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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是容易被往事打动
按照国家卫计委文件到2018年6月,各省份建立地方电子化注册系统,与国家电子化注册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医疗机构、医师、护士注册电子化管理,要注册医师资格证书,必须按要求在医师个人端提交申请并经医疗机构确认后,才能去卫计委办理(需带纸质资料文件),国家医师电子化注册系统登录入口: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注册信息系统手机号码验证成功后,激活码会以短信方式发送至您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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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执业医师网上注册流程,由润德执业医师网整理如下:希望能有所帮助!1: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查看网页右下角服务平台(滚动图片的最下面一个)点击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化注册系统。2:鼠标放到“医师电子化注册”一栏,选择“个人端入口”进入。3:未注册的用户要先注册,网上有相关教程,下方附有链接。务必记住注册时使用的手机号并保持使用(将作为找回密码的依据)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进入48如何进行医师电子化注册进入网站验证确认1:首次登录需要进行验证手机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2:接下来进行身份激活,可以选择医师资格证书编码或者准考证号激活。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3:建议微信扫描二维码,添加微信公众号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4:点击左侧“资格信息”,核对右侧信息有无错误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注册业务申请1:点击左侧“业务申请”—“注册”—“点击进入”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2:该页面除上方资格一项默认选择外,有五项内容需要按照顺序选择填写,其中第四项“执业范围”详细内容在前三项填写完成后出现,详情查看说明!后续步骤如下: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选择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的执业地点是省级行政区划,例如:北京市、河北省、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助理医师的执业地点是区县级行政区划,例如:北京朝阳区、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拟主执业机构名称填写完整单位名称,查询并选择医疗机构。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是否规培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填写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选择执业范围前请认真阅读说明,如要多选请先咨询主管部门。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任职资格:助理医师选择医士,执业医师选择医师。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查看无误后确认下一步。填写业务打印表单:该页内容不要空项,拟在该机构执业时间请咨询主管部门。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确认下一步。完成业务提交!查看进度通过“业务查询”一栏可以看到申请业务的进度。并可以查看业务的详细内容或者撤销业务申请。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业务提交内容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注意事项主管部门:院内一般为本院医务部,诊所一般为当地县级卫生医政部门在服务中心设置的窗口。准备材料:医疗机构聘用证明,医师执业申请审核表,彩色证件照(一般为小二寸),身份证复印件,助理升执业还需提供助理医师资格、执业证原件(将被收回,建议拍照、复印留底)以上信息以当地规定为准!
全世界丢弃了我你也会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师执业活动,加强医师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师执业应当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国家建立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第二章 注册条件和内容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 (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 (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第三章 注册程序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条 在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 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第十一条 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以及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医师执业证书》。第十四条 对不符合注册条件不予注册的,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聘用单位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五条 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第十七条 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第四章 注册变更第十八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个人或者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注册: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并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未参加医师定期考核的; (六)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七)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医师执业证书》的; (九)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十)本人主动申请的; (十一)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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