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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了爱情也要生活
浅析社会家庭暴力问题及社会工作介入【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成因;法律规制;社会介入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是古今中外家庭中较为常见的全球性的普遍现象。就其含义而言:一、广义与狭义广义的家庭暴力如联合国在《清除对妇女暴力宣言》中指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家庭中对女童的性虐待、强奸配偶和其他有害于妇女的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和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而狭义的家庭暴力则是指男子对妻子行使的暴力行为,对此有人称之为“殴妻现象”或“殴妻文化”。中外都有学者持这种观点,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二、社会学的观点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有效遏止家庭暴力的措施,必须是要把完善现有法律与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相结合,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使男女双方在家庭内部地位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三、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而我国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也有一些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无过错一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特征与成因从现在社会家庭暴力的具体表现,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家庭暴力的特征主要以下几点:一、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对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仅存在家庭关系,而且表现为被害人身份的相对特定性。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严重的受害人是弱势家庭成员群体。就现在社会看,家庭暴力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妇女、儿童和老人,这其中女性为主,主要是妻子。二、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是一定的亲属关系。同时,很多人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家庭暴力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三、主观的故意性与其他的暴力行为一样,施暴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确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形,这主要表现在对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为。四、时间上具有持久性。通过对现存的家庭暴力案件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这类暴力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征就是时间上的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一直是忍让的态度,大多数男性发现通过暴力方式可以发泄自己的郁结之气,并在发生过一次暴力事件后会再次出现家庭暴力,甚至演变为持续性、长期性的侵害情况。五、后果的严重性。首先,它严重摧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受到肉体伤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神带来极大的痛苦,这种无形的痛苦和伤害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严重,如导致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一系列悲剧。家庭暴力的成因主要表现在,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依然深刻的影响着中国家庭切我国目前没有相应的反对家庭暴力法,所以家庭中发生了暴力事件时,受害者一般很难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目前法律的范围还没有普及到家庭暴力这一方面,所以如果要通过法律解决该项问题,很难得到一个非常彻底的效果。因此,即使受害者最终决定要拿起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的切实权益,也会因为没有相应的保护条文而不了了之,最终甚至会招来更加严重的暴力对待,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受害者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热情程度。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社会介入一、相关理论1、赋权理论:作为当下社会行为理论的核心构成部分之一,“赋权”理论指的是将权利下放至有胜任能力的群体或者个体,使得权利接收体的潜在能力得到充分激发与迅速提升的方法或过程。在我们的日常行为生活中,因为社会中的利益分化以及各项制度制定等等原因,处在社会中偏下层的人民,或处于社会较为边缘化的弱势群体,经常缺乏维护自身权利以及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利益的意识和能力。这种状况十分普遍,而如果想要转变上述的情况,那就必须要对权力和利益进行适当的再分配,走赋权主义的道路。 2、社会支持理论社会支持理论认为社会支持的客体应该是社会中相对来说的弱者,而这些所谓的“弱者”通常情况下包括了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弱者,而和其相对应的是相对来说较为自然的弱者,打个比方来说,自然环境受到严重污染的偏远地区低收入人群以及灾区民众等即为自然性社会弱者。