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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我国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发布了最新规定,与之前执业医师的多点执业办理有所区别,不少小伙伴后台私信我把这块的内容整理一下,这不,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执业医师的多点执业办理方式是什么?有什么要求?一起来看看吧!执业医师的多点执业办理方式:在医师个人端中提交业务申请“点击多点执业”填写,医疗机构确认后,拿着纸质材料去卫生局办理。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该技术职务上连续任职工作2年以上的执业医师;2、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同意其在第二或第三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3、在第一执业地点能完成诊疗任务,不担任行政职务,非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5、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内;6、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7、近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8、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诊所作为第二执业地点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其多点执业机构的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第一执业地点同意其多点执业的相关协议或证明;4、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不担任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科室负责人等行政职务的证明;5、聘用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6、聘用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7、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师应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协议,约定执业期限、工作任务、时间安排、薪酬、保险等,明确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解决办法。聘任多点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按规定为拟聘医师在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注册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区域注册制。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送的关于“执业医师的多点执业办理方式是什么?有什么要求?”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总的来说未来医药行业发展趋势非常可观,所以建议有意向的考生,尽早学习报考,早日成为医药行业的一员,为祖国医药行业发光发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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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提交资料均用A4纸打印)《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需具有中级及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第一执业地点出具的同意其到第二、第三执业地点执业的证明;第一执业地点出具的不担任该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证明;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出具的聘用证明;第二、第三执业地点出具的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关于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民事纠纷时与执业医师责任分担约定的声明书原件及复印件;第二、第三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近2年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注意:由于各地政策有差异,具体的变更详情请以当地卫生部门发布的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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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点执业医师注册办理流程如下:所需材料:1、医师执业证书原件;2、待申请备案单位聘用证明;3、待申请备案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的条件:各地政策稍有不同,但大多数地区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申请多点执业: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5年以上;2、能够完成已注册执业地点的医疗机构的工作;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4、申请多点执业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该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5、两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6、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没有被核实的医德医风方面的投诉记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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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点执业即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行为。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由国家卫生部发布的通知。 根据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稳步推动医务人员的合理流动,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人才的纵向和横向交流,研究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二、医师多点执业实行分类管理: (一)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由所在医疗机构批准。 (二)多个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的,相关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机关备案,医师可以在开展医疗合作的其他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备案内容包括医师姓名、执业类别、职称、工作时间和执业地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管理,便于查询和监督。 (三)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 三、属于第二条第三项情形的,因涉及医师执业管理和人事管理制度的重大调整,应当遵照《意见》提出的“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要求进行试点。 四、拟开展以第二条第三项为主要内容医师多点执业试点的,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试点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医师受聘到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经所在单位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增加执业地点。 (二)医师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应当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如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身体健康状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医师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 (四)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签订协议。 (五)试点必须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师应当加强自律;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人员和工作安排,并采取相关医疗质量保障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 (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发布医师需求信息,引导医师合理流动,并鼓励医师主动自愿到基层和农村多点执业。 (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多点执业医师的注册、考核和监管,保证试点工作规范进行。 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和试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请随时反馈我部医政司。 联 系 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张文宝、李大川 传 真:010-68792196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政编码:100044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