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2
浏览数
14771
流年易逝青春无华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服务、禁毒保障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禁毒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本市实行禁毒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及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平安建设内容,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和区、县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禁毒工作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二)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三)检查禁毒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四)协调解决禁毒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开展禁毒工作调查研究,发布年度禁毒报告;(六)上级禁毒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六条禁毒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吸、贩毒重点问题整治,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管理,牵头组织口岸缉毒等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等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织推动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等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支持戒毒医疗服务,组织、指导吸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防治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药物滥用监测等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惩处毒品犯罪。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活动等,对所在地政府开展的禁毒相关工作予以协助。教育、民政、财政、农业、商务、文广影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交通、新闻出版、邮政、海关、人民银行以及机场、铁路部门和禁毒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禁毒工作。第七条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建立健全禁毒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志愿者队伍,鼓励社会工作者组织、志愿者组织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参与禁毒预防、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和戒毒社会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禁毒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指导、培训,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鼓励对禁毒工作的社会捐赠,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第八条本市建立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禁毒合作机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开展禁毒执法、禁毒科研、禁毒教育等国际和地区合作交流。第二章禁毒宣传教育第九条本市建立健全由禁毒委员会牵头,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体系,将禁毒宣传教育与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预防艾滋病教育等相结合,实现禁毒宣传教育全覆盖。禁毒委员会应当完善禁毒宣传教育考核评估机制,提高禁毒宣传教育效果。第十条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公务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接受禁毒形势与任务等教育培训。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禁毒工作列为培训内容。禁毒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在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发动社会各方面,采取多种形式,集中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教育、科技、公安、司法行政、卫生计生、文广影视、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建设禁毒教育基地,组织编制禁毒教育教材、知识读本、音像制品、互联网文化产品等,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为公众提供禁毒宣传教育服务。
怎么能留得住你怎么狠心走下去