社会支持理论不仅可以利用其构建的服务系统拥有的宝贵资源最大程度上帮助社会弱者,一定程度上缓解已有的社会矛盾,还能够持续深化已有的社会支持系统,并且拓展潜在的非正式社会互助网络,不断强化社会服务系统帮扶社会弱者的能力。二、公安与司法体系中的社工介入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在此基础上还应更加完善立法体制,加大对家庭暴力的干涉力度,从而稳定社会的发展。我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1.国家级立法(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3)《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2.有关司法措施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三、医疗系统的介入对于很多的医生来说,他们就是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人的最直接证人。如果医院能够设立医疗社会工作处,在接诊这种疑似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侵害的受害者时,就可以及时的进行问询,一旦发现其确实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就可以马上对其进行治疗的同时,展开专业的社会工作援助活动。如为遭受到暴力侵害的人拨打110,或者为她们提供一定的庇护场所等。第三章 总结与反思家庭暴力无小事,任何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都不应将其只是看成一件很小的“家事”来处理,必须要将自己从“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中解脱出来,尤其是在新婚家庭中发生的家庭暴力,如果不将问题及早的解决在萌芽或初始阶段,那么家庭暴力行为将会在这个家庭中不断的、更为频繁的发生,严重者甚至会最终引发犯罪行为。不可否认的是,在当今的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少数女人过于强势,这就与一般男性对女性所扮演的社会角色期望产生了差距。如果将这种过于强势的性格运用到日常的家庭生活中,而同时该家庭中的男性又恰好大男子主义思想较为严重,那么冲突就在所难免。另外还有一部分女性由于从小收到父母及其他长辈的娇生惯养,不能学会在婚姻的开始阶段适当的包容体谅对方,遇到问题不会示弱,一定要在语言上占尽上风才肯罢休,更有甚者一些女性角色会对自己的丈夫先动手,但最终反而自己吃了大亏,成为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参考文献[1] 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N],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 ( A5 )[2] 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3] 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C],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4]江晓红等.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的几点思考[J]中共银川市委党校学报.2004(32):70-73[5]林玉琼等.浅谈家庭暴力[J].法治与经济.2006(39)[6] 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97-236[7] 聂鹏,贾维周.社会工作方法[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9)
醉笑陪君
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伦理困境
在中国的社会文化情境中,孩子和父母是怎么理解虐待儿童问题的?父母打孩子是不是儿童虐待?他们怎么解释暴力发生的原因以及对亲子关系的影响?那么,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介入儿童虐待问题伦理困境分析,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问题的提出及背景
2014 年4 月-8 月,笔者在广州市某中学做驻校社工服务,同时参与了一个关于儿童保护的项目,便在实习站点所在的学校开展了“防止儿童虐待小记者行动计划”小组。该小组通过观看国内关于儿童虐待的新闻报道、观看国内外宣传儿童保护的海报及公益片、扮演情景剧、外出采访社区居民、共同拍摄宣传公益片等形式,让青少年(初中生)结合自身的经验及一些新闻报道,表达对儿童虐待的看法,增强他们对任何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有分辨能力,提高他们对儿童虐待事件的敏感度及社会责任意识,并到社区里进行社区倡导。
在小组开展过程中,组员能够坦陈自己童年被“家暴”的经历、对经历回顾的感受和现在的看法,他们对小组的信任和坦诚让社工感受到了小组的力量。但笔者发现,有的组员遭受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远远超出了笔者的想象,而笔者在介入中也遇到了一些困境。
案主GXS 即是其中一个严重的被虐个案。她常在大热天穿着长袖衣服,社工怀疑她目前存在被虐待的危险,便邀请她参与小组。在小组活动中,GX S 曾四次因看到社工分享的图片、听到组员分享的信息而哭泣。GX S 袒露她从1 岁到上六年级一直受到父亲的暴力相待,母亲在她3 岁时因受不了父亲的家庭暴力而离婚。她也很想逃离父亲,曾在很多亲戚家居住。其父曾用皮鞋、皮带、木棍、铁水管、煤气罐威胁爆炸等方式对其打骂,父亲喝醉酒、不高兴、没钱都会拿她出气。她5 岁左右时,一天在房间里睡觉,父亲偷偷进来摸其性器官,她日后每每遇到这种情况都会狠狠地咬父亲的手臂。因为过去父亲的暴打很严重,致使她的手臂在夏天很容易发炎流脓,所以穿长袖以免被别人看见。
在小组的第四节活动中,社工翻到一个海报时,有组员表示,“受过虐待的孩子即使事件过去仍会记住受虐的经历,甚至像海报中的那个人一样自己去伤害自己”。这时GX S 大声喊:“对,就像我一样!”当时,G X S 一个人走到笔者身边,从口袋里拿出一把小刀说:“M i s s,我跟他一样,经常拿这个割自己。”原来案主从小学三年级开始,想起那些受虐经历时,便时不时割伤自己。案主向社工展示,她的十个手指头都曾被自己割伤,都是小小的割痕,说这样很容易复原。
四个月里,社工与G X S 进行了六次面谈,发现老师对她过去的受虐经历和现在的自虐行为全然不知,其亲生母亲虽然知道却无法帮她离开父亲。社工作为改善案主发展环境和处理案主危机的主要干预者,在介入该案例的过程中会遇到很多伦理困境,包括文化上的、法律上的、情理上的,笔者希望能够对这些困境进行分析和思考,以促进社会工作对儿童受虐案例的介入和思考。
社会工作介入儿童虐待问题的伦理困境分析
传统文化中父母与孩子对儿童虐待问题的建构
在中国的社会文化情境中,孩子和父母是怎么理解虐待儿童问题的?父母打孩子是不是儿童虐待?他们怎么解释暴力发生的原因以及对亲子关系的影响?
