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范围与专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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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包括以下专业类别:(一)全科医学专业: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或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者,或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执业范围可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二)中医专业:不符合全科医学专业注册条件,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可注册为中医专业。(三)中医专业1:从事内科、妇产科、儿科、老年病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康复科、临床心理科及其他专业(指中医专业2、中医专业3和针灸推拿专业之外的其他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四)中医专业2:从事外科、骨伤科、肛肠科、皮肤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五)中医专业3:从事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专业的中医执业医师,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六)针灸推拿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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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五)重新申请注册,经考核不合格的;(六)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的;(七)被查实曾使用伪造医师资格或者冒名使用他人医师资格进行注册的;(八)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条 凡取得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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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其中关于临床医师的相关内容入下: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作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五、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的;  (二)临床医师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定》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等,进行临床转科的;  (三)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zhengfu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  (四)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财政部,拟从事所爱培训专业的。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七、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  (三)《医师执业证书》;  (四)与拟变更的执业范围相应的高一层次毕业学历或者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聘用单位同意变更执业范围的证明;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八、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卫生部备案,中医类别医师其他专业,应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点击查看>>《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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