染病防治的服务; (四)参与所在单位健康检查工作的民主管理; (五)检举和控告违反健康检查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