在小组进行过程中,社工引导组员分享自己曾经受到的严格管教方式或家庭暴力。组员T X 笑着说,爸妈曾经用衣架、扫把、棍子、皮带打她,她当时觉得爸妈很过分;F Y H 说母亲曾因他常常上网而让他跪下;L CH 说父亲曾让他在沙子地上跪了半个小时,膝盖都流血了。这些组员都认为,父母的这些体罚并不是虐待,自己当时的确做错了一些事情,父母是为了自己好。组员LZJ和案主GXS 则认为父亲对自己的暴力行为就是虐待,因为父亲经常把自己当成出气筒。而组员T X 的母亲认为,“父母打孩子只是为了管教孩子”,并反复强调自己是“为了孩子好”,是“气急了”才对孩子进行适当体罚的,她认为只有那些故意、恶意地打骂孩子的才是虐待。
我国传统文化对家庭暴力有一定的容忍和认同,不少人都认同甚至信奉“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器”“打是亲、骂是爱”等观念,只有少数经常把儿童打得半死不活、遍体鳞伤的人才会受到指责,人们往往对那些由于目的和动机的善而实施虐待行为的人报以宽容和谅解,而很多孩子往往也认同父母是“为了孩子好”。因此,社工在面对儿童虐待问题时,要改变人们根深蒂固的'观念非常困难。同时,当孩子面对被虐问题时,若社工告诉孩子说“你的父母正在伤害你”,是否会强化孩子对父母的敌对情绪呢?在这样的问题上介入,实质上社工要面对很大的挑战。
精神虐待难以评估与介入
长期以来,很多人习惯于把儿童虐待单纯地理解为对儿童身体上的伤害,对精神伤害则处于一种集体无意识的状态。由于这种认知上的片面性,一些家长经常采取冷落、拒绝、孤立、恐吓的方式对待孩子,自觉不自觉地实施了精神虐待。
组员X LY 在小组中说自己小时候经常在吃饭时被爸妈赶出家门,这个自我披露得到了组员的共鸣,纷纷说自己也曾被父母赶出家门,不给饭吃。多位组员都表示自己曾被父母羞辱过,让他们感到自己笨、坏、毫无价值;被家人威胁丢掉或赶出家门;目睹父母吵架或有暴力行为。作为独生子女的T X 和L S X则表示被奶奶一直冷落,并被指责“你为什么不是一个男孩”。以上种种虽然没有给孩子带来身体上的伤害,但给孩子造成了心理上的创伤,以致某些组员看到一些相关图片或视频会流泪。
社工感受到组员的苦恼与沮丧,但孩子所受的精神上的伤害难以评定其持续时间的长短、是否具有经常性和反复性、次数是否频繁、后果是否严重等,在没有把握充分信息的情况下,很多精神上的伤害不了了之。但社工的伦理价值和道德责任感要求社工需在改变亲子关系上做出努力。为此,社工尝试与组员的父母取得联系,询问可否进行家访聊聊亲子关系,但大都遭到家长甚至组员的拒绝。一位家长甚至指责女儿不应参与社工站的活动,并以“学习为重”为由不让女儿继续参与,这让社工感到很无助。
专业伦理与法律法规的两难冲突
社工基于“保护生命”“最少伤害”的专业伦理原则,要确保案主不再处于受虐的危险处境,保护案主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减少案主的心理创伤。但我国的法律体系目前尚不够健全,现有法律对儿童的保护远远不够。此外,社工没有合法的权利介入儿童虐待案件,介入时要冒一定风险,介入后极有可能使施虐者得不到惩罚,反而变本加厉。法律没有规定可剥夺虐待父母的监护权,也没有机构可以收留受虐儿童,受虐儿童无法离开原来的生活环境,虐待消除的可能性非常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社工想为案主提供更安全的环境也是非常困难的。
