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个体行医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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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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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执业医师法的规定,你要首先要参与卫生部组织的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后经注册才能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满五年后才能进行个体行医,个体行医还需要医疗机构构执业许可证。在经当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个体行医。否则就是非法行医,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非法行医罪。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 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 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 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 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 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 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 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 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 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 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 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 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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