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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医学> 河北省医师多点执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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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泪盈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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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很多人看病都喜欢往大城市大医院跑。原因很简单,就是因为那儿的医疗资源更丰厚,尤其是有很多专家坐诊能满足患者们的需求,所以我们经常能看到大医院人满为患的情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日前省卫生计生委、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等五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施意见。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姜建明:河北省2012年就制定了多点执业的实施方案,并且于2012年的3月1日开始实施。截止到今年的2月16号呢,我们全省共有707个人办理了多点执业。 尽管我省从2012年就开始实施医师多点执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促进不同机构间的人才交流,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的作用,但目前办理多点执业的医师人数少、医师队伍城乡、区域分布不够合理,高水平医师向城市大医院集中的趋势没有明显改变。这也是我省制定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实施意见的一个重要原因。这次的实施意见放宽了医师多点执业的政策要求,主要实行放管结合。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姜建明:首先是放首先是取消了多点执业第一职业地点书面同意这个要求。 很多医师想要做点执业的障碍主要在于第一执业单位的限制,考虑到这一实际情况,实施意见弱化了第一职业地点的功能,将盖章改为报告。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姜建明:再一个放就是我们取消了多点执业数量的限制。原来限制的是3个,现在取消这个数量的限制。 另外我省还放宽了医师多点执业的区域范围,不再限定在本省区域。并且取消了第一职业地点类别的限制,第一执业地点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的医师也允许申请多点执业。同时还取消了医师多点执业注册有效期限的限制,改为多点医疗机构聘用期。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姜建明:我们还有管的一部分,就要求强化医师数对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我们的岗位管理,也就是保障了我们的医疗安全。 通过对医师多点执业的放管结合,能够促进人才的流动,争取达到医疗卫生服务的均等化。那么什么样的医师才可以申请多点执业呢? 省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处长 姜建明:具备这个临床,口腔,中医这三类的职业医师中级或者是中级以上的技术职务的。同时同一个专业的满5年的,能收胜任多点执业工作的。在最近的两个周期医师定点考核无不合格记录的,就可以申请。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应向拟受聘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注册手续后,即可在核定的多个执业地点执业。而从薪酬上来讲,医师一旦进行多点执业,就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与拟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分别签订书面协议规定医疗薪酬等内容。还需要注意的是,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 虽然很多医生都想要进行多点执业,但我们还需要提醒大家,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在不影响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工作的基础上开展。另外,意见还规定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必须支持医师多点执业,不能因医师多点执业而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记者了解到医师多点执业的实施意见将从4月1号开始实施。相信在从下个月以后,会有更多更好的医生走到我们的身边,缓解百姓看病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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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骨傲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本省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 号)、《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的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5〕5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不含执业助理医师,下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依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鼓励医师到基层医疗机构和社会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医师多点执业。第三条 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确定执业医师的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完善考核、奖励、处分、竞聘上岗等具体管理办法,不得因医师多点执业影响其职称晋升、学术地位等。第四条 执业医师己注册的执业地点为第一执业地点,增加注册的执业地点依次为第二、第三等执业地点。第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实行注册管理。第六条 医师在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或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执业的,不需办理多点执业相关手续。第七条 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师多点执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和监督管理。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实行区域注册,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二章 执业注册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一)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具有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中医类别医师以中医坐堂医诊所作为多点执业医疗机构进行注册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中医坐堂医诊所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二)能够完成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多点执业工作;(四)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五)在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第六条所列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第十条 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报送多点执业协议副本,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后,向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医师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山东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件);(二)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人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的聘用协议。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交的申请人与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协议,应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等。第十二条 多点执业医师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应当与在第一执业地点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第十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同意增加执业地点的予以注册,并在其《医师执业证书》“变更注册记录”栏目注明增加的执业地点及时限并盖章,同时做好执业注册网络数据更新。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全部注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如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十四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变更已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第一执业地点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后其多点执业注册同时失效。变更后需要继续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多点执业注册。第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聘用期到期需要续聘的,多点执业医师应于聘用期到期前1个月,向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延期;提前终止协议的,申请取消相应执业地点;不再续聘的,到期自动失效。第十六条 取消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应当到注册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有关书面协议,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做好医师考核工作,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第十八条 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依法执业,严格遵守执业规则,并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执业地点、范围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第十九条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损害或纠纷,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第二十条 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由作出行政处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为其注册的其他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依法被处以暂停执业活动的,应当同时停止在其他执业地点的执业活动。第二十一条 多点执业医师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多点执业的有关情况,根据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合理承担工作任务,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合理转介患者,扰乱医疗秩序,损害各执业医疗机构及患者的合法权益。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及医疗救援工作的调遣。第二十二条 医师未办理多点执业手续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医师多点执业聘用期到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继续在原聘用医疗机构执业的,按医师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多点执业活动论处。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作为该医疗机构校验、技术准入、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和医院评审评价等的人员依据。第二十五条 第一执业地点为省外医疗机构的医师在我省申请多点执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一执业地点为我省医疗机构的医师到省外执业的,按照该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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