禁毒社会工作中的风险来源及风险事故(一)风险源1.政治源。禁毒社会工作风险的政治源主要来源于药物滥用者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性,从而引发的药物滥用者对自身、禁毒社会工作者、社会造成的恶性危害。戒毒人员因其违法行为而担负的财产损失、人身自由的相对限制、部分权益的丧失,以及因法律责任的承担给吸毒人员及其家庭带来经济、污名化等其他不利影响,一定程度上造成戒毒人员抵触情绪和报复心理的增加,这些都是引起风险事故的诱因。2.经济源。主要来源于吸毒人员的经济状况和为改善生活所做出的越轨行为。对部分吸毒人员来说,涉毒导致他们丧失劳动力、丧失公平就业机会,无业导致他们更贫穷。而在戒毒康复期大多需要通过政府福利政策支援、社会救助等维持康复费用,同时为获得经济收入,药物滥用者更有可能再次走上赌博、盗窃、抢劫、卖淫、贩毒等高风险道路。3.社会源。主要源于药物滥用者社会支持系统的不完善以及社会对戒毒人员的“污名化”认定。社会支持系统中,家庭对药物滥用者是否会出现高风险行为起着近乎决定性的作用。药物滥用者在戒毒后能不能保持操守、规避高风险活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成员是否给予了物质尤其是精神上的支持。 (二)禁毒社会工作的风险事故类别1.服务对象的风险事故(1)复吸。强烈的生理和心理依赖性及戒毒后的稽延性戒断反应、亲情的离弃、社会群体的鄙夷、毒友的再次诱惑导致复吸在吸毒人群中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也是禁毒工作一直希望解决的难题。复吸不仅是简单的戒毒者个人问题,更有复杂的社会原因。要降低复吸率不仅要戒毒者自己有顽强的毅力,更需要家庭、社会等各方的关怀与政府的大力支持。(2)脱管、失管、漏管。药物滥用者在完成所内强制隔离戒毒后,从出所到与专业社工取得联系、构成帮扶关系之前,通常会出现平均30天的“帮教服务真空期”,在这段时间内,部分戒毒人员会出现脱管、失管、漏管现象。(3)死亡。药物滥用者在戒毒康复期间,因为生活境遇不如意、环境压力大或者他人诱惑,可能会因想不开导致自杀或者吸毒过量而死。(4)其他高危行为。药物滥用者在戒毒后通常会遇到各种高危情境,比如处于熟悉的与用药有关的环境之中、与之前毒友约见、进入歌舞厅等娱乐场所等,以及一些“看似无关的决定”都有可能引发他们做出一些高风险事件,导致自我效能感的降低,甚至出现“破堤效应”和越轨行为的出现。2.禁毒社会工作者的风险事故(1)职业防护风险。新型合成类毒品大多是中枢神经兴奋剂类和致幻剂类,尤其是以各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组成的第三代毒品,对中枢神经造成的损伤是不可逆的。药物滥用者在服用药物后行为不可控,暴力行为大大增加,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加剧了禁毒社会工作者的工作风险,容易引发工作中的各种风险事故和恶性伤害。(2)社会认同风险。目前我国公众对社会工作的认知出现偏差,在社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在社会对药物滥用人群仍存有偏见的情况下,对禁毒社会工作更是不甚理解。因此禁毒社会工作者难以获得公众对其职业的认同,也难以获得职业的荣誉感和成就感。3.对社会的风险戒毒康复人群自身的低自尊、无自信、强敏感、弱能力、易违法等特征,极易使他们成为社会边缘人群。遭到的“污名化”对待也导致药物滥用者在戒毒康复治疗结束后难以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中,面临社会支持缺位,社会群体的排斥等问题,这些无疑会再一次将他们推向重新违法犯罪的道路,甚至于报复社会,制造各种恶性事件,对社会治安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禁毒社会工作中的风险事故分析在禁毒社会工作中,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高于一般社会工作,风险事故造成的伤害也远远高于一般社会工作,主要是由于外控制挑战加剧和内控制执行不到位造成的。(一)外控制受到挑战1.戒毒措施、方法落后于毒情形势变化。当前,我国实行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自愿戒毒三种彼此配合的戒毒措施,结合生理脱毒、心理脱毒的戒毒方法,在一段时间内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相对于毒情形势的新变化,我国的戒毒措施和方法还需创新完善。现行的戒毒措施和方法更适用于传统毒品滥用者,对于新型合成毒品及新精神活性物质滥用者应用哪种戒毒措施和方法,以及如何使用以保证药物滥用者在戒毒过程中保持操守成为禁毒社会工作者面临的难题。2.社区发育不足导致管控和社工帮教难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是将药物滥用者置于开放的社区环境中进行戒毒康复,而我国大部分社区尤其是农村社区,社区条件不完备、体系机制不完善、管控不到位,导致药物滥用者脱管、失管、漏管现象突出。3.社会支持系统和福利保障体系不完善。多数药物滥用者面临着家庭成员冷落、社会群体鄙夷的境遇,孤独感、无助感是药物滥用者重新复吸的心理原因,就学就业受限和生活无保障是药物滥用者再次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外在原因。(二)内控制不到位1.相关法律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为药物滥用者的管理和禁毒执法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但在具体操作细则上仍没有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在具体贯彻落实上没有相应统一的考评机制,尤其是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领域还没有细化操作方式方法。2.戒毒康复治疗衔接不到位。戒毒包括脱毒、康复、回归社会三个完整的过程,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纰漏或者衔接不到位都有可能造成风险事故的发生。当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强制隔离戒毒与社区戒毒康复出现信息沟通欠缺,衔接不到位等现象。3.禁毒社会工作队伍力量薄弱,专业性不高。我国社会工作专业化主要通过职业专业化和专业职业化两种路径完成。目前,我国专业的禁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数量不足,地方缺乏禁毒社会组织,绝大部分县以及乡镇一级没有专门的专业机构和专业的禁毒社会工作者,现有的禁毒社会工作者大多为非专业人士,专业性不足。而我国高校禁毒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尚且处于初级阶段,难以满足实际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