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社会工作者的权益

饮尽风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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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权益的维护主要通过三个方面来实现:一是依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加以维护;二是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行业协会的作用,维护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加快社会工作的法制化进程,通过出台社会工作法律,维护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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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我抱紧

主要内容: (1)社会工作者对当事人的伦理责任:同时它也是社会工作者最主要的专业伦理责任。其内容包含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尊重案主自我决定权;第二,尊重服务对象的隐私权,坚持保密原则;第三,尊重案主的知情权,服务中涉及注意事项、服务态度、收费标准等应向案主说明,不能欺瞒案主;第四,其他与案主有关的义务,遵守服务终止的原则,努力确保服务中断后的持续服务,及时转介。(2)社会工作者对同事的伦理责任:社会工作是一种团队合作的工作,社会工作者需要和其他同事通力合作,互相支持,才能完整好自己的专业使命。主要伦理包括:第一,尊重同事,彼此支持、相互激励,与社会工作及其他专业同仁合作,共同增进案主的福利;第二,社会工作者在不宜或无法为案主提供良好的服务时,应本着对案主负责的原则,透过专业分工,积极寻求资源整合或及时转介,在完成转介前,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案主权益;转介时应充分告知案主未来转介服务方向,并将个案服务数据适当告知未来服务机构等;第三,当同事与案主因信任或服务发生争议,社工应尊重同事的专业知识以及案主合法权益,公正客观地理清问题,不能对同事的服务工作随意地加以评定或指责。第四,社会工作者为维护社会工作的专业伦理,应协助保障同事的合法权益,面对不公平或不合伦理规范的要求,当事人或代理人应向服务机构申诉。 (3)社会工作者对服务机构的伦理责任:第一,促进机构服务效能的义务;第二,信守专业承诺的义务;第三,合理整合机构资源的义务。(4)社会工作者作为专业人员的伦理责任:第一,对专业的忠诚。社会工作者应该注重自生能力的强化,提高服务技能;第二,保持诚实严谨的态度,社会工作者应致力社会工作专业的传承,个人行为不干扰专业任务。(5)社会工作者对社会工作专业的伦理责任:第一,促进社会福利的发展,倡导人类基本需求的满足,促进社会正义的实现;第二,应致力于社会公益的倡导与实践;第三,面对因害所制的社会安全紧急事件,应提供专业服务;第四,应努力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帮助弱势群体获得社会安全保障。第五,应促使政府机关、民进团体与社会大众履行社会公益,维护案主合法权益。(6)社会工作者对社会的伦理责任:第一,对专业的忠诚;第二,致力于专业制度的建立与完善,社会工作者应致力于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制度的建立,发展社会工作的各项措施与活动,促进社会工作专业制度的发展、完善和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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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中漫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社会工作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队伍建设,促进社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会及其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及社会工作者协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项目目录,并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共财政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审计机关依法对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审计监督。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队伍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社区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活动,维护社会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倡导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社会工作。第二章社会工作者第六条特区社会工作者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高级社会工作师的职业水平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区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第七条特区实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制度。未经依法登记的,不得以社会工作者名义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登记有效期为三年;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三个月。第八条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三)登记申请表;(四)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登记证书;(三)再登记申请表;(四)继续教育证明;(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市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再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民政部门予以审核再登记。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社会工作者应当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社会工作者未按照规定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不得申请办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再登记。助理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七十二小时;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在每一登记有效期内接受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九十小时。社会工作者的社会工作专业继续教育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尚未考取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高等学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或者经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具备相应条件的现有社会工作从业人员,可以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为社会工作员。社会工作员参照社会工作者进行管理。第十三条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价格等部门,参照特区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的平均薪酬水平,制定、调整并定期公布社会工作者薪酬指导标准。社会工作者的具体薪酬和福利待遇,由聘用单位参照薪酬指导标准与社会工作者协商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社会工作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开展或者参与社会工作服务活动;(二)接受与社会工作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三)获得所参加的社会工作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四)获得从事社会工作服务应得的报酬和所需的物质以及安全保障;(五)本人有社会工作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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