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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如下: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取得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其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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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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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内容共计八章,三十五条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计六条内容,包括该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要求。
第二章注册共计十条内容,主要说明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相关事宜,包括注册的条件、类别、程序、材料、注册期限,注册变更以及收回和注销注册的情况。
第三章执业共计四条内容,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执业程序,执业规范以及聘用单位做出了规定。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共计两条内容,主要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章继续教育共计三条内容,主要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间隔,时间,组织实施主体,教育大纲制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计三条内容,主要是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资格,名单以及执业活动的监管主体做出了相关规定。
第七章罚则共计五条内容,主要规定了注册安全工程师以及注册相关工作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相关处罚办法。
第八章附则共计两条内容,主要是对该规定的特殊情况和执行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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