专业界限与双重、多重关系
GX S 向笔者坦陈,她是因为当笔者是好朋友才将自己过去的经历告诉笔者的,她从来没跟别人说过这些事情,并强调若社工跟任何人说她的事情,便不再当社工是朋友。但社工初次接触这样严重的受虐并有自虐行为的案例,自身没有相关的实务经验,需要跟督导、导师探讨,这必然会泄露案主的某些信息,违背对案主“保密”的承诺。
此外,案主对社工的倾诉是基于把社工认定为私人的朋友关系,甚至曾让社工请她喝饮料或买零食吃。“当社会工作者和案主产生超过一种以上的关系,不论是专业的、社交的或商业的关系,即是双重或多重关系。双重或多重关系可能同时存在或接连发生。”由此可以看出,社工与案主之间的关系是单一的有限关系,一旦出现朋友、伙伴关系甚至性关系等,双重关系便形成。而对于我国社会工作而言,完全禁止双重关系的产生是不现实的。在中国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中,没有与案主建立亲密的“朋友”关系是难以让案主信任社工的。但若放任这样的关系形成,则有可能在进一步的服务中产生伦理困境。在介入儿童虐待这样隐私的问题时,双重关系更容易产生,这是否会使专业边界模糊,导致社工的专业角色混乱,或者过分关注案主,或者忽略了案主的实际需要。这样的双重关系无论对案主还是社工都会造成困扰。
结 语
儿童生存和发展不仅是父母的责任,也是国家的责任,国家有责任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提供服务等防止儿童的权利受到侵害,法律制度的完善、儿童保护机制的建立也能有效地支持社工承担自己的职责任务,减少在法律制度等伦理困境上的徘徊与挣扎,为儿童争取最大的权益。
同时,由于家庭是个私人领域,即使是专业社工,不经父母同意也难以介入家庭和接触需要帮助的孩子。同时,由于亲子之间特殊的感情和权力关系,儿童很少主动向外人求助。因此,对于较常见的父母打孩子的情况,社工的介入首先应该是帮助父母,通过父母对儿童的态度和行为的改变去帮助儿童,仅仅给儿童“充权”收效不大。
伦理困境是贯穿社会工作过程始终的一个重要问题,它是每一个社工面临的最严峻考验。社会工作在介入儿童虐待问题时要明确自身的责任和原则:一是确保儿童在家庭中不受到伤害, 二是确保父母在家庭中的责任和权利不受到损害。因此,社工应思考:在尽量不破坏家庭的前提下, 如何设计一个合法介入私人家庭领域的权利以保护儿童。
悲欢载体
儿童社会工作主要方法
社会工作的开展是解决案主社会融入的困难,儿童社会工作也是如此,需要发现服务对象中存在的社会融入问题,对于比较典型或者较为严重的问题应及时确立个案工作,遵循个案工作的相应流程,运用个案工作的工作方法进行及时介入和跟进。下面由我为大家分享儿童社会工作主要方法,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儿童社会工作的主要方法
1.儿童社会工作的特殊性
(1)对“服务对象自决”的差别化理解“服务对象自决”一般是指社会工作实务的过程中,服务对象有自由选择和决定的需要与权利,而社会工作者在这个过程中,有义务尊重案主的权利和选择,避免过度影响服务对象的决定。“服务对象自决”是社会工作专业的基本价值观。“儿童自决”是尊重儿童权利的具体体现。
