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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一文不值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科学化发展分析
社区矫正是社会工作的重要领域。近年来,循证矫正在我国的兴起,不仅为提升社会工作的专业合法性、走向社会承认提供了新的契机,也为连接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搭起了新的桥梁,标志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科学化发展取向。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科学化发展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证据为本”的科学实践
循证实践又称“证据为本的实践”,指实践者根据研究者所提供的最佳证据,在管理者的规划与协调下,参考相关的实践指南、标准或手册,在考虑实践对象具体特征基础上进行的实践。循证实践的热潮兴起于20 世纪90 年代,率先在循证医学中迅速获得了成功,医生对病人的诊断、治疗、预防、康复和其他决策都建立在当前最佳临床研究证据、临床专业知识技能及病人的需求三者结合的基础之上。循证矫正则是循证实践在罪犯矫正领域的应用,它指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针对罪犯的犯因性特点和具体问题,寻找并按照现有的最佳证据,结合罪犯的特点和意愿来实施矫正活动的总称。可以说, 这是一场由科学主义与实证主义强力渗透所引致的矫正工作的方法论革命,也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矫正工作发展的新趋向。
循证矫正的理念与方法区别于传统矫正之处在于:一是强调实践的有效性。20 世纪90 年代,美国谢尔曼研究小组通过科学评估发现,全美500 多个犯罪预防项目中仅部分有效。学界开始意识到,采用以严格科学规范为指导、已经证实有效的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是提高矫正成效、实现矫正资源效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二是强调证据的最优性。不同于传统矫正工作遵循个人知识、经验以及专家权威等一般性证据,循证矫正强调遵循从大量研究中筛选出来、经过全面科学验证、最契合于具体问题解决的最优证据。三是强调研究与实践的融合性。不同于传统矫正研究与矫正实践的脱离,循证矫正要求研究者尽可能贴近现实、立足现实,从实务工作者角度去研究和生产证据; 而实务工作者要运用理论、反思理论,从研究者的视角去实践证据和检验证据。在证据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二者形成关联互动和相互转化, 实现研究与实践有机融为一体、相互促进。
“专业合法性”提升的新契机
如果我们将社会工作中国化视为一个社会建构的过程:从少数人倡导,到政府与社会民众广泛认同, 社会工作在专业合法性的不断提升中获取实践资源和权力、扩展实践空间的深度和广度,以实现自身职业化和制度化的长足发展。那么, 新时期中国社会工作提升专业合法性、获取应有专业地位和话语权的关键在于向政府和社会充分展示专业实效和社会价值。正如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路学院何雪松教授所提出的,证据为本的实践是推动社会工作在中国发展并获得社会认同的一个可能策略。而本土循证矫正的兴起,正提供了这样一个促使社会工作获得“社会承认”的有利契机。
首先,循证矫正注重有效实践, 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并彰显专业实效和社会价值提供了空间。这种实践的有效性又可以分为结果有效和过程有效。结果有效在理论上可以定义为“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在操作层面则表现为降低重犯率。而社会工作者善于整合社会资源、运用科学方法助人自助,可以有效帮助服刑人员修正心理结构和行为模式、恢复和增强社会功能、融入和适应社会生活。过程有效则主要指公开透明的决策与执行过程, 能有效确保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提高矫正服务质量,彰显公平正义。社会工作正是以公平正义为基本准则,促使案主从无权到增权,同样高度契合于社区矫正的制度目标。2001 年,I FSW(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和I AS SW(国际社会工作学院联合会)共同对社会工作给出的定义中指出,个人权利与社会公正是社会工作的基本原则, 这与循证矫正强调过程有效的价值追求高度契合。由此,社会工作在介入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专业实效和社会价值所能彰显的空间无疑是十分巨大的,而彰显程度则取决于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的运用。
其次,循证矫正强调科学知识与方法的运用,为实证主义社会工作的开展和普及提供了支撑。“ 证据为本的实践”的兴起可以追溯至被称为社会工作奠基人的玛丽•里士满所著《社会诊断》一书,她提出“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是一个包含评估、诊断和鉴定的'科学过程”的论断,被誉为“为这一新的专业建立了科学基础”。它的出现逐渐替代了“权威主义为本的实践”,形成了社会工作实践的主流模式,并由五个紧密相连的环节组成:一是社会工作者要建构案主的特定临床问题, 包括问题起因、评估、可能的治疗方法、成本、预防措施等;二是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证据;三是评估证据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四是根据证据评估和案主期望选择最佳介入方式、评估案主系统、确立目标和个性化治疗计划、监督朝向目标的进展情况;五是鉴定干预结果。由此,开展科学研究、寻找最佳证据, 以匹配科学知识与案主问题,并据此提供专业服务,成为“证据为本” 的社会工作实务开展的基本立足点。
最后,循证矫正关注研究与实践相结合,为社会工作者发挥主体作用、成为主导力量提供了可能。社区服刑人员身处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网络之复杂程度往往远超出常人, 而社会工作者以案主问题和需要为中心的个案管理方式,有利于深入现实提炼出有效、可信的证据并对其进行评估和检验。循证矫正还强调证据生产和证据使用之间的关联性互动,这要求实务主体是具有反思能动性的实践者,并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系统。正是社会工作者独有的学科背景与专业理念,决定了其在研究与实践融合上能够发挥独有作用。因而可以说,社会工作者既是深入现实生产和检验证据的主要力量,也是弥合研究与实践之间鸿沟、实现互动的有效中介。
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新桥梁
在当前中国社会工作发展中,社会工作者普遍存在的“反理论”立场和倾向,致使大量宝贵的实证经验流失、难以致用于理论提炼与提升。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少提炼经验的手段以及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回顾国际社会工作发展历程,尽管对于实证主义社会工作的理论质疑从未平息,但我们绝不能因此而停止或放慢追求科学发展的脚步。当下我们正身处一个日益基于数据而非经验做出决策的“大数据时代”,社会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发展乃是大势所趋。因此,应尽快形成有利于处理、分享全国范围内海量经验样本的信息库和知识库,以便学界或实务界从中总结、提炼出具有普适性的一般理论,使矫正对象从“无证可循”的“碎片化案主”走向实证主义下的“类型化案主”或“标准化案主”。这不仅是科学提炼本土现实、形成本土理论的必要举措,也是在“社会工作全球化共识”下主动参与普适性理论建构的必由之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具有科学理性的循证实践的兴起,并不必然地站在追求人文关怀的经验实践的对立面。
