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制社会工作者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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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台州社区工作者待遇不低的,年新大概平均有万元左右。2020年台州社区工作者待遇由基本收入和考核奖励两部分组成。基本收入由基本工资、职务补贴、等级工资、社区工作年限补贴和职称补贴五项组成:

一、基本收入

1.基本工资、职务补贴实行一岗一薪;

2.等级工资根据社区工作年限套改,累计二年考核合格及以上,晋升一档等级工资;

3.社区工作年限补贴按在社区工作年限,每年补贴20元,社区工作年限按虚年计算;

4.对于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的社区专职工作者,分别给予每月200元和300元的职称补贴。

二、考核奖励

1.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并根据社区专职工作者的不同职务设立年终考核奖励基数。考核奖励=年终考核奖励基数×考核系数,考核等级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系数优秀按计发;良好按计发;合格按计发;不合格按计发。

2.优秀等级不超过10%,良好等级不超过30%。

3.社区专职工作者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劳动合同,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每年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社区专职工作者进行全面考核。

4.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奖惩、岗位调整和晋升工资的依据,考核结果应当通知被考核人并报区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1.社区专职工作者按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社区专职工作者,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享受企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有关待遇。

说明:

1、考核奖励=年终考核奖励基数×考核系数

2、考核系数: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3、年终一次性考核奖励=年终考核奖励基数×考核系数-预发考核奖×12

在社区工作者中,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服务站站长,享受正职待遇;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委会副主任、社区服务站副站长,享受副职待遇;其他工作人员,享受一般工作人员待遇。

扩展资料:

台州社区工作者工作内容:

1、为老服务

开办各种类型的老年大学,开展各种有利于老年健康的文体活动,兴办社会福利机构,如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保健、老年法律、老年婚介、老年心理及健康服务,为方便老年人生活,提高老年人生存质量提供各种服务项目。

2、社会保障服务

对社区低收人家庭,根据国家政策提供社会保障和救助,落实低保政策。建立再就业基地,加强职业中介等千方百计安排下岗职工再就业。

3、优抚服务

主要协助政府落实优抚政策,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开展拥军优属服务,为军人家属和伤残人员的生活提供方便。

4、为残疾人服务

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医疗康复服务,基本生活服务及婚介服务。

5、安全防范服务

社区居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建造社区安全防范设施,如电子防盗监控系统、楼宇对讲系统等。在社区可以成立由社区志愿者组成的治安巡逻队。

6、卫生保健服务

办好社区卫生保健室,开展对常见病的康复医疗服务。宣传健康防病知识,提高全民健康意识。

7、为青少年服务

为青少年提供各种健康有益的文体健康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

8、家政服务

为居民家庭介绍家政服务员。如婴儿保姆、家教辅导员、清洁工、修理工、接送服务等。

9、中介、信息服务

逐步建立区域性求助网络体系,实现社区服务现代化、网络化,发放求助服务卡,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和服务承诺,做到“民思我想、民困我帮、民求我应、民需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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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年秋天的树叶还在飘落那年春天的花儿还在绽放

根据南宁社区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标准及编制政策规定

第十八条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按职位分类计酬,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按7:3比例)。工资按月计发(不含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在实际工作的当月发放。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工资的80%。

第十九条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根据不同职位类别核定,城区社区工作人员工作职位分为三类(具体见附表1)。

当月15日前报到上班的,给予一个月的工资,16日后报到上班的给予半个月的工资15日前离职的发给半个月的基本工资,15日后离职的发给当月的基本工资

本条所称工资是指依据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月考核合格的基本工资加绩效工资的总和。

第二十条社区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由区委组织部和城区民政局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政策,适时提出调整意见,并报城区党委、政府审批。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称的每月补贴100元、取得社会工作师职称的每月补贴200元。

第二十一条社区工作人员实行平时考评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奖励工资制度。平时考评结果核定为合格的发放绩效工资,不合格的不予发放绩效工资。年度考核结果核定为优秀档次的奖励本职位类别一个月基本工资。(具体见附表1)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社区工作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及其他有关税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纳部分由城区财政负担,按规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已包含在职位工资内,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在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三条给予社区工作人员年度体检待遇,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经费数额按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的基本检验项目为准,所需经费由区委组织部和民政部门核定的社区工作人员控制数列入民政部门年度经费预算。体检由用人单位组织,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区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有各种法定节假日休息休假的权利。

社区工作人员在本城区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社区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社区工作人员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社区工作人员在本城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社区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社区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社区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 (含) 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社区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 (含) 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社区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 (含)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社区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 (含) 以上的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并结合社区工作人员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二十五条 社区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的,凭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休或住院证明经请假批准后,可享受一年7个工作日的有薪病假;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超过7日的,从第8日开始至6个月以内,按其在社区工作时间的长短,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标准为: 在社区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者,为本人现行职位补贴的60%;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者为70%;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80%;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者为90%;连续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者为100%

第二十六条 社区工作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上者,按其在社区工作时间的长短,改发病伤救济费。其标准为: 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者,为本人现行职位补贴的50%;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者为55%;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者为60%;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

不满20年者为65%;连续工作时间满20年以上的为70%。

第二十七条 社区工作人员请假审批的权限: 请假1日以内的,副职以下社区工作人员,由社区正职领导审批,社区正职由镇、街道、开发区分管副职领导审批;请假2日以上7日以下的 (不含7日),副职以下社区工作人员,由社区正职领导初审,镇、街道、开发区分管副职领导审批,社区正职由镇、街道、开发区副职领导初审,镇、街道、开发区正职领导审批;请假7日以上的,由镇、街道、开发区正职领导初审,城区民政局审批,报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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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那些懂我的人儿

备案制工资不是财政发。财政对事业单位一般实行定额或者差额补助,每年补助的资金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日常运行开支,所以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大部分为单位自己负担。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奖金,职位补贴。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称为全供事业单位,也就是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是其所需的事业经费全部由国家预算拨款的一种管理形式。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是没有收入或收入不稳定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单位、卫生防疫、工商管理等事业单位,即人员费用、公用费用都要由国家财政提供。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财政承担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在税前列支,如医院等。差额拨款单位的人员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其他费用自筹。这些单位的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为百分之六十,非固定部分为百分之四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三)劳动生产率;(四)就业状况;(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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