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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与回忆不辨悲喜
所谓职称分类,就是人事管理制度化、标准化的一种设计。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它将各类人员的职务与责任,按工作性质与所需条件,予以分门别类,确定名称,评定等级,确定报酬,制定规范,以作为人事行政的基础。人员的选、用、教、奖、惩、休、抚等,都以此项分析分为十类(或称系列);各类按工作职责和所需条件又横的划分职级、职等,一般分为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一级中包括职等,例如高教系统的教师职称系列,其高级职称包括教授、副教授。医院药学人员职称分类是卫生技术职称中的一个分支,即药剂人员的技术职称。药剂人员的技术职称、药剂人员的技术职称分为高等、中等和初等药剂人员技术职称。高等药剂人员职称为主任药师(主任中药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药师(中药师)、中等和初等药剂人员职称为药剂士(中药士)、药剂员(中药剂员)。共六等级。高级药剂人员中的主任和副主任药师(中药师)称为高级职称,主管药师(中药师)为中级职称。(1)使职称与工作相称,名符其实;(2)使人事配合;适才适所;(4)便于培训进修;(5)指明升迁途径;(6)促进考核合理;(7)健全退休制度;(8)促使工作改革;
葬于心囚于爱
各类药房中药师的主要专业功能:负责调剂,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师的主要职能是临床用药把关(医疗机构),是药品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指导公众合理用药(药品经营企业),在中国,药师的另一个职能,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的一个条件。药师分为西药师和中药师,普通药店具备2个以上药师就可开办。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品经营企业至少要具有一名以上中药师才准许开办。药师的工作内容:1、指导和参加药品调配工作。2、负责药品检验鉴定和药检仪器的使用保养,保证药品质量符合药典规定。3、配合临床研究,制作新药及中草药提纯。4、检查毒、麻、限、剧、贵重药品和其他药品的使用、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5、按照处方为顾客配药,并且向顾客说明如何服用等相关事项。6、回答病人和其他专业医务人员的咨询。7、从事研究、开发并参与医药产品的生产制作,负责新药产品的医效实验,对新药进行生产质量监控等一系列工作等。在制药厂工作的药剂师从事研究,开发,并参与医药产品的生产制作,负责新药产品的医效实验,对新药进行生产质量监控等一系列工作。
该来的我不推走远的我不追
根据医药行业特点,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分属两个系列,即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属于卫生技术人员系列,制药和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才属于工程技术人才系列。每个系列设置三层五级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其中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药学和中药学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三层五级对应为:药士或中药士、药师或中药师、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副主任药师或副主任中药师、主任药师或主任中药师。
心上眉间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教育、科研、产业、文化、对外交流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中西医相互补充、协调发展。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将中医药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和指导落实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辖区内中医药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持,发挥中医药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作用。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医药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发挥在技术咨询、学术交流等方面的作用,引导和督促成员依法开展活动。第七条 本市弘扬中医药文化,普及中医药知识,营造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为本市中医药文化宣传日。第八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市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与规范第九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土地开发利用、医疗设备配置中优化、完善中医医院布局,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为公民获得中医药服务提供保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确需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的,应当征求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意见。第十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举办规模适宜的现代化综合性中医医院。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逐步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逐步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科医院,应当健全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设置中医药科室和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配备中医医师、中药师。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综合服务区,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设施配置,对其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依法举办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捐赠、投资等方式参与中医药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医疗保障定点、科研教学、医务人员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同等待遇。第十二条 市、区县(自治县)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整合中西医资源,推广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支持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促进中西医融合发展。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充分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高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和中医优势病种的诊疗服务能力,与综合医院共同承担社会医疗、急诊急救、疾病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为社会提供多元化服务。第十三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分区域、分层次的医疗联合体,推行分级诊疗制度。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应当加强对本区域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的指导,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综合医疗水平和中医药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