总而言之,在我国社会工作发展面临这样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形势之下,需要有对未来的准确预判和付诸实际的勇敢探索。对社会工作专业发展来说,唯有坚持倡导和不断践行循证理念、更新和重构自身知识体系,才能在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主体作用、成为主导力量。但需要警惕的是, 不能沦为过度依赖证据和迷信证据的理性技术专家,而要成为“反思性的实践者”,将科学手段与个体经验、具体问题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不断检验证据和反思证据。科学性和专业性是社会工作获得政府和社会认可、得以长效发展的根本动力。相信随着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等各个领域的不断扩展以及专业优势的进一步发挥,我国社会工作之于现代社会服务与社会治理的功效将日益凸显,总体专业地位也将得到进一步确立和提升。
我愿意我的毛驴子我愿意我的疯婆子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包括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2015年11月,我省根据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三年多来,福州、厦门、泉州等地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扎实推进,采用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招聘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下称专职社工),协助司法助理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推动了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取得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推动专职社工队伍建设,5月下旬,我厅按照省委政策研究室、省委组织部等《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组成调研组,并下发相关文件,发放调查表,部署各设区市司法局和社区矫正试点县(市、区)开展调研。6月中下旬,调研组先后到长乐市、连江县、福清市、湖里区、同安区和思明区,召开六场座谈会,有7个基层司法局的负责人、24个基层司法所的所长和近40名专职社工参与座谈,共同探讨研究专职社工队伍建设,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专职社工队伍的基本情况
2015年11月,经省委领导同意,在省委政法委的牵头组织下,思明、丰泽、梅列3个区第一批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16年11月,省委政法委确定福州市鼓楼区等20个县(市、区)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单位,厦门、福州主动扩大试点范围,自行批准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全省共有35个县(市、区)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第二批扩大试点时,省里明确要求每个司法所配备1名专职社工,社区矫正对象50名以上的司法所配备2名专职社工,作为司法所的辅助力量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厦门、福州、泉州等地的县(市、区),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先后制定相关规定,面向社会招聘专职社工。其它试点县(市、区)也陆续配备社工,或正积极努力按要求配备社工。2009年8月,省两办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要聘用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专职人民调解员等人员充实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等工作;专职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可享受县级固定工工作津贴;将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目前,全省共聘用专职社工417人,其中福州289人,厦门55人,莆田10人,泉州14人,漳州3人,龙岩21人,三明12人,宁德10人。在我省35个试点县(市、区)中,有23个县(市、区)聘请专职社工,占比67%;在384个试点司法所中,有280个所配备专职社工,占比72%。专职社工占社区矫正试点司法所工作人员1049名的40%,占社区矫正试点司法所在编人员384名的108%,是基层司法所非监禁刑执行工作的一支重要辅助力量。
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职社工队伍,各地在招聘时都有相应的条件限制,从总体上看呈现如下特点:一是年龄轻。全省417名专职社工中,25岁以下占45%,35岁以下占44%,一大批年轻人进入基层司法行政部门,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增添了新鲜的血液。二是学历高。全省417名专职社工,大专学历174人,占比42%,本科学历240人,占比58%。基层司法所在编或其他聘用人员,学历普遍是在职大专及以下,而专职社工大多受过高等教育,学历优势明显。三是专业强。专职社工中法律类专业毕业的有153人,占比37%以上,其余264人也均具备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等专业特长,具有良好的多学科、交叉学科专业素养,基层司法所专业能力进一步增强。四是素质好。各地进人时大多经过严格的笔试面试,品行良好,文字能力、口头表达强,近一半人还获得国家外语及电脑操作考试等级,适应工作快,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二、专职社工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
截至2010年6月底,全省35个试点单位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9765人,累计解除矫正3091人,正在接受矫正的有6674人,重新犯罪5人,重犯率仅为。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总体是好的、平稳的、有效的、符合要求的,基层干部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态度更趋理性、宽容,初步显示出社区矫正工作在促进罪犯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作用。通过调研,我们充分认识到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与专职社工的工作是分不开的。其功能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缓解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司法所是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和平台。担负着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法律援助等工作。全省1101个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2285个,使用1891个,所均不到人。社区矫正试点过程中,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矫正力量薄弱,工作难以拓展等问题。新增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后,人少事多矛盾更加突出。据统计,目前正在接受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有6674人,384个试点司法所平均接收社区矫正对象17人,最多的将近百人。在各项保障措施尚不完全具备的情况下,要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好社区服刑人员,单靠1-2名司法助理员,是难以完成好任务的。专职社工就是基层司法行政在社区矫正试点中,探索通过社会化渠道解决人员不足的一种尝试。从实践看,采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形式,为基层司法所配备专职社工,初步缓解了司法所矫正力量不足的问题,为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积累了经验、奠定了基础。
