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轮岗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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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党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二)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易地交流。(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四)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派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复杂环境工作,坚决防止“镀金”思想和短期行为。(五)加强工作统筹,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进地方与部门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形成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干部人才及时进入党政机关的良性工作机制。(六)干部交流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转移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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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在有你的海

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干部进行交流轮岗。担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处级干部在同一处室连续工作满15年,局级干部在同一局级单位连续工作满20年,一般应交流轮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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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讨厌自作多情的自己

法律分析:1、轮岗需求的产生

每年底各单位参考员工个人轮岗申请,根据个人培养方向及公司的发展需要,统筹确定轮岗岗位和个人,并编制提交本单位岗位轮换计划,报集团员工岗位轮换领导小组汇总审核,编制集团年度岗位轮换计划。

计划的内容须包括轮岗的岗位、人员名单、轮岗岗位、接替人、时间安排等。

原则上向管理方面发展的员工以安排行政管理、企划、品牌管理、营销管理、工程管理等工作为主;向技术方向发展的员工以安排开发、品质、设备、工艺等工作为主。条件成熟时,可安排到市场营销队伍中进行短期锻炼。

2、依据年度轮岗计划,各级单位与轮岗者沟通,按月度编写具体的岗位轮换操作方案并报工作小组和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方案内容包括轮岗时间、岗前培训、轮岗导师、沟通计划、工作流程表、工作目标、定期考核评估与薪酬等内容。

3、轮岗前工作移交与培训。

在到新岗位前办理工作移交,第一、完整的工作文件移交;第二、目前进展中工作移交,包含目前进展程度、目标结果、相关人员工作分配等;第三、工作资源移交,如客户资源资料、技术资源资料等。

轮岗前的培训除常规的岗位业务知识培训外,可以考虑设立轮岗岗位导师,帮助轮岗员工进

入角色,保证平稳过渡。

4、报到。按照规定的时间(1-2周内)到新岗位报到。

5、轮岗期工作考核与薪资。

根据岗位轮换的类型,同一部门内轮岗薪资以原岗位薪资标准计发,不同部门和不同企业间岗位轮换给予1-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薪资保持不变,过渡期后执行现岗位工资标准;工作考核参照该岗位轮换方案内容,结合现岗位考核标准进行,与工资挂钩。

6、轮岗期结束。轮岗期结束前一个月由岗位轮换工作小组拟定和执行下一岗位轮换操作方案,或根据岗位工作和人员需求,办理人员异动手续。

法律依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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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我三千弱水断桥人不归

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2003-6-13中共费县县委办公室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费县县委组织部费县人事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局级事业单位、小型(一)以上企业:《中共费县县委组织部、费县人事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中共费县县委办公室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2年6月12日--------------------------------------------------------------------------------中共费县县委组织部费 县 人 事 局关于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实施意见(2003年6月12日)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要求和费发〔2003〕37号文件精神,促进全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锻炼培养干部,特制定机关工作人员轮岗实施意见。一、轮岗范围与比例轮岗的范围是:县乡党政群机关(含人大、政协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轮岗人员比例不低于本单位人员编制数的20%,轮岗期满要及时进行轮换,以保证各单位轮岗人数常年保持这个比例。超编、缺编单位按超编、缺编人数适当增加或减少本单位轮岗人数,工作性质特殊或职能发生变化的单位,经批准可适当调整轮岗人员比例。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轮岗,局级(乡级)干部轮岗人数要按不低于本单位实有职数的20%确定。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乡镇党政正职不参加轮岗,但应作为局级(乡级)干部基数核定轮岗人数。单位人数不足4人(含4人)的原则上不安排轮岗。公、检、法机关不列入轮岗范围,但可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轮岗的做法,每年抽调一定比例的人员下派到基层帮助工作。二、轮岗人员的职责任务轮岗人员的主要任务是:领办、创办、帮办民营经济组织或公益性社区服务组织;按有关规定承包、租赁、收购企业;专职从事招商引资或其他民营经济活动。暂不具备以上条件者,可应聘到民营经济组织工作,但不允许借轮岗之机进行“轮休”。轮岗人员轮岗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其原职位保留,所空职位的工作暂由在岗人员承担。轮岗人员要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做到诚实守信,自觉维护机关人员形象。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属个人行为,与原单位完全脱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轮岗人员不准利用单位职能和个人职权为自己经营提供方便,不准挪用、借用公款兴办经济实体,不准以单位名义搞集资入股或以原单位作任何形式的担保。违反上述规定,追究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三、轮岗期限与待遇轮岗期限为一至三年,最短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首批轮岗人员从2003年6月开始。轮岗人员轮岗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工资调整、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在岗人员同等对待,轮岗时间计算为工龄、任职年限和专业年限,所得收益除按规定应缴纳的税费外,归个人所有。轮岗人员轮岗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不愿回原单位工作、轮岗期限又不满三年的,可继续参加轮岗,待遇不变。轮岗三年期满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必须根据山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发〔2002〕8号)规定,办理辞职、停薪留职或退休。四、轮岗人员的管理与考核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轮岗人员的管理。所在单位要结合实际,与轮岗人员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轮岗人员经营项目。领办、创办民营经济组织和承包、收购企业的,要向原单位提交工商、税务方面的登记证明;应聘到民营经济组织工作的,要提交用人单位的聘书等证明材料;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的,要提供从业单位的证明等材料。轮岗期间实行定期联络制度和定量考核制度,建立轮岗人员业绩档案。轮岗人员要定期向原单位汇报工作情况,原单位要对照协议中确定的目标任务,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督导,及时总结经验,查摆问题,力所能及地帮助轮岗人员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本单位轮岗人员的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要在下年度3月底前报县轮岗工作办公室备案。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经营状况和经济、社会效益等。考核情况是轮岗人员提拔重用、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对在轮岗期间积极从事经济活动,依法经营,成绩突出的,县委、县政府公开进行表彰奖励,并优先提拔重用;对工作不积极主动,未能有效开展经营活动,甚至借机“轮休”或从事与民营经济、招商引资无关活动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降职或实行诫勉,并扣发本人轮岗期间50%的工资。轮岗人员轮岗期满回原单位工作的,由原单位负责对其进行期满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提出回原单位工作意见,报县轮岗工作办公室审批。五、组织实施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机关人员轮岗从事民营经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乡镇党委书记和县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轮岗工作负总责。轮岗工作按照个人报名、单位集体研究的程序,报县轮岗工作办公室审批。各乡镇和县直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轮岗人员的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取得实效,严禁变轮岗为“轮休”。县轮岗工作办公室要加强工作指导,搞好情况调度,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要强化监督检查,对在轮岗工作中领导不力、措施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及时进行督促整改。同时,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随时受理轮岗工作中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并及时进行查处。对轮岗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本实施意见由县机关人员轮岗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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