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

溺海亡鱼搁浅止于终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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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另据《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不能再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152评论

不许抢我的被子要是冷就抱住我

您好,建议您去当地卫生局或者是直接去国家医考中心。

78评论

谎绊

作出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这一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如果当事人是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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