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法三十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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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喜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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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的是两种不同的情况,在相对比较小的地区如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能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那么他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但在相对较大的地区,有获得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存在的情况下,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所以在市级中学医务室,执业助理医师不具有处方权,必须要有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补充: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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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光你好任性

执业助理医师必须在职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行医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这里提到的“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不包括个体诊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设置个体诊所。根据《执业医师法解释》对上述条款解释为“执业助理医师不能单独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单独执业”。在我国一级为乡镇医疗机构,二级为县区医疗机构,三级为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这意味着执业助理医师只能在乡镇医疗机构单独从事一些简单的医疗操作。

130评论

歧路旅人

助理医师是没有处方权的 只有主治医师才有处方权 助理医师只能帮助主治医师诊断病情

20评论

一笔带过

助理医师没有独立诊断行医的权利,诊断需有执业医师陪同下进行!

147评论

十年不久我陪你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有关规定: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具体详细介绍你可以浏览《执业医师法》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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