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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知寒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军队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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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电子媒介蓬勃发展的时代下,手写书信逐渐走向边缘。然而仍有一部分人情愿使用书信来互通信息。那么,致乡村医生的一封信要怎么写呢?下面我整理了致乡村医生的一封信范文,供您参考! 致乡村医生的一封信范文一 尊敬的广大乡村医生同道们: 您们好!我代表中国医师协会乡村医生分会向你们致以亲切的问候,您们辛苦了!同时向一直支持你们工作的家人致以诚挚地感谢! 乡村医生是具有中国特色、置根于广大农村的卫生服务工作者,是我国农村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你们托起了三级医疗网的网底!你们常年如一日,走街串巷巡诊到户,送医送药到田间地头;无论是烈性传染病袭来,还是突发的天灾人祸,首先到达现场抢险救灾的是你们,最后坚守的还是你们!我国人均寿命期望值已从1949年的40岁左右,达到现在的平均74岁左右,孕产妇的死亡率已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我国医疗卫生取得的巨大成就,无不凝聚着您们的汗水、心血乃至生命。党和政府一直在关心着你们,七亿农民在厚爱着你们,更离不开你们,你们是七亿农民健康的守护人。你们为国人健康、为卫生事业发展做出的巨大贡献,将永远载入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长卷中! 亲爱的各位乡村医生朋友,在你们的期盼中,中国医师协会乡村医生分会在国家卫计委的关心指导和中国医师协会的领导下,于今年4月26日在北京成立。乡村医生协会的成立,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建设的需要,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提升卫生服务质量的需要,更是实现健康中国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实现中国梦的需要。 乡村医生分会隶属于中国医师协会,执行中国医师协会的章程,依据办会的宗旨其主要职能是“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的十二字方针,努力为广大村医服务,搭建乡村医生与政府对话的桥梁和纽带,反映广大村医工作、生活、学习、待遇等诉求以及行业的热点、焦点问题,协助政府对乡村医生实施管理,倡导教育村医以德行医、依法执业,维护村医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村医的职业培训,为提升农村卫生保障能力和乡村医生队伍发展向政府建言献策。 亲爱的村医朋友们,感谢你们对乡村医生分会的支持和信任,分会成立半年来,收到你们不少的来信、来电和来访咨询、沟通和交流。乡村医生分会今明两年的主要工作其中第一条就是对乡村医生实行深入广泛的调研;二是深入贯彻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若干文件精神;三是协助政府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四是建立乡村医生培训制度,建设培训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五是培训现在执业的乡村医生。通过10年左右的时间,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并能使广大医生的合理待遇得到较好的保障;六是推动各省市县成立乡村医生协会;七是大力发展会员;八是召开2016年乡村医生年会等主要工作。希望广大乡村医生朋友登录中国医师协会官网及乡村医生分会网站了解更多信息,并可通过网站下载填报入会申请表、按照网站发布的基地建设相关标准,积极参与、大力支持上述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把乡村医生协会建成我们共同的家园! 祝您们工作顺利,家庭幸福安康! XXX 年月日 致乡村医生的一封信范文二 致全国乡村医生: 凡经考核合格者,相当于中专水平的赤脚医生,发给乡村医生证书”,原则上给予相当于民办教师水平的待遇。”至今文件没有落实,长达29年的国务院文件不能落实兑现,这是谁不作为?又如何体现执政为民? 800万民办教师在1997年陆续转成了国家在编小学教师,有了工资,有了名份,连当年一同打游击的乡村兽医都转成了国家在编人员,也有了生老病死的保障,为什么我们占民办教师九分之一的乡村医生不能享受国家编制和生老病死的保障呢?论其功绩和奉献,我们远远超出了他们。这是卫生部的无能呢?还是国务院对我们的歧视呢?难想,真的难想。 我们吃的老婆饭,做的义务活。师嫂曾经说过:“养夫不如养猪,养猪国家给直补。”在我们当地农村,村民养一头母猪,ZF一年直补现金壹佰元。以此为例换句话说,国家对我们乡村医生的对待还不如乡村中的一头母猪。这些事难想,真的难想! 1981年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卫生部通知精神,将我们乡村医生进行了中专医士水平的考核,合格者发给乡村医生证书。当我们翻开词典得到的解释为:“医士为医生,是指受过中等医学教育或具有同等能力,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查合格的负责医疗责任的医务工作者,是专业技术职称中最低的一档。”也就是说乡村医生是具有初级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者。 1999年5月1日“执业医师法”开始实施。