贱人没资格衡量我的是与非
第二十七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一)已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被其他单位聘用的; (二)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三)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机关办理注销注册手续,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或者公告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二)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三)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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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P11中) ②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③未达到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 ④前一个注册期内造价工作业绩达不到规定标准或未办理暂停执业手续而脱离工程造价业务岗位的; ⑤受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⑥因工程造价业务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⑦因前项规定以外原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P11中) ⑧被吊销注册证书,自被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3年的;(P11中) ⑨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被撤销,自被撤销注册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⑩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