(2)重视环境的影响作用环境对儿童的影响,在很多情况下是决定性的。在开展儿童社会工作时,社会工作者要清楚儿童面临的问题与其所处环境的关系。如果儿童的问题与其所处的环境有紧密的关系时,寻找可以修正环境中不利因素的途径,可能比单独对儿童开展辅导更为有效和持久。
(3)社会工作者的特殊角色社会工作者在专业活动中,担当着服务提供者、支持者、教育者、中间人、调控者等多种角色。在儿童社会工作实务中,社会工作者还有一个保护者的角色。
2“评估”方法在儿童社会工作中的应用
评估是指收集范围广泛的资料,不仅从社会工作者的角度,也要从服务对象的角度,以及其主要监护人的角度去看儿童在自身生活的环境中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方面的情况,并基于此制订出干预和治疗计划的过程。
(1)评估的目的收集信息,并分析儿童可能需要哪些类型的服务。评估的最佳时机是在问题刚刚显现时。而评估本身也是引导儿童及其父母重新审视问题的过程。
(2)评估的方法包括资料查阅、访谈以及问卷测量等。
(3)评估量表
①智力量表在中国影响最大的是韦氏儿童智力量表,其适用于学龄阶段的儿童和青少年(6~16岁)。韦克斯勒根据多年来的分析研究,在量表编制中采用了越来越被证实有效的二分法,即把全量表分为语言量表、操作量表两大部分。
②行为量表阿亨巴赫儿童行为量表,又称阿亨巴赫儿童行为清单。CBC1是根据转诊问题儿童和健康儿童之问的鉴别点为基础编制而成。由于其易于操作,评分简单,在短时间内可以收集到许多有用的信息,因而广泛用于儿童、少年的临床和研究领域,主要来识别和评价具有行为和情绪问题的高危儿童,但并不能给出心理障碍的诊断。根据评估对象及评估人的不同,目前存在有四个版本。
③社会期望量表儿童社会期望量表CSD仿照MCSD,由48个陈述句组成,可能的得分范围是0~48分,高分表明对不认可的惧怕。
④自我意识量表儿童自我意识量表(PHCSS)主要用于评价儿童自我意识的状况。可用于临床问题儿童的自我评价及科研,也可作为筛查工具用于调查。该量表在国外应用较为广泛,可信度与效力较好。
⑤儿童受虐量表由35条目构成。该量表由躯体虐待、言语虐待、性虐待三个分量表组成。
3儿童社会工作的具体方法
儿童辅导的游戏治疗模式:
儿童辅导是指专业人员利用科学的知识和方法,帮助儿童了解自己、学会面对困难和解
决问题的办法,并且运用各种机会促使儿童在生活、学业、感情和人际关系等各方面全面发展以及潜能发挥的过程。儿童辅导的方法或模式如下。
(1)想象互动游戏治疗
①基本理念通过想象游戏的媒介,孩子有机会以转化的方式沟通,也能透露隐秘性的事情。当在游戏世界沟通时,孩子知道能较容易也较安全地表达焦虑、生气及其他负面情绪。游戏世界也使儿童有可能试验一些新的想法和其他解决方法,而不会伤害到任何人。
②想象互动游戏治疗的技巧首先,社会工作者的态度应该表现出有兴趣而且融人。其次,社会工作者可以成为一个更积极的玩伴。最后,社会工作者应该以口语参与。具体如下。
a.用言辞表达或口语化。把孩子正在玩的一项动作用言辞表达或口语化,然后把孩子所做的事给予更明确的意义。
b.刺激化。刺激化的意义在于鼓励孩子能更专注地玩。其对于一个孩子克服重大障碍也是必要的,凭借着与孩子一起玩,社会工作者让孩子清楚地知道他的行为没有被禁止,如此孩子才不会感受到压力。
