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盖章还需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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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娇幼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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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一定是要盖章,但是不一定非得让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工程结算书不一定要造价人员签章才有效,之所以让造价人员签字目的是说明该工程结算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因为有造价人员签字,他对工程结算程序精通,没有显失公平的地方经得起推敲、结算价格符合施工合同条款、更符合国家对工程的结算政策。因此一般情况下要在工程结算书上尽量有工程造价人员签字,以防事后尽量不仍有的麻烦,当然对工程结算价格没有丝毫的异议、同时又没有半点的瑕疵,这样的工程结算书就没有工程造价人员签字仍然有效。根据有关规定,初级造价员可以编制15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中级造价员可以编制审核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审减额一般都是审计事务所的中级(含)以上造价员或者注册造价师审计出的结果。扩展资料:一级造价工程师的报考条件: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2、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3、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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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比妈蛋

一般情况下造价执业人员只需加盖其执业印章即可。但鉴于招标文件的条款设置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给了业主一些意思自治的权利,因此还是看招标文件对此有无具体的要求,如有,就有被否决的风险。个人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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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屏可爱

需要。国家规定造价工程师人员应当在本人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需要在接的私活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在后续的任务中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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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已淡

对,这个不光是在结算的时候,在预算的时候也要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一般为:在结算封面中要有公司公章、公司资质章、造价员章、造价师章,特殊的还要盖骑缝章。造价工程师是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或者资格认定、资格互认,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一)使用注册造价工程师名称;(二)依法独立执行工程造价业务;(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四)发起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五)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六)参加继续教育。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保证执业活动成果的质量;(三)接受继续教育,提高执业水平;(四) 执行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五)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六)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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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梧

根据全国造价员管理办法,造价员是没有明确的执业范围的,只是根据项目具体安排从事岗位工作,承担岗位责任,没有投标文件签署权。‍  第十条 造价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业务文件上签字、加盖专用章,并承担相应的岗位责任。   第十五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二)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合同价款的签订及变更、调整、工程款支付与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  第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上面是政策依据,具体要看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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卵母细胞

回答有问题随时留言噢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是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只有签字或盖章不是废标。如果如果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签字并盖章或签字盖章,那就要投标文件中签字和盖章,否则是废标。废标是指政府采购中出现报名参加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投标报价均超过预算、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时,招标采购单位作出来的全部投标无效的处理。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就没有达到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性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2.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在采购活动中,有可能发生下列情形:采购人与供应商为排挤其他供应商而串通;供应商之间相互串通,哄抬价格或者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了外界强烈干扰等。上述这些情形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正、公平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有关当事人的利益。3.投标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换句话说,就是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表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停止招标活动。4.采购任务取消。政府采购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讲必须开展,不能取消。但在特定情况下,已经确立的采购项目或者已经开始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取消。根据采购实践情况看,这些特定情况包括:因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压缩支出等政策因素,取消了原定的采购项目。如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为了控制经济过热,就取消或者暂停了许多在建工程项目。再如,某些配套资金项目,涉及部分融资,在招标过程中采购人得知融资部分不能到位等。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原因及时通知所有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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