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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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我以时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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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继续使用2011版考试辅导教材。本套教材由中国安全生产协会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委员会、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根据2011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组织专家编写而成。由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面向全国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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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住你一面画在我心间

不需要马上进行注册,注册有效期是3年,只要是有效期内都行。《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申请表;(二)申请人执业证;(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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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你记得

根据2011年以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情况,为便于考生更好地应考,就《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内容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作如下说明。新修订的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第18号、第13号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第81号、第47号修正)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公布,第52号、第48号修正)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18号修正)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第73号修正)6.《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7.《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第638号修正)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第591号、第645号修正)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638号、第653号修正)10.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653号修正)1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12.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63号修正)13.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第42号、第77号修正)14.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78号修正)15.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1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1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公布,第77号修正)18.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第119号修正)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3.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公布,第78号修正)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公布,第79号修正)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6.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79号修正)7.《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第63号、第80号修正)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第79号修正)9.《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10.《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12.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公布,第63号修正)1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公布)14.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公布,第79号、第89号修正)15.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第80号修正)16.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第78号修正)17.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公布,第80号修正)18.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1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公布)20.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有关从事安全生产业务的规定和解释一、原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印发<安全工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7〕109号)有关规定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中所指“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安全生产运行控制,安全检测检验、监督监察、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五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一)劳动安全工程 生产场所易燃、易爆、易塌落及其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环境、设备或物质的监测、控制技术,危险品储运的安全控制技术;危险源、事故隐患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安全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安全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安全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二)劳动卫生工程生产场所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控制技术;职业危害的识别、评价、分级技术;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研究,劳动卫生工程设计、施工和评估及与此有关的实验测试研究;劳动卫生防护用品研制、开发;劳动卫生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三)特种设备安全工程承压设备安全工程或起重设备安全工程中的科学技术或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与推广、规划设计与实施;安全生产运行控制;检测检验、监控、监督监察与评估认证;事故调查分析与预测预防;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四)安全检测检验技术1.生产场所安全生产条件、安全卫生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和评价方法、技术研究;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研制开发、标定校准、安装调试、运行控制和维护维修;安全检测检验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制订、修订和其他有关的技术工作。2.综合性专职安全检测检验工作。(五)安全系统工程安全工程总体规划与系统设计;安全工程监督与综合性技术标准、技术文件的研究制定;事故危害预测预防与咨询建议、事故调查分析与安全综合评估;安全工程专业教育与技术培训等。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详细信息职业名称:安全工程技术人员职业编码:2-02-28(GBM 20228)所在分类:专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1)2-02-28-01安全防范设计评估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安全防范系统工程规划、设计、安全防范风险和系统防护效能评估并指导实施的工程技术人员。主要工作任务:1.识别、分析和评价被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风险、编制系统建设规划;2.研究、设计被防护对象、系统自身的防护方案和系统工程施工技术方案;3.制定系统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并指导工程施工;4.编制系统操作手册和报警处置预案;5.分析、评价系统防护效能,并出具评价报告;6.进行安全防范技术咨询。(2)2-02-28-03安全生产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的工程技术人员。主要工作任务:1.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思路、落实安全生产事项;2.制定安全生产计划、目标、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指导实施;3.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用和安全培训方案。4.制定安全检查计划,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事故危害预防预测,分析、评估、处理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统计、报告;5.制定、评估重大隐患的整改方案;6.组织编写生产安全事故应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7.进行职业卫生预防预测。(3)2-02-28-04安全评价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生产安全风险度分析、事故影响范围预测、损害程度估算并制订防范措施的工程技术人员。主要工作任务:1.收集案例资料,编制生产安全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分析方案。2.实地勘查、测量、辨识、定性分析危险有害因素,确定危险源;3.量化计算风险度,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部位、原因、影响范围、损害程度;4.制定防范生产安全风险的技术、管理措施并指导实施;5.提供生产安全风险评价咨询服务,编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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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生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3年8月29日其中,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修改内容: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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