c.设定限制。社会工作者必须用口头提示的方式尝试把所设定的限制整合到游戏里。d.相对游戏。社会工作者扮演的角色是在游戏中,玩出和被辅导儿童不同观点和想法的游戏内容,同时也传达辅导或治疗的信息。
③想象互动游戏治疗的指示
a.该方法对于有隐藏性身体疾病的孩子能发挥很好的作用。
b.该方法可以应用在心情混乱的孩子身上,但社会工作者需要提供足够的结构化。
c.为了治疗或辅导能够成功,父母亲必须愿意审视及改变他们的行为,以及改变对孩子的态度。
(2)沙盘治疗游戏沙盘游戏又称箱庭游戏,沙盘游戏治疗是目前国际上很流行的心理治疗方法。在学校和幼儿园,被广泛应用于儿童的心理教育与心理治疗。
①沙盘游戏的目的借助沙盘探索心理世界。沙盘游戏可用于儿童、成人;可以个体单独进行,也可以由家庭或其他形式的团体一起完成;来访者可以自由地完成沙盘,也可以根据一定的主题做主题沙盘。
②设置标准沙盘游戏治疗的基本设置有着国际统一的标准,包含沙盘尺寸、色彩规范及游戏模型的种类等的具体规定。沙盘游戏有沙子和人或物的缩微模型两大基本构成要素。
③沙盘游戏治疗的过程和步骤
a.对儿童介绍沙盘游戏的沙和水的使用,介绍各种模具的类别和摆放位置,让来访者感到安全、自由,让他明白有充分的条件可以选择任何模具来做任何形式的创造。然后治疗师帮助来访者以一种自发游戏的心态来创造沙盘世界以及自由地表达内在的感受,实现“童心”的唤起。一旦儿童能够以这样的童心来摆放沙盘,他就开始了。
b.依据“非言语的治疗”原则,儿童开始摆放沙盘世界,治疗师尽可能保持一种守护性和陪伴性的观察和记录,并努力让儿童自己和沙盘交流。在沙盘摆放结束后,治疗师开始陪同儿童对沙盘世界进行探索,努力对沙盘世界进行深入的体验和经历,在适当的地方给予帮助,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给出建议性、隐喻性或提问性的诠释。
④沙盘游戏的要点
a.沙盘游戏治疗强调非言语性和非诠释性,而且以体验和经历为主。因此,要理解沙盘的信息,就必须学习这种无意识的“语言”。
b.沙盘游戏是一种心理疏导手段,也是使用沙、沙盘,以及有关人或物的缩微模型来进行心理治疗与心理辅导的一种方法。
c.在一个自由、受保护的空间,通过在沙盘内用各种模型、玩具摆弄心灵故事,使儿童与无意识接触并表达超语言的经历和被阻碍的能量。这种接触与表达,可促进激活、恢复、转化、治愈、新生的力量,对儿童心理健康的维护、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培养、人格发展和心性成长都有促进作用。
d.强调创造过程本身的自发性和自主性是沙盘游戏疗法的基本特点,充分利用非言语交流和象征性意义是沙盘游戏疗法的本质特征。
e.该疗法的基本原则在于,它最大限度地给人们以想象的自由,允许人们精心构造和发展自己头脑中任意驰骋的'各种主题。它在国外已经成为非常成熟和有效的治疗方法之一,也是儿童社会工作的一种具体方法。
儿童小组工作:
儿童小组工作是指一种通过小组过程及小组社会工作者的协助,使小组中的儿童能够获得小组经验、产生行为改变和恢复正常功能,以及与他人和周围环境达成有效的调适,最终促进个人及小组发展的专业服务活动。
(1)儿童小组工作的种类如幼儿园和小学里各种课外兴趣班、少先队小队、课外补习小组、假日服务小队等,只要在这些小组加入社会工作的理念和工作手法,就可以展开儿童小组工作服务。也可以根据事先设定的主题,利用各种招募手段来组成儿童小组。
(2)儿童小组工作的要点
