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科健康管理师招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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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沐非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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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女生,在高考之后选专业的时候,我们不仅要看这个专业的就业率,考虑往后发展的方向,基本工资,甚至我们要考虑这个专业是否对女生友好等等。在我选专业的时候就纠结了很久,首先我们一定要把自己的兴趣放到第1位,因为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抛开兴趣以后我想给大家推荐几个在就业率等基本方面上都比较合适女生的专业。1.学前教育现在随着人们的经济能力越来越高,人们对早教幼儿园,早教机构的需求也越来越高,这也导致了早教师数量存在巨大的缺口。首先他的就业率是很高的,不用担心毕业以后找不到工作的问题;其次往后的发展方向也是非常可观的,现在私立的贵族幼儿园的开设越来越多,以后完全有机会能力去环境更好的幼儿园发展自己;然后教育这个行业业对女生往往是比较友好的,老师这个职业也是非常受人们尊重的,所以在这个职业上教育对于女生来说是比较有倾向性的。而且学前教育学的东西很多,钢琴舞蹈之类的也会进行培养,就算以后不去当早教师,也可以进行一个单方向的学习兴趣老师,他的就业选择性比较高。所以喜欢唱歌跳舞,跟小朋友打交道的女生可以选择学前教育。2.心理学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心理咨询师的需求也在增高。而且据我所知现在的中小学校都在积极寻找心理老师。所以心理学虽然觉得是一个冷门的专业,但是它的就业方向是很多样的,以后无论是考公务员,企业咨询,心理咨询,临床心理等都是非常稳定的工作。所以喜欢尝试新鲜事物以及对心理方面感兴趣的女生可以考虑心理学。3.经济学类经济学类一直是一个很热门的专业,毕竟他跟经济息息相关。经济学类的专业他的理论性比较强,所以在学习当中女生的沉稳细致的性格更容易学习这些知识。以后希望去职场打拼的女强人类型的可以去考虑这个专业,它一直是一个很热门的专业。它的发展机会也是比较大的,女生可以认真的考虑考虑。4.教育类教育类这个行业对于女生来说可以算是非常友好的一个专业。如果是公益学校的老师的话,他的福利待遇之类的都是非常好的,喜喜欢平稳的女生,可以考虑这个专业。此外现在我国教育行业的发展还表现在培训机构上面,现在很多二三线的城市都开了像新东方学而思这类的教育机构,如果不想去学校的话,还可以选择这类教育机构当老师,据我所知他们的工资是蛮高的。这样呢,既减小了去公立学校当老师的竞争压力,也给自己了一个更多样化的选择。喜欢当老师的女生可以考虑这个专业。5.护理类有很多家长都是反对孩子去学护理学的,但是在我眼中,现在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护理学对于女生来说还是比较友善的。护理学的发展方向就不用我多说了,而且他的基本工资也是较高的,如果找到私人护理比较合适的家庭的话待遇肯定会更好。比较有耐心能吃苦耐劳的女生,这个专业是比较合适的,毕竟她的工资高嘛6.法学类法学类可以说是对女生限制比较小的专业。因为他涉及你以后结婚生子,职场竞争的一些问题是比较小的。以后无论是去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还是当大学老师,考公务员,她的选择性也比较高。除了我觉得他对专业性要求比较强,需要你很好的学习这个专业,其他的没有什么问题。如果你愿意去努力的学这个专业,大学4年我觉得你会收获很多。7.小语种很多人觉得学习小语种,他是一个不靠谱的专业。但是拿一些外贸公司来说,他其实比较需要小语种的人才,而且学习比较合适的比如说日语俄语之类的小语种,他以后的就业方向也是蛮多的,可以当旅游的讲解师,语言翻译之类的都是可以的,而且挣的工资也比较多,时间相对来说比较自由。最后我还是想跟高考结束的小可爱们说,专业很多很多,我一开始选专业的时候我都没有想过,原来可以有这么多的专业分类,所以不要去盲目的相信网上去推荐这些专业,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自己的兴趣爱好来选择,不能因为这个行业挣钱多就盲目的去选择这个专业,还是要看自己真正想要的是什么。包括也要结合自己的家庭情况,因为每个专业它以后的发展方向,发展领域都是不同的,需要考虑的。最后祝各位小可爱都能选到自己想要的专业,能够在这个专业领域方面得到更好的发展。有志者事竟成!  所以说你选的专业,最后能否给你带来成功还是要看自己的努力付出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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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若为妃我必成王

