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医师执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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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人心伊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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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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卍搅心者卐温柔虐

一、行为规范  (一)文明行医规范  1、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对待病人,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忧病人之所忧,满腔热情帮  助病人排忧解难,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  2、做病人知心朋友,有针对性地做好病人的思想工作,鼓励病人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3、语言亲切,态度和蔼,杜绝冷、硬、横、顶、吵现象。  4、仪表端正、举止有度,不准穿拖鞋、响底高跟鞋上班,在实施严格消毒的检查治疗中不准戴戒指,不准轻薄患者。  5、不泄露病人隐私。  6、对病人一视同仁,做到生人熟人、男女老少一个样。  (二)廉洁行医规范  1、以白求恩为榜样,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不以职谋私。  2、以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从医行为,不准开单提成,收受红包、药品、回扣、促销费等。  3、严格遵守传统、转诊制度,不准在对外介绍病员时收取介绍费、转诊费、劳务费和回扣费等。  4、不准开搭车药。  5、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具病情、病假证明,做到实事求是,不准开人情证明,徇私枉法。  6、在职医务人员对外行医必须严格遵守“三统一”的规定,严禁私自对外行医、开设私人诊所和从事第二职业。  (三)特殊检查规范  1、认真阅读检查申请单和有关病情资料,询问有关病情。  2、做好术前说明和检查前准备工作,对未做好检查前准备的病人,要指导其作好准备再行检查。  3、需预约时间的检查要详细交待病人的注意事项。  4、严格检查操作规程,密切注意和观察病人的变化和反应,发现异常情况迅速做好有关处理。  5、无菌操作检查要严格按照无菌操作规程进行。  6、检查记录和报告做到记录及时,书写规范、结论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和弄虚作假。  7、认真做好查对工作,即对姓名、对编号、对项目、对部位、对结果,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8、不得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凡做B超,CT、核磁共振等新型高收费检查应先向患者说明并征得患者同意。  (四)病历书写规范  1、病历记录应用钢笔书写,语言通顺,用词准确,字迹清楚,简明扼要,书写完整。  2、按病历书写格式、内容、项目准确记载。  3、新入院患者必须填写完整病历,一般患者必须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填写。  4、病程记录一般每天记录一次,重危病人和骤然恶化病应随时记录。  5、手术病人应将术前准备、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详细填入病程记录。  6、凡会诊、移交、转诊、转科或转院病人,要及时做好会诊、交班、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并按规定程序签字。  7、各种检查回报单应按顺序及时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附好于病历上。  8、出院总结或死亡记录应按规定内容当日完成。  9、病历书写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和弄虚作假。  (五)治疗规范  1、根据患者病情需要采取合理、准确、有效的治疗手段和方案。  2、特殊治疗要做好治疗前的准备工作。对未做好治疗前准备工作的,不得草率进行特殊治疗。  3、治疗前认真做好查对姓名、诊断、治疗方式、项目和施术部位。  4、严格治疗操作规程,密切注意观察病人变化和反应,发现异常情况,迅速作出相关处理。  5、无菌治疗必须严格遵守无菌原则,穿戴隔离衣、鞋、帽、口罩和手套。  6、手术病人时,严格遵守手术室工作制度,进行体腔和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7、合理用药,不准乱开处方和开大处方,保健性或营养滋补性等自费性药品用药应征得患者同意,避免造成病人不应有的经济负担。  8、准确用药,认真做好三查七对工作。  (六)药剂调配规范  1、药剂调配人员收方后要对处方内容、病人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对配方处方事项,按“处方制度和规范”规定执行。  3、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调配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严禁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4、调配含有毒药、限剧药、麻醉药和放射性药品严格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规定办理。  5、保证药品质量。配方时必须使用符合药用规格的原料及辅料,不得将霉变、虫蛀、变质药品调配给病人。  6、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药物,必须单包注明。  7、处方调配应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调剂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时,处方配好后应经另一人核对,或由发药人核对,检查后在处方上签字。  8、严禁私自进药调配给病人,不准经营药品和收受药品回扣、统方费等。  (七)卫生监督执法规范  1、认真学习、掌握卫生法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2、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徇私枉法。  3、执法时着装整齐,佩带标志,出示有关证件。  4、实事求是,按规定程序进行执法监督,处理案件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5、廉洁奉公,不准接受执法对象馈赠的“红包”、礼品和接受请吃,请钓及影响公务的娱乐活动,不准索拿卡要。  6、严格按规定标准和手续提取检验样品。  7、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开具行政事业收款收据,不准乱收费和打白条。  8、不准在执法对象单位兼职和领取津贴。  9、销毁假、伪、劣产品必须造册登记,按行政管理权限核准签发,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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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自己爱自己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第二十二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二十八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第三十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第三十二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第三十四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第三十五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第三十六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第三十八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第四十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第四十一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第四十二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第四十三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十四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第四十五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第五十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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