①活动安排要新颖有趣,符合儿童好动活泼的性格,但要注意安全;
②多利用示范来讲述活动的安排和小组规则;
③避免空泛的道理和讲述过于复杂与抽象的问题;
④社会工作者的态度是亲切和蔼的,应该具有很强的亲和力和善于与儿童交往;
⑤社会工作者无论是在空间位置还是在心理距离方面,都应该带给小组中的儿童一种平等的感觉。
(3)亲职教育服务指专业人员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向家长提供诸如沟通、孩子教育、家庭环境改善等方面的专业服务活动。亲职教育服务训练的内容主要包括沟通技巧、环境设计技巧、孩子行为技巧、家长训练、家庭改变技巧等。亲子沟通平行小组是亲职教育服务的一种新形式。它可以定义为两个分开但同时进行的小组,通过实践练习、互相配合的小组内容和进度、联组活动联合活动等联合活动,改善亲子的关系。其优点在于父母参与的中介角色对子女学习各种技巧有很大帮助。
受虐儿童的社会工作介入:
(1)儿童虐待的相关概念
①受虐儿童指被其父母、近亲或任何对该儿童权利有责任者,或与儿童居住于同一处所的任何人,采取以下这些行为而遭受伤害甚至死亡的儿童。这些行为包括:a.造成受伤,或允许非意外受伤,导致产生一系列的身体伤害、死亡、外貌的损毁、身体或情绪健康的伤害、身体功能的失去或损伤;b.制造一个非意外的身体伤害的危险状态,而这样的危险状态可能令儿童致死或是身体功能受到严重损伤;c.对儿童性侵犯或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d.拷打、折磨儿童或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e.受伤的结果已经超过只是单纯体罚。
②儿童疏忽指任何一个儿童的父母或其他对该儿童权利有责任者,并未提供对其适当或必需的支持、法定教育、医疗或其他法律认定儿童权利必要的相关照顾;或者儿童遭受其父母或其他对该儿童权利有责任者的遗弃。
(2)儿童身体虐待的指标包括:淤伤,烫伤,撕、裂伤,骨折,头颅伤,内伤,严重发展迟缓,不一致的医疗史,对孩子如何受伤的原因解释不一致等。
(3)儿童性虐待的指标幼儿感染性病,在生殖器官周围有明显生理伤害(红、肿、组织的撕裂),攻击行为,怀孕,早熟地吸引他人注意的行为,对生殖器过分关心,超出儿童年龄应懂的性知识。
(4)对受虐儿童的社会工作辅导①受虐儿童的社会工作辅导的主题包括:受害经验的分享,对暴力责任的看法,惭愧及与人隔离感觉的分享,自我保护的计划,陈述感觉,解决冲突的方法,性别角色的认定,自尊心的建立。②受虐儿童的社会工作辅导的功能这种介入方式的主要目的和功能是协助儿童学习新的价值观及行为,包括:a.暴力的发生不是他们的错;b.增加自尊;c.学习新方法来自我保护;d.认识可以协助自己的正式与非正式资源;e.学习以新的非暴力的方法来解决问题。
(5)对受虐儿童的社会工作介入方法对受虐儿童的辅导是儿童社会工作介入的第一步,它优先考虑的是儿童的安全,进而协助儿童沟通及表达他们的感觉。除此之外,社会工作者还须与家庭、学校、医院、司法部门、公安部门、儿童和青少年保护机构以及社区有关力量或社会资源密切配合起来,对受虐儿童予以积极的介入。在介入保护儿童权益的同时,还要对儿童的隐私予以特别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