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造价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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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全国造价员考试介绍、考试时间及报考指南   一、考试介绍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负责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行业自律管理工作。各地区造价管理协会或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管理机构)应在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负责本行业造价员的自律管理工作。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行业自律工作受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指导和监督。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是造价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的资格证明,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由中价协负责监制和管理。  造价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通用专业和考试科目,各管理机构和专委会负责组织命题和考试,由各地建委或是造价协会负责。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报:  (1)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岗从事概预算等工程造价工作满一年;大专毕业满两年,中专毕业满三年;  (2)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在岗从事概预算等工程造价工作满两年,大专毕业满三年,中专毕业满四年;  (3)其它相近专业本科毕业,在岗从事概预算等工程造价工作满三年,大专毕业满四年,中专毕业满五年。  三、报名时间   2009年全国造价员考试报名时间汇总 点击查看详细内容>>>  各地有所不同。  四、考试科目   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土建工程或安装工程(可任选一门)。  通用专业: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  造价员考试实行各省分片考试,统一阅卷;考试采用笔试。  1、必备知识的客观题分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判断题三个部分;  2、实际计算应用的主观题,按所包的专业以案例分析为主,考试前应携带相关定额。  (1)造价员资格考试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和“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两个科目。其中“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分若干个专业,由各地方、各行业管理机构自行编制考试大纲,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备案。  (2)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两个科目应单独考试、单独计分。“工程造价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试题实行100分制,试题类型为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工程)”科目的考试时间由各地方、各行业有关管理机构自行确定,试题类型建议为工程造价文件编制的应用实例。  (3)考试大纲对专业知识的要求分掌握、熟悉和了解三个层次。掌握即要求应考人员具备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熟悉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具有深刻的理解;了解即要求应考人员对该知识有正确的认知。  五、考试管理                              ---- 考试辅导  各专业报考人员必须同时参加两个科目的考试,在一个考试年度内两科成绩同时合格方能取得造价员资格证书。  六、承办机构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办事(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序号 地区行业 办事(承办)机构 联系电话 1 北京 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010-85981990 2 天津 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022-23699413 3 河北 河北省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处 0311-87903029 4 山西 山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0351-3575130 5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0471-6917554 6 辽宁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024-24119227 7 吉林 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0431-2752408 8 黑龙江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0451-82303570 9 上海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021-54614788-5074 10 江苏 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025-83732752 11 浙江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0571-88835928 12 安徽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0551-2880002 13 福建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0591-87677113 14 江西 江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0791-8675575 15 山东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0531-87087058 16 河南 河南省注册造价工程师协会 0371-66248042 17 湖北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027-87320587 18 湖南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0731-5588252 19 广东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 020-83560871 20 广西 广西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0771-2806255 21 海南 海南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0898-65352816 22 重庆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023-63672038 23 四川 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 028-83352062 24 贵州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0851-5360192 25 云南 云南省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0871-4166245 26 西藏 西藏自治区建设厅人事处 0891-6833334 27 陕西 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029-82258335 28 甘肃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0931-8831716 29 青海 青海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0971-6146532 30 宁夏 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0951-6018495 31 新疆 新疆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0991-2826039 32 林业 林业部工程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总站(中价协林业工作委员会) 010-65130468 33 煤炭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中价协煤炭专业委员会) 010-64463720 34 石油 中国石油工程造价管理中心 010-82383094 35 石化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部 010-64999650 36 化工 中价协化工工程委员会 010-84885096 37 建材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标准定额中心站 010-62214484 38 冶金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定额总站 010-65220789 39 有色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工程建设定额站 010-63936378 40 核工业 核工业工程造价定额管理站(中价协核工业委员会) 010-68418045 41 电子 信息产业部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 010-68207823 42 水电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价协水电专业委员会) 010-51973318 43 电力 中价协电力专业委员会 010-63414236 44 中建总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执业资格管理办公室 010-88083978 45 水利 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010-63204101 46 广电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中心 010-68020094 47 轻工 中国轻工业勘察设计协会 010-68396540 48 机械 国家机械工业安装工程定额站 010-68595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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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造价,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以及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及其指导性计价依据的制定、修订和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工作。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造价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专业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专业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相关管理或者监督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独立和诚信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指导性计价依据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指导性计价依据动态管理机制和市场调研机制,适时调整指导性计价依据和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第八条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充分征求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意见。  编制或者修订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反映建筑业的技术和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第九条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与修订,报省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财政主管部门审定后颁布。  工程定额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必要时,提请颁布部门予以解释。第十条 为了处理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工程定额予以补充的,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发布补充定额,并报有关审定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因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特殊性,已编制的工程定额缺少对应内容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本建设工程。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基础数据库以及市场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采集、测算、发布建设工程价格要素市场信息价和指数、指标等相关信息,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监测。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和辅助管理系统。  软件开发单位开发和销售的建设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三章 工程造价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造价遵循投资估算控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控制工程结算的原则,实施全过程管理。  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按照指导性计价依据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造价。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其造价的约定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十六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根据施工图编制,不得作假。  非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第十七条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工程招标中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将招标控制价相关材料与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共享。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提、支付及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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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咨询下学天教育,学天教育自创建以来,凭借着专业和值得信赖的教培服务,收获了行业的积极认可,成为中国建设教育协会会员单位。学天教育是中国计划出版社一、二级造价工程师项目合作伙伴,人民卫生出版社医卫类多项目合作伙伴,先后与行业权威机构、大型重点事业单位有着良好合作关系,并连续多年与众多大型国企、央企和民营企业保持长期内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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