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师规范业务流程

东晋协会
  • 回答数

    5

  • 浏览数

    8938

首页> 医学> 中药师规范业务流程

5个回答默认排序
  • 默认排序
  • 按时间排序

阴暗角落

已采纳

2017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在7月中旬左右开始所以2018年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估计也在7月中旬的样子!!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具体流程一、用户注册首次使用全国统一网报平台的报考人员应该先进行用户注册,注册完成后才能进行后续的照片上传、报名等操作,注册操作步骤如下:进入报名登录页面,点击“注册”按钮,进入报名协议浏览界面,报考人员应认真阅读并确认能够遵守报名协议后,点击“接受”按钮,进入注册须知界面,阅读注册须知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注册信息录入界面,报考人员按照右侧显示录入说明进行数据录入,完成后输入验证码,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注册。注册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本系统不允许相同身份证号和姓名多次注册。为了您的利益,请务必使用二代身份证进行注册。2、姓名之间不得有空格,如遇生僻字,点击姓名输入框右侧的如何输入生僻字链接,参考相关方法输入生僻字。3、密码最好采用字母数字结合方式,长度不小于6位,提高安全等级。4、在需要联系时,考试机构将会通过邮箱或手机与您联系,请务必填写本人真实、有效的手机号码和邮箱地址。5、请妥善保管好您的用户名和密码,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二、上传照片完成注册后重新登录系统,按照系统提示上传报考人员照片,在上传照片前,须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或当地人事考试网站下载照片审核处理工具,对报名所需照片进行审核处理,通过审核处理后保存照片文件,将该照片文件上传即可。注:报考人员提供源照片应为标准证件照,JPG或JPEG格式,大于30K,红、蓝或白色背景,像素大于300*215,照片清晰。照片审核工具操作方法详见工具压缩包中的doc文件。三、考试报名(一)填写信息1、登录报名系统,选择所报的考试名称,进入网上报名界面。选择省(市)后,提示栏中将显示报考人员姓名、报考考试名称、报考地区、考生类型(首次报考和非首次报考)、审核方式和缴费方式。2、报考人员在阅读报考须知和报考人员承诺书并确认后,进入报考信息录入界面,依次选择考试所在地(市)、审核点、报考级别和报考专业后,系统自动显示所报级别和专业对应的科目名称,前面带“√”标识的(成绩有效期为一年的无需手工选择),代表已选择的报考科目。报考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及邮箱信息自动从注册信息引入,报考人员可填写其它报名信息。其中带“*”的信息为必填项。填写完成后,输入验证码,点击“保存”按钮。3、对报考成绩有效期大于1年的考试,在录入或修改报名信息时,如报考考生在成绩有效期内有已经通过的科目,将在科目名称后面显示其通过时间。4、报名期间报考人员未确认报名信息前,可以点击考试状态流程中的“信息维护”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二)确认报名报考人员点击“报名信息确认”,表示报考人员确认提交的报名信息完整准确。报名信息一经确认后,报考人员将无法再次修改报名信息。所以报考人员应格外仔细检查录入的信息。(三)资格审查1、对于考前进行资格审查的地区,报考人员确认报名信息后,打印报名登记表,按照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审核程序、地点和时间进行资格审查。2、对于报考初审、考后复核的地区,考前不用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在考试结束后,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复核。3、资格审核通过后,报名平台将向报考人员手机推送短信,告知资格审查通过,进行下一步操作等信息。(四)支付费用通过资格审核后,报考人员可按当地人事考试机构规定的缴费方式,到指定地点现场缴费或通过网上支付平台进行支付,费用支付完成后报名工作结束。注:对报名初审考后复核的地区,报考人员在确认报名信息后即可支付考试费用。

184评论

看见你就心灰灰

先到当地县级以上药监局办理中药材经营许可证,再到当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以北京市为例: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药品零售企业选址筹建  许可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选址筹建   编号:38-2-01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二条)   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五条、第九条)   4.《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京药品监督发[2004]20号)   5.《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京药品监督市[2004]167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间)   受理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市药品监督局受理,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向市药品监督局、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分局提出 验收申请 ,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5寸盘)(申请人在网站下载企业端程序并正确填报、导出);   2.《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零售)》;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6.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7.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8.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如需提交软盘的,一并作出如有病毒引起数据文件丢失自行负责的承诺;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10.按申请材料顺序制作目录。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单位)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或者文字说明,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申请的须签字或签章;   3.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企业端“企业验收申请”填报完整、正确,符合导入系统条件。   岗位责任人:受理办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填写《补正材料通知书》,注明已具备和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人员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的,应当填写《接收材料凭证》交与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补正有关材料。   4.对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该申请事项不需要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填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时限:2个工作日 (二)审核  标准:依据《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进行审核。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   (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2)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以下同)。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3)企业在国家有就业准入规定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企业营业场所相对独立,且周边环境整洁;   (6)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是企业法人;   (2)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3)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必须配有执业药师;   (4)具有资产控股、并且直接经营的门店达到(含)20个以上,所有门店均已经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   (5)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入库、传递、分检、上架、出库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6)具有专用的计算机和服务器中央数据处理系统,并运用该系统对在库药品的分类、存放和相关信息的检索以及对药品的购进、入库验收、在库养护、配送、出库复核、门店管理进行记录和管理,对质量情况能够进行及时准确的查询、统计、记录;   (7)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配送能力,应备有70%以上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有24小时需求时,有提供这种服务的能力。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集中设库的:   应是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为同一法定代表人、施行统一电子化管理的,可以申请集中设置仓库,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质量管理标准,设置仓库总面积应与各企业合计经营规模相适应。   药品零售企业集中设库的若干企业应确立其中的一个零售企业为总店,由总店集中承租药品仓库、统一质量管理标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采购、配送体系。经总店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批准后,各企业可以不设独立仓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验收实施标准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现场情况分别进行审核。   2.对符合标准的,出具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3.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同意通过审核的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9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   1.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3.材料审核意见和现场审查结果的确认。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主管处(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审核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许可文书进行复审。   2.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3.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对复审意见的确认,签发审定意见。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对复审人员移交的申请材料和许可文书进行审定。   2.对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3.对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 (五)行政许可决定  标准:   1.受理、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许可文书上的签字规范;   2.全套申请材料符合规定要求;   3.许可文书符合公文要求;   4.制作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完整、正确、有效,格式、文字无误;   5.《行政许可决定书》与证件内容一致;   6.留存归档的材料齐全、规范;   7.对同意核发许可证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经营许可证》;   8.对不同意核发许可证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投诉渠道。   岗位责任人:市场监督处(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药品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六)送达  标准: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批件,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岗位责任人:受理办送达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1]

117评论

泪痣向北情痣向南

门店非处方药的常见零售基本流程,基本是,患者带药坊,门店按药房进行取药,签名确认后交给患者

77评论

可知我情深

恋非处方药的常见零售基本流程,这些基本流程就是你要什么药,他给你拿什么药,不需要开药方的

32评论

六弦之念

持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未经注册,不具有执业药师身份,不得从事执业药师业务活动。国家现在十二五颁布新规,药店工作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或执业中药师资格证。具体信息您可以看卫人网上面的简介

180评论

相关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