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协会监督机构

回忆灰飞烟灭爱你死心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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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配那句地老天荒有谁值得我人老珠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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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下设16个工作(行业)委员会、5支专项基金、8个职能部门、3个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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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死于他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管理条例》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成立的,中国婚庆行业的全国性的行业管理和指导机构,是全国从事和关注婚庆文化、婚庆服务、婚庆用品、婚纱影楼、婚宴服务等经营、生产、研究、宣传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全称为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庆行业委员会。英文名称为:The Committee of Wedding Service Industries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宣传、倡导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婚庆文化,规范婚庆行业自律,开展婚庆行业为全社会服务,推动婚庆产业发展,为促进社会和谐和建设人民美好生活作出贡献。第四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直属的婚庆行业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直接领导和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在中国北京。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制定婚庆行业及相关产业的行业标准和行业规范;监督指导婚庆市场运作,推动婚庆行业科学发展。第七条组织婚庆文化和婚庆产业的理论研究,掌握婚庆行业发展的规律和动态,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关立法或制定政策的建议。第八条举办婚庆行业职业技能及相关专业的培训,编写相关培训教材和书籍。第九条开展婚礼、婚俗、婚姻文化的宣传、知识普及和心理咨询等工作;倡导文明、健康、时尚、高雅的婚礼模式,举办有示范意义的婚庆或相关的大型活动,引导婚庆行业的发展方向。第十条举办婚庆行业及相关产品的考核、评比和表彰;开发、认定、推介符合行业标准的婚庆产品。第十一条 协调解决与婚庆行业有关的各类纠纷,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组织开展国内和国际婚庆行业间的学术、业务交流与合作。第十三条 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事务。第十四条 承办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实行会员制,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全国各地与本委员会宗旨相同或类似的社会团体、从事与婚庆文化、婚庆服务、婚庆产业相关行业的机构,承认本委员会章程,经申请均可以成为本委员会的团体会员。从事婚礼、婚俗文化研究、宣传,婚庆产品研制开发、婚礼用品销售,婚姻庆典服务和相关行业以及关注婚庆行业的各界人士,承认本委员会章程,经申请均可以成为本委员会的个人会员。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对本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批评权;(三)参加本委员会举办的各类活动和会议;(四)享受本委员会提供给会员的各种优惠待遇;(五)获得本委员会为会员提供的各类信息交流、行业动态、产品推介服务;(六)本委员会会员之间、会员与本委员会以外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各类纠纷时,会员享有请求本委员会进行协调、帮助的权利。(七)获得会员间服务的优先权;(八)会员入会自由,退会自由。第十七条 会员应尽的义务有:(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决议,维护本委员会利益。(二)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任务。(三)接受本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四)积极参加本委员会主办或倡导的学术研究、信息交流、评比表彰、培训观摩、会议展览、社会服务等活动。(五)按照规定交纳会费。第十八条 会员应严格遵守本章程及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各项相关规定,如违反本章程及各项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给本委员会带来不良社会影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视情节轻重,将给予业内通报警告、取消会员资格及向社会公告本委员会处理决定等处罚。第十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如实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二)交纳会费;(三)批准入会后,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成为本委员会会员。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程序(一)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报本委员会备案;(二)自收到会员退会申请之日起即为退出本委员会;(三)会员的会员证书或牌匾应在向本委员会提出书面退会申请之日时,一并向本委员会交回。第二十一条 会员交纳的会费超过有效期时,视为自动退会。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单位如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等权利义务变化情况时,须在本委员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第四章 机构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委员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本委员会理事;(三)审议本委员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研究通过,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三)聘请名誉主任,授予荣誉称号;(四)决定会员的处罚和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六)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八条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本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主任办公会由主任、副主任、总干事组成。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办公会的职权是:(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制定本委员会工作制度,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三)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体决定的事项。重大事项报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审批。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连选连任。本委员会的法定负责人由主任担任。主任主持委员会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离会期间常务副主任主持工作。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设名誉主任,顾问。名誉主任、顾问由常务理事会聘任。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实行主任领导下的总干事负责制,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总干事由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聘任,连聘连任。总干事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工作。副总干事由总干事提名,中国社会工作协会任命。第三十八条 主任、副主任、总干事的任职条件:(一)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法规,政治素质好;(二)热爱社会工作,在婚庆行业有较大影响,对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总干事每届任期三年。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设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理论研究指导、重大课题调研、重要决策论证和有关政策咨询。专家由在婚庆行业以及相关产业、学科具有一定造诣和影响的资深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若干),主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专家委员会的成员享有协会常务理事待遇。第五章 经费、资产第四十一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一)国内外组织、团体和个人的捐助;(二)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的各类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三)政府委托服务的经费;(四)利息;(五)会费;(六)其他合法收入。第四十二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三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四条 本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第四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四十六条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七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八条 本委员会的专职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委员会的终止程序以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按照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规定办理。第五十条 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定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7年11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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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在村逼一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会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工作者协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目录,并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共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审计机关依法对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活动,维护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倡导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社会工作。第二章社会工作者第六条特区社会工作者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区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第七条特区实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制度。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者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登记有效期为三年;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第八条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三)登记申请表;(四)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证书;(三)再登记申请表;(四)继续教育证明;(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再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民政部门予以审核再登记。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社会工作者应当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社会工作者未按照规定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不得申请办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七十二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九十小时。社会工作者的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尚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高等学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条件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可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工作员。社会工作员参照社会工作者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价格等部门,参照特区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平均薪酬水平,制定、调整并定期公布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标准。社会工作者的具体薪酬和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参照薪酬指导标准与社会工作者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社会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开展或者参与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二)接受与社会工作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三)获得所参加的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四)获得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应得的报酬和所需的物质以及安全保障;(五)本人有社会工作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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