(二)适合社区矫正工作特点。遵循社会规律、运用社会工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组织社会力量对五种罪犯进行教育改造是社区矫正与监狱矫正的重要区别。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启动以来,一直在积极探索司法行政部门与其他社会力量的结合,重视吸引专职社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以弥补专业人才和专门知识的不足。调研中,我们发现专职社工一般具有本土化色彩。户籍地属本县(市、区)的有379名,占比91%。社区服刑人员按现有政策,以户籍地矫正为主,基本上分散在乡镇街道的各村居。本地专职社工熟悉社情民意、了解风俗习惯,开展工作能得到家庭、亲友支持帮助,可以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共同做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这些都符合社区矫正的特点和要求。
(三)促进非监禁刑罚规范进行。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具有很强的法律性、规范性、严肃性,从长远看,需要专门的机构、专业的'队伍和专门的知识。专职社工普遍接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的学习背景,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强,他们作为社会工作人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辅助工作,可以发挥其专业优势,有利于基层司法所更好地把握社区矫正工作特点和工作规律,提升社区矫正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深入推进基层司法所依法、公正、廉洁、文明执法。
(四)改善基层司法所人员结构。384个试点司法所共有在编司法助理员384人,其中35岁以上占272人,学历也均在大专及以下,从总体上看,呈现人员单一,年龄偏大,学历偏低的状况。而目前的专职社工队伍,80%的以上是经过公开招聘的,他们珍惜工作机会,吃苦耐劳,爱岗敬业,听从指挥,遵守制度,兢兢业业,成绩显著,有37名专职社工受到各种表彰。特别是能利用所学理论和专业知识,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虚心学习,积极探索,提高技能。全省共有403名社工参加各类社区矫正工作培训班的辅导教育,掌握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流程和工作环节,积累了司法所基层工作实用经验。调查中,司法所普遍反映专职社工头脑灵活,思路清晰,接受新知识快,进入工作角色快,独立完成工作任务好。国家在短时间内不能大幅增加政法专项编制的情况下,专职社工是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不可或缺的辅助力量。
三、加强专职社工队伍建设的建议
专职社工是我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的尝试性和探索性工作,从部分试点县(市、区)看,其作用是不容低估的,在调查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困难和问题亟待解决。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我省开展时间短,范围仅限于35个县(市、区),是一个新生事物,社会认知度和知晓率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及基层党政领导,对专职社工的理解还比较模糊,对“社工”作为一种职业的认识还不完全到位,有的认为是“义工”, 有的认为是“志愿者”, 有的认为是“临时工”,有的认为是“编外合同工”。由于认识存在偏差,导致在使用专职社工时就出现随意性,专职社工被当作临时工随意派遣,从事乡镇街道计生、综治等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专职社工设立的社会性、专业性和专职化的初衷。因此,有必要加强社区矫正的宣传工作,突出作为社会工作人才一部分的专职社工队伍在社区矫正中的功能作用,进一步提高认识,为专职社工队伍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花落照就了七月的繁华
法律分析:社区矫正机构委托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的。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担任。
法律依据:《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
第八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组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忠于职守,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由社区矫正机构和司法所的公务员担任。下列执法事项应当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办理:(一)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二)社区矫正的执行宣告和解除宣告;(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事项的审批;(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考核奖惩。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社区矫正工作证件。
第十条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组织下,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由下列人员担任:(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开招聘的社会工作者;(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接受委托的社会组织派出的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需要。
《珠海经济特区社区矫正工作办法》 第十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由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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