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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的遍体鳞伤也还爱你
分公司不需要注册资金。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一、 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用工商局的营业执照专用复印纸复印); 3 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当地户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有些地方还需要务工证; 4、联系电话; 5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6、主要经营范围; 二、 工商登记注册: 1 申请报告: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 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或股东会决议; 5、 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6、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7、场地使用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有的工商局要现场踏勘);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 8、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其他(如健康证、务工证等);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1、 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三、 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 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 五、 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凭开办公司(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分公司《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病痛在深没人医
河南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规范外省进豫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及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豫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办理进豫单项业务登记备案和分支机构登记备案适用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第三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承揽业务,采取单项业务备案即应从承接业务(或拟承接业务)之日起15日内,报承接业务所在省辖市、直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初审,30日内到省厅备案。备案时应报送下列资料:(一)《进豫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备案表》(附表一)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四)承接河南省内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五)参与承接业务的企业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六)企业总部所在省(直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两年信用证明(需注明企业近两年无不良行为记录及上一年度资质定期检查或复审结论)。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审定备案。第五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办理完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河南省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六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办理备案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备案表》(附表二)一式三份;(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四)拟在分支机构执业不少于3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复印件;(五)企业总部所在地省(直辖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信用证明;(六)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七)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第七条分支机构取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备案材料和备案回执复印件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分支机构及从业人员应纳入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第八条分支机构进豫登记备案实行年度复核制度。有效期内在我省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豫继续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豫登记备案延续,逾期未提交年度复核申请材料的,其进豫登记备案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第九条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第十条分支机构负责人、专职技术人员、办公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应从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工商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一条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需撤销分支机构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手续后15日内,将进豫登记备案手续交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注销。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取得进豫登记备案手续后,应纳入河南省工程造价管理诚信档案系统,将企业及分支机构相关信息数据录入诚信档案库,接受诚信评价年度考核。第十三条外省进豫工程价咨询企业承接业务不按本规定要求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在执业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计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其登记备案委托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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