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师的管理制度

孤独与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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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价控制原则通过有效先进的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手段确保本项目在业主预期的时间和造价内顺利完成,同时兼顾质量、进度,通过管理体系和价值工程研究在保证质量,进度要求下达到投资额最省化,为业主节省造价。二、造价控制的任务造价控制,就该工程而言,就是在招标阶段和施工阶段把建设项目投资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投资限额内,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以保证项目投资管理目标的实现,以求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投资控制的主要任务有:1、在施工招标阶段,准备与发送招标文件,协助审查投标单位资格,协助评审投标书,提出决标意见,协助业主方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2、施工阶段,为以下内容:(1)核实已完工程实物量。(2)审核、签署工程款项拨付凭证。(3)审核、签署合同外的工程费用。(4)严格审查设计变更。(5)严格核算政策调价项目。(6)利用技术优势,挖掘设计、施工、材料和设备等方面节约投资的潜力。(7)协调处理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8)定期向业主提供投资控制中的偏差、纠纷情况及提醒引起重视和需要解决的问题。(9)在业主授权下,参与工程进度中的款项拨付、使用、投资完成及结算。三、造价控制制度1、工程进度款支付制度(1)施工单位必须在每月月底向业主递交当月进度申请书;(2)业主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后,业主代表应会同监理工程师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工和平形象进度是否属实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监理公司合同预算部;(3)监理公司合同预算部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工程师签署的意见,依据在关定额、信息价及合同等,审定应付款项、款额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业主;(4)业主工程预决算员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监理公司审定的意见,并报建设单位主管领导;2、施工现场签证制度(1)施工现场签证的主要事由: ①因施工条件与合同保证条件有差异,施工单位承担额外工作的费用;②因技术需要改变施工方法所导致工程量的增减;③在保证工程质量疥提下的施工材料代换;④当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的市场价格高于预算价格时,对价格的确认;⑤因业主原因增加的工程项目或工程数量。(2)签证程序:① 施工单位需办理签证时,应在事前或上述理由发生的7日内向监理方报告所涉及的事由;②监理方根据施工单位的报告会观同业主代表予以核实和记录有关原始资料及数据;③经监理方、业主代表认证后,施工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的表格,并附有相关的通知或附图、增减工程量计算书,详细列明由此引起的资金增减变化情况,以便于复核对工程竣工后的结算经及工程档案的整理;④监理方收到施工单位的签证单后应核对并签上意见报送业主签署意见;⑤办理签证的授权规定。每一签证单所涉及增减工程费用不超过一万元时,经监理方认可和业主代表签字则视为有效;超过一万元时,需报监进方领导及业主主管领导。经审核或授权有关人员签署后方能生准备。授权金额可根据工程量的不同及业主的管理制度的不同而协商确定。⑥施工单位不按要求的程序和统一的表格填写签证单,监理方有权拒绝办理签证手续。 四、工程计量、计价的内容为了保证业主方的经济效益,必须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工程计量、计价工作,使其建立在管理体制健全的基础上,有效进行指标控制。施工全过程工程计量、计价工作的内容有:1、根据报价书,控制分项费用指标。2、按月进行形象进度经济活动分析。3、控制工程量变更。4、严格控制劳务费。5、严格控制材料消耗。6、认真处理索赔业务。7、加强工程款的结算工作。在该阶段投资控制主要是通过对工程款运用和支付,及时变更,索赔的管理和控制来实现的。五、计量、计价的方法1、工程款运用和支付(1)协助编制资金使用预测表,使业主对资金可按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合理使用调配,并可保证工程有充足资金,得以顺利实施。(2)对已完工程进行审核,代表业主签发月度付款证明。(3)施工期间按月向业主汇报工程财务状况,使业主及时准确了解工程财务状况。(4)根据合同审核承包商的竣工决算书。审核内容包括工量计算,单价审核。(5)代表业主向承包商发出最终付款审核书。2、工程变更的管理和控制工程变更管理重点是如何在保证功能和质量要求前提下避免不必要变更。(1)投标人将凭借多年工程管理经验,协助业主制定一套针对本项目完整合理的变更和索赔管理程序。(2)对工程控制价格即合同价进一步细化分类,以便今后变更控制。(3)建立完善造价监控系统。(4)和设计方和业主有效及时沟通,了解潜在变更,分析该潜在变更对工程控制价格和进度影响,提出合理化建议。(5)审核承包商提出变更申请,确定合理价格,代表业主签发变更令。(6)按月提交成本预测报告,在报告中详细列出投资计划值和完成值,供项目总监和业主审核,并采取相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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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管理,提高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水利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行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质量,根据《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号)的要求和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是指经水利行业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设计、监理、施工、咨询、管理等单位,在工程计价、评估、合同管理等部门,应配备具有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当设置工程造价审核岗位,此岗位必须由注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上岗。第四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的考试认证和注册工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一)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认证和注册的政策制订、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核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国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的审批。(二)各流域机构负责承担流域所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审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负责承担辖区内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考试和注册资格的初审及相应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和《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格式。《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二章考试与审批第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原则上每三年考试一次。第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拟定考试工作计划,编写考试大纲、培训教材和命题,指导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考场监督、判卷等考务工作。考场监督巡视、判卷等具体工作在各流域之间分别交叉进行。第九条凡申请参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6年。(二)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5年。(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3年。(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2年。(五)获工程或经济类中级职称,并累计从事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工作满12年,现仍在水利工程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第十条申请参加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一)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申请表。(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三)工作实践经历证明。第十一条 通过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经审查合格者,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第三章注册管理第十二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管理制度。第十三条考试合格人员经审查批准,在取得资格证书的同时,视为符合首次注册条件,予以办理首次注册登记手续。第十四条再次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提交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表。(二)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违规行为和受处分纪录。(三)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后,连续在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并有相应的业绩记载。(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造价专业岗位上工作。(五)所在单位考核同意。第十五条经审查批准注册的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在其资格证书的注册栏内加盖注册专用章。第十六条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组织办理再注册手续。第十七条凡连续在两次注册中不具备注册条件者,由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部门,注销其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收缴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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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造价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执业资格),并按照本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专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工程造价行业组织应当加强造价工程师自律管理。  鼓励注册造价工程师加入工程造价行业组织。第二章 注册第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执业。第七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条件为:  (一)取得执业资格;  (二)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  (三)无本办法第十二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注册的,可以向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第九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内申请初始注册。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初始注册申请表;  (二)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五)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七)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第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4年。  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续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五)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第十一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  (三)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五)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六)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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