健康管理是指一种对个人或人群的健康危险因素进行全面管理的过程。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放射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1、 准备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到山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站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检查合格者,方能从事放射工作。   2、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到山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站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医学检查。在本公司内调离放射工作岗位一年内,再参加一次体检。 3、安全环保部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及时组织联系年度体检工作,及时将个人体检结果装入档案,并填写于个人“放射工作员证”。   4、凡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接触放射源的工作时,一律要佩带个人剂量计(γ射线计量盒)。个人剂量计测读周期为三个月。   5、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将剂量计带在工作服左领尖上(或胸前位置)。严禁随意打开,不许轮换佩带,当天工作结束时,不要把剂量计置放在工作场所内,以便准确测试。   6、剂量监测工作由山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监测结果(监测评议书或报告书)。   7、安全环保部按时下发收回、送交个人剂量计,收集个人剂量检测结果。   8、 参加安全环保部以上单位组织监测时,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发放相应的补助费,现场测一枚源,补助2元人,(每组限为2人)。   9、检修、改造过程中,装、卸一枚源,增加补助40元。   10、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每年除其他休假外,可享受3周保健休假。   11、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执行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标准(即每人每月月210元)。参考国人部(2004)27号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中二类人员享受保健津贴标准。   12、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在接受健康检查,保健休假期间照常享受保健津贴。   13、临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15、正式调离放射工作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从第二个月停发。   16、如因从事放射工作而检查出身体出现国家有关规定的疾病,公司将给予一定的治疗时间和费用补助。    放射性事故管理规定  1.放射性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他事故。   责任事故:指由于管理失职或操作失误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放射事故。   技术事故:指以设备质量或故障等非人为因素为主要原因的放射事故。   其他事故:指除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之外的放射事故。   2. 射性事故按类别分为:   一类:人员受超剂量照射事故。二类: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三类: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   3.发生放射事故后,肇事单位必须及时向放射性防护室报告并采取妥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危害和影响,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处理。   4.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照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内人员的撒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防止事故的扩大蔓延。   5.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度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染措施。   6.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肇事单位应立即报告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马上逐级上报南阳市卫生防疫站、市公安局,并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7.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并及时上报给放射源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以便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分析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8.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剂量计、模型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9.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对一次受照剂量当量超过0.25SV者,应及时给予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10.发生放射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卫生部公安部《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中第五章罚则酌情处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执业条件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   (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象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   (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   (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   (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举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   (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   (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   (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   (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   (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   (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落实的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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惜妳若命视你如宝

作为一名内蒙古农业大学的大二学生,我推荐学妹们去学农学!我国从古至今,都是农业大国。尤其这几年,国家更是十分重视农业的发展,所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农学就是种地吗?因为带有一个农字,大家可能都认为我们就是下地操劳干活的,其实并不是如此。我们学习知识当然有它的用处,主要研究作物生产、遗传育种、种子生产等等,为农民提供我们的技术,让农田生产更多高质量的粮食。实习期间图片当然,这个专业还需要大家有一定吃苦耐克的精神。因为对于大棚、基地有着严格的温度把控,而且我们也需要实时关注作物的生长情况,对体力也是有一定要求的。像我们大一就开始学会耕地、播种、施肥等等,想要学好这门专业,自然要从基础做起。我们种的玉米地农学生前景如何?农学这门专业,在考研、公务员或者从事科研工作比较好,大家可以对比往年来的研究生分数线,会发现农学的分数线确实不算高。对于想要深造的同学来说,只能说有利无害。那么,我们毕业后,可以去做什么工作呢?实习基地的农田一、可以从事技术方面的指导员,为农民提供专业知识,使农作物产量质量上升。二、到农科院从事基层工作,学习专业知识,扩充知识储备,成为不可或缺的人才。三、到国营企业充当技术指导员或者从事文职类的工作。四、考取公务员,到基层工作。如今“村官”也是越来越多,许多大学生下乡支教,出现在基层,为自己的家乡尽一份力。如果你对植物十分感兴趣的话,欢迎你来学习农学。这里,也是有许许多多有趣的故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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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么北鼻叫妈咪

本人大连海洋大学,大二学生,我所学的专业是环境工程,经过这两年的学习,发现对女孩来讲并不是特别友好,于是和大家分享一下老师和我们讲过一些对女生较为友好的专业:一、护理学专业:比较有耐心的女孩子,喜欢背东西的女生可以考虑这个专业。女孩子从事医生、护士等医院类岗位,首先是说出来特别专业高端的感觉,其次是女医生,尤其是女护士,会比男护士更具亲和力,这样也会缓解一些病人的苦痛。就业方向:在护理领域内从事临床护理、预防保健、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和护理科研工作。二、广告设计专业:女生天生美感比男生好得多,这是她们做设计的重要条件,另外相对来说女性在工作中更容易让沟通有效,这个也是女生的优势,另外女性较感性,比较适合视觉设计这种工作喜欢设计,爱画画,富有想象力的女生就可以尝试这方面的专业。就业方向:工业设计类、独立开发设计事务所类、产品研发类三、财务管理专业:学财务会计的人现在供大于求。不过大多数都是女孩子,男孩子比较少。因为学这个的,最主要的就是要有耐心,而且还要细心,所以女孩子相对的就比较适合点。就业方向:会计人才、管理会计、理财规划师、银行四、心理学专业:女生学心理学的就业前景也是非常好的,现在社会人们多多少少可能会有一些心理问题,就很需要心理专家的治疗,所以女生是非常适合的。就业方向:公务员、企业咨询、高校、中小学、心理咨询、临床心理五、学前教育专业:喜欢小朋友,具有耐心的女孩,女孩子当老师,大家都觉得再适合不过了,教书育人,高尚神圣的职业,稳定假期多,福利好,最重要的是,别人看着觉得自己特有知识。就业方向:幼儿教师、学前教育研究机构、卫生部门、学前教育咨询。六、广播电视新闻学专业:女生具备独有的温柔嗓音,或温婉的气质,或姣好的容颜,这些从事电视广播行业不可或缺的优势。就业方向:电台,电视台,播音员,主持人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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