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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造价工程师报名审核所需材料如下: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学历(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盖章的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证明;4.申请免试部分科目的应试人员还须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任书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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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方案》明确: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12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不再提供学历、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实行告知承诺制。试点时间:2019年6月至11月。6月完成试点准备,7月前完成全面启动。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以及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官方通知全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按照《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司发通〔2019〕54号)要求,部里制定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9年5月31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试点探索,推动实现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流程更简、监管更严、服务更优。总结形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可复制、可推广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标准和规范,研究提出全面推广试点经验的意见。二、试点时间2019年6月至11月。三、试点范围根据现有工作基础,确定在6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和12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详见附件)。四、试点任务各地人社部门和部属有关单位要根据本方案要求,重点落实好以下任务:(一)确定告知承诺适用对象。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及相关事项申请人员适用6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相关报考人员适用12项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以及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等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具体适用对象范围由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部社保中心)和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部考试中心)分别牵头,会同部信息中心确定。(二)规范告知承诺工作流程。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负责编制试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范本)。各地人社部门相应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根据需要细化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相关内容。书面(含电子文本)告知的内容应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内容、承诺的方式、虚假承诺的责任等。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的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虚假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各级人社部门要在对外服务场所和官方网站发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办事指南,方便申请人查询、获取。(三)加强事中事后核查。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和各地人社部门要梳理试点工作中需进行核查的信息需求,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行政协助等方式,加强对申请人承诺内容的核实力度。确需进行现场核查的,要优化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协同,避免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四)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加快建立社会保险领域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对发现作出虚假承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纳入黑名单。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实施联合惩戒。(五)强化风险防控措施。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和各地人社部门可针对具体试点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公示制度。加强风险研判,制定相应预防和补救措施。五、工作要求(一)明确分工协作。部社保中心和部考试中心分别负责相关业务领域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部行风办负责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推进,部规划财务司、部信息中心负责国家部委数据共享的协调,并指导各地人社部门推进与当地政府部门开展数据共享,为试点工作提供支持。各地人社部门也要建立相应分工协作机制,合力推动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明确时间节点。试点工作分准备、启动、开展、总结四个阶段运行。6月完成试点准备,7月前完成全面启动,8月至11月持续推进,11月中下旬总结评估。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于每月25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打算)送部行风办。(三)加强人员培训。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要加强系统内业务培训和宣传动员,确保经办工作人员准确理解试点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推动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四)做好总结评估。各地人社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试点工作情况,将有关经验做法及时报部行风办。部社保中心和部考试中心要广泛收集地方人社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对试点工作的评价意见,研究改进工作措施。部行风办会同有关单位做好试点工作的总结评估。各地对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按业务分类分别向部社保中心、部考试中心报告。(考试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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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信用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最基本、最普遍的经济关系。信用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灵魂,近年来也成为我国市场监管的着力点:信用制度能够弥补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缺陷,为市场监管提供有力支撑。信用监管,可以理解为对信用市场中的信用产品、信用行为、信用关系进行的监督和管理。近年来,我国将信用监管作为一种新型治理工具,在工程建设等领域积极构建起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于建筑业而言,建立健全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信用监管机制,是加强信用监管的应有之义。1、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在建筑市场监管中,事前信用监管主要表现为当前正徐徐铺开的告知承诺制,以及部分城市正探索建立的“两场联动”机制,有待在后续应用中进一步创新。告知承诺制即在办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审批部门应予即时办理。围绕资质审批,在北京、上海、浙江3省(市)自2018年1月起开展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基础上,住建部着手自2019年4月起在全国范围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资质审批之外,从海南全省项目复工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到《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实施方案》实施,一些地区还先行在其他行政许可事项中应用了告知承诺制;山东泰安还在推行审批替代型、主动公示型、行业自律型、信用修复型承诺制度。通过将承诺履约记录计入信用记录,事中、事后监管都能够添上重要依据。“两场联动”机制即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之间的相互约束机制。其中,事前信用监管主要指以施工现场制约建筑市场的“前馈”机制,由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绿色情况决定企业在建筑市场的门槛和砝码。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规定,以及一些评标方法中的“有鲁班奖、国优证书的加分”条款,都有助于构建“揽→干→揽”的良性循环。2、加强事中环节信用监管在工程建设领域,事中信用监管集中于信用行为动态监测,表现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中标工程的跟踪管理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本是事前监管的一环,但近年随着“加强建筑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的部署,也逐步成为事中信用监管的前提。2018年国务院于《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中提出“取消施工合同备案”以来,各地陆续放松了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的硬性规定。但合同备案并未被彻底取缔,如江苏省在取消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后,还建立起工程项目信息归集机制,以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应用。强化中标合同的跟踪管理,对工程造价、工期、质量开展全方位监督,一方面有助于避免中标企业违背招标文件、中标条件以及投标时的承诺,杜绝“阴阳合同”、“霸王条款”以及其他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便于及时、准确地对市场主体开展全覆盖、标准化的信用评价,辅助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的闭合管理。在信用评价的基础之上,可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依法守信的市场主体降低监管成本、减轻监管压力,对信用风险较高的企业增加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这能够营造“让守信者无事不扰,让失信者时时不安”的信用监管氛围,提高企业在事中环节的自觉意识。3、完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建筑市场事后信用监管主要指责任追究制度、信用联合奖惩制度与信用修复机制。为落实主体在招标文件、中标条件以及投标时的承诺,有必要实行质量、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从事后监管入手纠正和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不规范行为。当前,责任追究制度多为各建筑企业自行制定,尚有待形成行业内的统一规定。依据事前、事中的信用信息,监管部门得以在事后进行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通过将信用联合奖惩系统嵌入行政审批服务、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业务流程,能够从行政、市场、行业多个维度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形成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风尚。信用修复机制即要求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通过接受诚信教育、完成信用整改、获取信用加分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作为失信主体退出惩戒措施的环节,信用修复也能构建起责任追究和信用奖惩的闭环,重新激发失信主体的守信意愿。除信用监管之外,各方都可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切实营造“守信一路畅行,失信寸步难行”的环境,为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奠定诚信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