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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敌千金不如胸前二两
【篇一】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精选
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是受理民事赔偿案件、确定民事责任、裁判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的法律审判机关。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违法民事法律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民事关系主体一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侵犯了另一方的民事权利,造成其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造成民事损害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的“过错原则“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所谓“过错”,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如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律禁止的民事违法行为,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这是一大特色和创新。《安全生产法》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连带赔偿
这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他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的特点是有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从事了一个或多个民事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了民事损害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责任双方均有对受害方进行民事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受害方可以向其中一方或者各方追索民事赔偿。连带赔偿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共同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可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也可能是其他后果。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事故损害赔偿
事故损害赔偿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这里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错方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引发事故;二是事故造成了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伤亡或者不特定的其他人的财产损失。有一点应当指出,虽然《安全生产法》设定了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的确定以及民事赔偿的具体标准必须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任意提高或者降低民事赔偿标准。将来国家要通过有关民事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安全生产的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操作。在此之前,如果提起有关民事诉讼,只能暂由人民法院依照现行的民事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判。
(四)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专门对有关民事赔偿问题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一是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三是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篇二】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精选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类从业人员必须享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这些基本安全生产权利,可以概括为5项。
(一)获得安全保障、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同时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此外,法律还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规定该协议无效,并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以下4个问题:
第一,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法律规定这项权利必须以劳动合同必要条款的书面形式加以确认。没有依法载明或者免除或者减轻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是一种非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该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
第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依照劳动合同和工伤社会保险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赔付金。如果工伤保险金不足以补偿受害者的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从业人员或其亲属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赔偿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赔偿义务。否则,受害者或其亲属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四,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标准、领取和支付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均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者降低标准。
《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主要是针对大量存在的“生死合同”,赋予了从业人员必要的法定权利,具有操作性和不可侵犯性。所谓的“生死合同”,实际就是私营企业老板利用法律不够健全和从业人员的无知和无奈,逃避因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这是侵犯从业人员人身权利、剥夺从业人员应有的经济权利的严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规范。《安全生产法》从法律上确定了“生死合同”的非法性,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为从业人员的合法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二)得知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事故应急措施。要保证从业人员这项权利的行使,生产经营单位就有义务事前告知有关危险因素和事故应急措施。否则,生产经营单位就侵犯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针对某些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不重视甚至剥夺从业人员对安全管理监督权利的问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四)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业人员在行使这项权利的时候,必须明确4点:一是危及从业人员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有确实可靠的直接根据,凭借个人猜测或者误判而实际并不属于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除外,该项权利也不能滥用。二是紧急情况必须直接危及人身安全,间接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不应撤离,而应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三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首先是停止作业,然后要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采取应急措施无效时,再撤离作业场所。四是该项权利不适用于某些从事特殊职业的从业人员,比如飞行人员、船舶驾驶人员、车辆驾驶人员等,根据有关法律、国际公约和职业惯例,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他们不能或者不能先行撤离从业场所或者岗位。
伤了一次老娘够了
2022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马上就要开考了,在这最后的一点时间内,各位考生需要做的就是调整好自己的心态,掌握答题技巧,巩固重要考点。
1、拿到试卷后通览一遍试卷,做到心中有数。接着开始了解试题结构、题型、分量,会的题就忘记不管,不会或者印象不深的题目放在心中,在你做别的题目的过程中,说不定你就会不自觉地想起答案。
2、绝对答不出的题,坚决放弃它,首先要确保的是会做的题拿到分数。如果做完一遍试卷后,还有时间,再回过头来,研究这道题,如果做对了,就是额外奖励,做错了也是无可厚非。
3、主观题作答时,抓住要点即可,不必赘述。一些同学唯恐答不全,于是就把许多有关联的答案写了一堆。但最终,判卷老师还是踩点给分的,只要答案中反映出要点,就会得到相应的分数,所以答案要抓住重点,高效作答。
4、检查试卷时,要更换思路。用倒推方式验证答案,不要无端怀疑自己,一旦确定,就更改答案,不要纠结太久。
1、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6)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8)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未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10)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11) 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2) 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应急预案编制包括以下 6 个步骤:
(1) 成立工作组。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编制工作组,明确编制任务,职责分工,制定编制计划。(2) 资料收集。(3)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4) 应急能力评估。(5) 应急预案编制。(6)应急预案的评审与发布。评审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或者聘请外部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后,按规定备案,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 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四个)
(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2) 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原则;(3) 系统性原则;(4) 规范化和标准化原则。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类:
按照安全系统工程和人机工程原理建立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一般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为四类,即综合管理、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环境管理。(1) 综合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防灾减灾管理制度;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2)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制度;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三同时"制度;定期巡视检查制度;定期维护检修制度;定期检测、检验制度;安全操作规程。(4) 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标志管理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7条)