《执业医师法》第43条明显指出:“本法颁布之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ZF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法》第45条指出:“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虽然明文规定是这样的清楚,但在实施中,我们乡村医生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距《执业医师法》的实施已有18年之久了,为什么在《执业医师法》实施中,吃皇粮的专业技术职称者可以认定取得相应的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而我们吃农村粮,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乡村医生就不能被认定为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呢?这不是明显的政策歧视和行业歧视吗? 数十年来,我们乡村医生受政策的歧视,受行业的歧视,受报酬的歧视,使我们在歧视中变得更加坚强和憨厚。 我们很多乡村医生因受不了这种歧视逼迫改了行。还有没改行的我们,是歧视给了我们的力量,我们师承力学,成了当今中国农村的医技精英。我们的许多师哥们受到了村民的好评,获得了“锦旗”与口碑;同样也获得了国家发明专利,医学论文同样刊在了国家级刊物上,医学专著同样在书店上市。也有被国家三甲医院判了死刑的患者,回到乡间在我们乡村医生的手中获得了新生,七年了,他还健康地生活着!我们欢乐,我们悲伤,悲喜交加使我们显得更加的憨。站在医药的行业里,受着政策的歧视,我们仰天长叹! 随着年轮的记忆,斗转星移。回想离职倒下的师哥,他们为村民的健康,用尽了他们的毕身精力,在离开人世的时候,他们和“李时珍”、“孙思邈”一样,不是执师,也不是执助,而是非法行医一辈子,含冤而去。 中国医改几十年,为什么不可以结束乡村医生的历史,用《执业医师法》一统行业,人人平等呢?用卸磨杀驴的手法对待乡村医生,确实让我们乡村医生在隆冬吃冰、寒心透骨,我们憨,我们仰天长叹! 合作医疗的创建,赤脚医生是主心骨人物,国家没花一分钱,我们赤脚医生负出的是艰辛和青春,村民们同样受益,深得民心;通过移花接木改变过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国家给出大量的钱,但确没有了乡村医生的份,以乡村医生素质低为由,村民吃药不能报销,或报销比例极低,鼓励村民上医院住院治疗,增加报销比例;是否村民伤风感冒也需要作辅检、作常规检查、作CT、作B超、作生化才能确定病情,进行所谓的正规治疗。由于乡村医生没有上述的西方诊疗手段和设备,就意味着该失业,造成更大的行业歧视。这种大炮打蚊子、拨苗助长的医改,既便是成功,也是劳命伤财!看在眼里我们憨了,我们仰天长叹! 和谐下的呼救 我们是中国九十万乡村医生的弱势群体,有抗争精神但无力回天的一个缩影。我们呐喊,我们抗争,在和谐的社会里,为了生存的权利,我们呼救: 一、君无戏言。要求ZF落实距今已有29年之久的1981年02月27日“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合理解决赤脚医生补助的通知”文件,以示国家行政的尊严。 二、根据《执业医师法》第43条和45条之规定,希ZF消除对乡村医生的歧视,认定当时已经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乡村医生为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以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从新农合和医改的格局看,没有了乡村医生的市场。但我们大多数乡村医生已工作了30年以上,可以离开此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期限劳动合同;”第45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合作期限的劳动合同;”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联合国1948年12月10日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第4条“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第7条“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鉴于以上法律,恳请国家ZF部门酌情清算我们乡村医生在这工作的几十年里,为村民提供的诊疗和预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诸多方面的劳动报酬,以便我们渡过能喝上一碗粥的晚年! 此呈 全国乡村医生同胞 年月日 致医生的一封信范文三 亲爱的医生: 关于这样的恐慌,我一直说不出口。不是我难以面对,而是因为我怕我说出来您会感觉难以置信。 我怕水您是知道的,我在您这看病有一个多月了,但有一点我一直瞒着您:其实我是一名职业游泳运动员。我可以用自由式一口气游完一千五百公尺,但我却时时都有溺毙的恐惧!我怕水,总觉得自己即将被这本来哺育我的水所吞噬,甚至在小小浅浅的泳池里,这样的画面都会不断的浮现。 曾经我救起过十条落水垂危的生命,那个时候我的勇气是我现在所不敢相信的,我现在一点也无法挽救自己对于“不断沉沦”的害怕。我在您那里一直治疗无果,我时常在深夜被好像是定好了的闹钟一样的噩梦所惊醒,我不想再过这种对水又爱又拒的生活了。 写信给你后,我将独自游过一个陌生而美丽的湖。每个傍晚我都要去湖边那里静坐欣赏,我深深的被湖面映衬的晚霞所吸引。它在我心里就如以纱掩面的少女那样让我感到神秘和圣洁,所以我终于下定决心去和她共同亲吻晚霞。如果我上的了岸,我将选择退役,永远脱离这样的梦寐。如果上不了岸,我将离开这个世界,也请你替我永远保守这个荒诞的秘密。 为我祈祷吧! XXX 年月日猜你喜欢:新型农村医疗致广大农民的一封信 优秀乡村医生演讲稿范文 2017乡村医生述职报告范文 2016年乡村医生计划3篇 乡村医生辞职报告范文 2017乡村医生工作计划 乡村医生党员承诺书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