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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旧心
不会的,只要满足报考条件即可。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1、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2、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3、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4、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临床、口腔、公卫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分为基础综合、专业综合和实践综合三部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当年有效。再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需重新在试用机构试用并提供考核合格证明。
战天下
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谁给的权利让他们贴这样胡说八道的纸条。只要满足报名条件,好好复习好好考一般都能过。那些什么考六次都考不过的只是极少极少数而已,执业医师根本没有那么难。只要好好认真复习,都能过的。
装不下我的泪两行
除非能证明谭某网帖是鸿茅药酒经销商退货唯一、直接的原因,否则很难将这部分损失归因于谭某。针对广州执业医师谭庆东发帖吐槽鸿茅药酒被跨省抓捕一案,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公安局今天上午通过官方微博对事件进行了通报。通报简要描述了案情经过,认为“谭某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已经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全国舆论一片哗然的情况下,凉城县公安局主动进行回应值得肯定。不过,相信看过这份通报的人,并不能因此打消心中的疑虑。且不论具体的案情,仅就程序来说,案件尚未起诉到法院,公安机关就直接向社会公开宣称谭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明显超越了角色分际。须知,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此外,公安机关的这份通报反复提到检察机关,似乎在拉检察机关为自己背书。比如,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等。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检察、法院有其各自的职能分工,应当各负其责,后一个环节并不必然能为前一个环节的合法性背书。如今案件已经侦查终结,检察机关成了接盘侠,身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会如何处理,将重新吸引全国的目光。损害商品声誉罪在刑法上有非常严格的界定。根据我国《刑法》,只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方才可能够罪。根据公安机关的通报,相关部门应当是以“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给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从而认定谭某涉罪的。但这需要公安机关向公众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谭某捏造了虚伪事实以及谭某的网帖与鸿茅国药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据媒体报道,谭某网帖中关于医学描述的部分可以在权威杂志或网站上查询,关于鸿茅国药公司的描述部分转自公开的报道,有可能并非谭某自行“捏造”。至于谭某的网帖内容是否属于“虚伪事实”,需要进行实验验证和科学判断,司法人员不能单凭鸿茅国药公司一方的说辞就下定结论。另据媒体报道,谭某网帖点击总数不足五千次,传播范围极其有限。那些经销商果真都是因为看到谭某的这篇网帖才决定退货的吗?作为一家在各路媒体上狂轰滥炸的公司,拥有遍布全国的经销商网络,正常情况下也都会有经销商退货的情况发生。除非能证明谭某网帖是经销商退货唯一、直接的原因,否则很难将这部分损失归因于谭某。鸿茅药酒是甲类非处方药,不同于一般的酒或保健品,其质量如何、功效如何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利。不论是根据《宪法》还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众都有质疑和批评的权利。法律虽然保护合法的商品声誉,但绝不意味着公众不可以对商品的质量和功效进行探讨或批评。评价商品与损害商誉之间存在严格的区别。商品声誉源于市场经济下消费者的不断质疑、对比和验证,经由不特定消费者的理性选择得以逐步积累,经不起批评或质疑的所谓商誉恐怕也经不起市场和时间的考验。法律植根于生活的需要,其优先价值永远是保护人的自由和权利。在公众看来,这位医生仅仅在网络上发表一篇吐槽文就遭致跨省抓捕、导致牢狱之灾,是否符合法律的立法意旨?舆论不应当干预司法,但司法应当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谭某案件的处理结果如何,关系到公众言论的空间和自由边界,而谭某网帖所反映的内容更关乎公众健康,有关方面在处理此案时理当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