(1)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7、培训时间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2) 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3) 新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4 学时(继续教育 8 学时)。 煤矿、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
8、特种作业人员(十大类)
(1) 电气作业;(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专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9、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资料;(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10、特种设备的管理
(1) 特种设备的采购、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规定;(2)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操作,定期接受培训。(3)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向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登记。(4) 健全完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5) 在检验有效期满 1 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6) 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7)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超过使用年限的按规定进行报废。(8) 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11、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具体包括五类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将法律所指的三类企业分为六种:矿山企业分为煤矿企业和非煤矿企业两种,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分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三种,加上建筑施工企业共为六种。
12、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哪些生产经营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时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1)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3)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5)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13、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 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2) 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3) 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4) 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14、 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 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2) 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3)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4)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5)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料情况。
15、安全生产预警的任务程序:
监测、识别、诊断和评价,特征:快速性、准确性、公开性、完备性、连贯性。
16、 预警机制要遵循及时、全面、高效和引导的原则。
17、 预警信号:红色Ⅰ、黄色Ⅱ、橙色Ⅲ、蓝色Ⅳ。
18、 事故应急救援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抢救受害人员是应急救援的首要任务。(2) 迅速控制事态,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检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3) 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4) 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
19、应急管理包括预防、预备、响应和恢复 4 个阶段。
20、事故应急救援响应程序包括:
(1) 接警与响应级别确定;(2)应急启动;(3)救援行动;(4) 应急恢复;(5)应急结束。
21、完整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 应急预案概况。(2) 事故预防。对潜在事故、可能发生的次生与衍生事故进行分析并说明所采取的预防和控制事故的措施。(3) 准备程序。应急行动前所需采取的准备工作。(4) 应急程序。(5) 现场恢复。主要包括宣布应急结束的程序;撤离和交接程序;恢复正常状态的程序;现场清理和受影响区域的连续检测;事故调查与后果评价等。(6) 预案管理与评审改进。
22、 应急程序的主要任务和程序:
(1) 接警与通知;(2)指挥与控制;(3)警报和紧急公告;(4)通信;(5)事态监测与评估;(6)警戒与治安;(7)人群疏散与安置;(8)医疗与卫生;(9)公共关系;(10)应急人员安全;(11)抢险与救援;(12)危险物质控制。
2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 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2) 查明人员伤亡情况。(3) 查明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4)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5)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 总结事故教训。(7) 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8)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60 日。
24、事故的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各级人员应该怎样做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3)事故发生后,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4)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5) 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25、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1) 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2)"四不放过"原则。(3)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姑娘你年轻别把身体用旧
【篇一】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管理知识》易考点
(一)运用系统原理的原则
1、动态相关性原则。
2、整分合原则。
3、反馈原则
4、封闭原则
(二)运用人本原理的原则
1、动力原则
2、能级原则
3、激励原则
4、行为原则
(三)运用预防原理的原则
1、偶然损失原则
2、因果关系原则
3、3E原则
4、本质安全化原则
(四)运用强制原理的原则
1、安全第一原则
2、监督原则
(五)事故频发倾向理论
人是导制的主要原因
(六)海因里希将事故因果连锁过程概括为以下五个因素
1、遗传及社会环境
2、人的缺点
3、人的不安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
4、事故
5、伤害
(七)系统安全理论的主要观点
1、在事故致因理论方面,改变了人们只注重操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2、没有任何一种事物是绝对安全的
3、不可能根除一切危险源和危险,可以减少来自现有危险源的危险性。
4、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有时不能安全认识危险源和危险,即使认识了现有的危险源,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能源的出现。
【篇二】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管理知识》易考点
一、安全生产、安全生产管理
(一)安全生产,一般意义上讲,是指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通过人、机、物料、环境的和谐运作,使生产过程中潜在的各种事故风险和伤害因素始终处于有效控制状态,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分健康。
(二)所谓安全和产管理就是针对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运用有效的资源,发挥人们的智慧,通过人们的努力,进行有关决策、计划、组织和控制等活动,实现生产过程中人与机器设备、物料、环境的和谐,达到安全生产的目标。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对象是企业的员工。
二、事故、事故隐患、危险、危险源与重大危险源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定义: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二)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一般用风险来表示危险的程度,R=f(F,C)。式中R为风险、F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C为发生事故的严重性。
(三)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
【篇三】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管理知识》易考点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两方面的因素综合考虑,对拟安排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要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根据安全效果好、花钱尽可能少的原则综合选择确定。主要应考虑方面:①当前的科学技术水平是否能够做到;②结合本单位生产技术、设备以及发展远景考虑;③本单位人力、物力、财力是否允许;④安全技术措施产生的安全效果和经济效益。
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是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划拨出来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固定资产的折旧费,计算公式:折旧费=固定资产原值(万元)×折旧率。
(2)企业报废的与有偿调出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人。
(3)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
(4)矿业、林业等企业按产品量提取的更改资金。
(5)留给企业的治理“三废”产品的净利润。
(6)固定资产遭受意外损失后收到的保险赔款。
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各企业要在每年更新改造资金中提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二十(矿山、化工、冶金企业要大于百分之二十作为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如资金仍不敷需要,企业可从税后留利或利润留成自有资金中补充一部分。安全技术措施经费要在财务上单独立账,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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