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资格证查询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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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第三章 注 册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二)身份证明;(三)健康检查证明;(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服刑期间;(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第四章 执 业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第三十五条 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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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叫我要低调

护理相关法律法规有《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具体如下:1、《护士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2、《护士条例》是为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护士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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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谅我心机很重却不懂人心

你当时在哪个区的卫健局报的名,就去哪个区的卫健局政工科去查。人家忙,没工夫不愿意给查,你就去磨一下。能找到证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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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爱哭但不会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03月26日颁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又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其内容包括总则、考试、注册、执业、罚则、附则。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扩展资料:涉及护理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施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病理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新生儿科建设与管理指南》、《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涉及医疗事故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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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页面功能【我来说两句】【我要“揪”错】【推荐】【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关闭】  【分类号】 2360069301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30326  【实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卫生部令第31号  【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护士管理,提高护理质量,保障医疗和护理安全,保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发展护理事业,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加强护士队伍建设,重视和发挥护士在医疗、预防、保健和康复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条 护士的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护士的劳动受全社会的尊重。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护士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 凡申请护士执业者必须通过卫生部统一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七条 获得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文凭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  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  第八条 护士执业考试每年举行一次。  第九条 护士执业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及护士执业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监制。  第三章 注 册  第十二条 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者,方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  第十三条 护士注册机关为执业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申请首次护士注册必须填写《护士注册申请表》,缴纳注册费,并向注册机关缴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二)身份证明;  (三)健康检查证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  护士连续注册,在前一注册期满前六十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进行个人或集体校验注册。  第十七条 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并向注册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方可办理再次注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第四章 执 业  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  护理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进行专业实习,以及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临床实践的,必须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在护士的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条 护理员只能在护士的指导下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中应当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条 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第二十四条 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二十八条 非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缴销。  第二十九条 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法阻挠护士依法执业或侵犯护士人身权利的,由护士所在单位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  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四条 境外人员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护士工作的,必须依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执业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办理注册。  第三十五条 护士申请开业及成立护理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比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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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姨夫带走你媳妇可好

护士被称为白衣天使。护士一词来自钟茂芳1914年在第一次中华护士会议中提出将英文Nurse译为“护士”,大会通过,沿用至今。工作时必须脱下便服穿护士服。护士,必须按照卫健委相关法律条文标准和护理行业规范执行开展相应的护理项目,观察病人体表体重情况,了解病人病情,配合医生治疗,及时处理医疗纠纷,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并从生理心理、社会文化和精神诸方面,负责病人的生活起居,日常活动、用药和安全等问题。从事与医疗有关的全项临床操作或单项专项护理活动,如机械排痰、穿刺输液、入院宣教、出院指导、执行医嘱、铺床换被、安全提示、取药配药摆药、病情速记、资料入卷、采集标本、责任交接、观察病情、医疗废物毁形消毒、医疗垃圾管理分类、收集建议、学习培训、送标送检、引导病员、夜间查房、设备点检、设备保洁、整理内务、5s实施、出院核算、整理病历、宣贯医嘱、护理示教、抢救急救、按时巡查、异常报告、物品发放、电脑登记、维修维护、测量体温、技能考核、病员分类、驱除四害、病员点评等必要的日常护理活动。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照本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履行保护人类生命、减轻病员痛苦、增进健康职责的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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