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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爱深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自1993年5月1日起施行。《矿山安全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 一、矿山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和行为的适用 《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的矿山安全单行法律。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应遵守该法的规定。不论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是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在中国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空间的适用 《矿山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矿山安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管辖的领陆、领水和领空,领水包括12海里以内的领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领海毗连区和领海以外200海里的专属海洋经济区。 二、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一)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三同时” 《矿山安全法》明确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 《矿山安全法》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参加审查。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由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法律还对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矿山设计项目做出了规定: (1)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2)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3)供电系统; (4)提升、运输系统; (5)防水、排水系统和防火、灭火系统; (6)防瓦斯系统和防尘系统; (7)有关矿山安全的其他项目。 (三)矿井安全出口和运输通讯设施 《矿山安全法》规定,每个矿井必须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的直线水平距离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矿山运输设施是保证矿山开采的运送传输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对于正常生产和预防事故必不可少。通讯设施是传递组织生产和安全管理的各种信息的电讯设施。保持通讯畅通,是实行安全生产的重要条件。法律对此的最低要求是矿山必须有与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和通讯设施。 三、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的规定 (一)矿山开采的基本要求 《矿山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条件,执行开采不同矿种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二)矿用特殊设备、器材、护品、仪器的安全保障 (1)矿山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不得使用。 (2)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保证使用安全。 (三)开采作业的安全保障 (1)矿山企业必须对作业场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氧量进行检测,保证符合安全要求。 (2)矿山企业必须对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隐患采取的预防措施:冒顶、片帮、边坡滑落和地表塌陷;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冲击地压、瓦斯突出、井喷;地面和井下的火灾、水害;爆破器材和爆破作业发生的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引起的危害;其他危害。 (3)矿山企业对使用机械、电气设备,排土场、矸石山、尾矿库和矿山闭坑后可能引起的危害,应当采取预防措施。 四、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二)矿山安全的内部监督 1.职代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矿长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下列情况,接受民主监督: (1)企业安全生产重大决策; (2)企业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执行情况; (3)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其实施情况; (4)职工提出的改善劳动条件的建议和要求的处理情况; (5)重大事故处理情况; (6)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事项。 2.职工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职工有权对危害安全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矿山企业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1)有权获得作业场所安全与职业危害方面的信息; (2)有权向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矿山安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3)对任何危害职工安全健康的决定和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3.工会的监督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矿山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组织职工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矿山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三)安全培训 1.全员培训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矿山企业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赋予矿山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2)矿山安全规程及矿山企业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与职工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知识; (4)各种事故征兆的识别、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和撤退路线; (5)自救装备的使用和有关急救方面的知识; (6)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瓦斯检查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矿山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 3.矿长培训 《矿山安全法》要求矿长必须经过考核,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具有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矿山事故的能力。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和矿山安全工作经验。对矿长安全资格的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矿山安全规程; (2)矿山安全知识; (3)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4)矿山事故处理能力; (5)安全生产业绩。 (四)未成年人和女工的保护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矿山企业不得录用未成年人从事矿山井下劳动。矿山企业对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殊保护,不得分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 (五)矿山事故防范和救护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制定矿山事故防范措施,并组织落实”第三十一条规定:“矿山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组成的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药物。” (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全部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1)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2)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3)职工的安全培训; (4)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据实列支。 五、矿山安全的监督与管理的规定 (一)矿山安全的监督 1.矿山安全监督的部门 《矿山安全法》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主体是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2.矿山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7项监督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3)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4)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5)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6)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二)矿山安全的管理 1.矿山安全管理的部门 只要是依照法律、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就应当履行《矿山安全法》规定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管理职责。 2.矿山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 依照《矿山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6项管理职责: (1)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3)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4)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5)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六、矿山安全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矿山企业的法律责任 1.矿山安全管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照《矿山安全法》的规定,有下列5种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关闭;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2)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3)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4)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5)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2.矿长、特种作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3.矿山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和验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法律责任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矿山事故的法律责任 1.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事故责任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的事故责任 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矿山安全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矿山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 (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矿山安全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决定的行政处罚,按照现行职责分工由有关主管部门决定。
只为等你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安全生产专业实务》4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为公共科目,《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为专业科目。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70个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5个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
《安全生产管理》:70个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5个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
《安全生产技术基础》:70个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5个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专业科目试题包括专业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案例分析两部分,专业安全技术部分题型为客观题,均为单项选择题,占分值的20%,安全生产案例分析部分题型包括客观题(占分值的10%)和主观题(占分值的70%),客观题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综合案例分析题。
公共科目的考试题型为客观题,分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两部分,单项选择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多项选择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分。
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在所有注册类考试中,算是相对简单点的。不过,毕竟是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类证书,也不是轻轻松松就能考过的,考试难度整体是中等偏上的。
一般如果从事的安全管理工作,只要认真看两遍书再多做点题通关问题都不大。如果工作经验比较少,对这方面接触不多的话,可能投入得相对就要多一些了。毕竟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涉及的面比较广,比如涉及了电气、交通运输、机械、特种设备、防火防爆、职业病、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等相关方面的安全知识与法律法规。
总体来看,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还算是比较难的,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备考。如果不知道怎么复习的话,建议报班学习更好。这样复习起来也有方向,学习效率也高得多。
任床前灯昏暗
第21题 《安全生产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_________。A A.我国的领土、领空和领海 B.我国大陆地区和领海 C.我国大陆地区、领空和领海 D.我国的领土和领海 第22题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时,存在不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有权责令限期进行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_________有权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A A.公安局 B.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C.消防局 D.技术监督局 第23题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以下不属于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项目是_________。C A.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B.安全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C.聘请专职的.安全技术人员 D.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第24题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_________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D A.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事项 B.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 C.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建议 D.行政机关准予公司、企业从事特定活动的事项 第25题 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_________的要求。A A.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B.国际标准 C.企业标准 D.地方标准 第26题 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发生事故后,_________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B A.不积极开展 B.阻碍、干涉 C.逃避 D.掩盖 第27题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结案。D 第28题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_________。D A.停止执业 年内不予注册 年内不予注册 D.终身不予注册 第29题 法律关系的三大部分是指_________。A A.主体、客体和内容 B.物、行为和精神 C.主体、行为和内容 D.主体、客体和行为 第30题 根据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GBT 15499—1995)的规定,各种损伤的损失工作日数_________。B A.是相同的 B.按该标准给出的换算方法进行换算 C.只与损伤部位有关 D.只与休假多少有关 第31题 除文艺、体育和特种行业外,禁止用人单位招用_________的未成年人。B A.已满l6周岁 B.未满16周岁 ~18周岁 D.未满18周岁 第32题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的检验、检测、检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应当_________实施。D A.由有关中介机构 B.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组织 C.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专业技术组织 D.逐步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 第33题 在下列的单位中,除_________企业以外,都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 A.矿山 B.交通运输 C.建筑施工 D.危险物品生产、经营 第34题 根据2011年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_________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C A.危险品 B.化学品 C.剧毒化学品 D.危险化学品 第35题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_________年。C 第36题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_________年。C 第37题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_________接收。C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C.公安机关 D.卫生主管部门 第38题 根据《消防法》,_________不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B A.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B.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重点高等院校 C.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D.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 第39题 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四期保护”的“四期”指的是_________。A A.经期、孕期、哺乳期、产期 B.少女、青年、中年、晚年 C.婚前、婚后、育前、育后 D.经期、孕期、婚期、哺乳期 第40题 根据《劳动法》,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_________、低温、冷水作业。B A.高温 B.高处 C.夜班 D.高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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