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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懂了
1、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
2、危险源辨识就是识别危险源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危险源辨识主要是对危险源的识别,对其性质加以判断,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进行提前进行预防,以确保生产的安全、稳定。
3、危险源风险及风险评价是指通过分析,我们区分了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的概念,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危险源就是危险有害因素的载体。标准要求进行危险源辨识,关键是其含有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其危险有害因素才是我们需要关注的。我们审核时总是要求被审核单位提供一个详细的危险源清单,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具体的管理实际中,有时危险有害因素存在,但有时我们却很难找到那个载体。
轻踏玉阶
挂靠风险防范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承接建设工程必须是具有相关施工资质的公司。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许多实际施工人或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通过个人关系承揽到工程 后,再寻找一家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挂靠而使该建筑行为形式合法。但是挂靠行为可能会由于以下原因而导致工程质量低劣、存在众多安全隐患、形成半拉子工程、对外拖欠大量材料款、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此时很多具有资质的被挂靠的建筑企业就可能卷入其中,蒙受许多无谓的损失。风险应对在实践中,对于已成现实的挂靠,我们就要最大程度的规避和控制企业的风险,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1、控制工程款资金流向实际施工人费尽心思承揽工程,目的就是为了盈利,为了盈利可能不择手段。由于实际施工人不是被挂靠企业内部员工,在管理上也存在诸多不便。只有在实际施工人按实完成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存在违反约定的行为后再将工程款支付给实际施工人。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实际施工人在拿到工程款后,因实际施工人的违约行为 而导致公司承担赔偿的风险,而且实际施工人为能顺利拿到工程款一般会尽心尽力履约。但是建筑企业千万不可将领取工程款的权利授予给实际施工人,否则会给企业代来难以估量的损失。2、招投标阶段的控制工程招投标很多时候是必须的,实际施工人在招投标环节就已经介入其中。实际施工人在此阶段承揽工程主要有两种情况,一个是在招投标之前就跟发包人谈 妥,交由实际施工人承揽工程,再由实际施工人找一家挂靠的建筑公司,再通过暗箱操作中标。另外一种就是实际施工人借用几家建筑公司的名义投标,然后在开标 时通过做工作得以中标。施工企业在参与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要仔细审查合同相关条款,特别是有关工期、工程款和质量要求的条款,如果以实际施工人自身的条件,不可能在约定工期完成该工程,或者说造价低于成本价时,企业一定要注意,因为此时的实际施工人会在进场后要求增加造价或延长工期,要求得不到满足后就 会强行停工,对公司的声誉和经营都会带来巨大的损失。3、施工过程中的控制施工阶段如出现质量方面的问题,损失才是巨大的。这个阶段要注意和业主协调关系,要控制实际施工人的项目印章不能随便敲,项目印章和公章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企业最好能现场派驻专门人员负责这方面事宜。总之工程按期、按质完成才是重中之重,否则损失是不可估量的。4、关于挂靠人分包的控制目前的建筑市场中,出现了有人伪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并以伪造的公司名义承接工程的现象。发包人不注意审查,则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近日,某公司出借其 资质给个人承建工程,该个人又将其中专业工程分包给某伪造他人资质的个人。最后在施工中出现事故,导致一死一重伤,相关挂靠公司负责人都受到相应的处罚, 甚至面对承担刑事责任的处境,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
夏天的棉袄冬天的蒲扇
危险源风险4个等级划分为一级危险源、二级危险源、三级危险源、四级危险源。其中一级危险性最大,四级危险最低。以上等级是根据发生事故可能性和事故后果严重性的程度等因素划分的。危险源分为两类,能量或有害物质所构成的第一类危险源,如行驶车辆具有的动能、高处重物具有的势能以及电能等等,都属于第一类危险源,是导致事故的根源、源头。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监管缺陷等在内的第二类危险源,也即危险源定义中的不安全的状态、行为。防控屏障上那些影响其作用发挥的缺陷或漏洞,正是这些缺陷或漏洞致使约束能量或有害物质的屏障失效,导致能量或有害物质的失控,从而造成事故发生。《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1列示。危险源会变成危险吗?危险源应由三个要素构成是潜在危险性、存在条件和触发因素。危险源的潜在危险性是指一旦触发事故,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或损失大小,或者说危险源可能释放的能量强度或危险物质量的大小。其存在条件是指危险源所处的物理、化学状态和约束条件状态,都要求满足就会触发危险。
一生疯狂只为你
什么是危险源要了解什么是危险源,我们首先必须学习体系的定义。今年发布的GBT28001-2011体系标准给出的定义是“危险源 hazard: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首先、该定义不再涉及“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破坏”;而2000版本的体系虽然要求危险源辨识中要包含“财产损失”和“工作环境破坏”,但财产的损失和工作环境的破坏其实并不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重点,其实在大部分企业的管理实际中,特别是大型企业中,安全主管部门一般也没有这方面的职能。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也从来没有强调和要求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做这些事情,2000版本的体系规范的推行在某种程度上对一些企业的安全管理造成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如影响了其正常职能的发挥,减少了对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控制方面的资源投入等)。通过比较,我们发现新版标准给出的定义则更加科学,合理,更加强调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但是,我们必须注意到。如果工作环境的破坏和财产的损失影响到了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损害,仍然需要辨识,只是这方面的辨识需要在后续的风险评价中予以识别。其次,对危险是什么,新版标准在2000年版本的基础上对其对象给出了进一步的拓展和明确,定义因而更准确和全面。2000版本的体系标准的原定义是“……的根源或状态”。所谓的“根源”,就是导致这些后果的最根本的因素(或物质等)。比如说如果没有汽油的存在和使用,就不会发生汽油的火灾爆炸事故,如果没有矽尘、石棉粉尘的危害的物质存在,就不会发生该类型的尘肺病。也就是说,如果危险源不存在,无论采取或不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如电气防爆措施、通风措施)或个体防护措施(如佩戴防尘口罩、耳塞、戴绝缘手套等),危害都不会发生。从这个角度来说,汽油、矽尘、石棉粉尘等危险有害的物质或因素便是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根源,需要我们在危险源辨识中予以辨识和分析的对象。需要指出的是,目前有很多种事故致因理论。据这些理论分析,导致事故的因素还包含了社会文化的原因、社会制度的原因、经济结构等方面的。这些是否就是我们应该分析的所谓的“根源”呢?我想,这些因素是导致事故的深层次原因,是社会的大背景,某个具体的企业难以左右。我们在此并不应该把根源理解成导致危害的深层次原因,站在某个具体企业管理的角度,分析这些原因可能并不合适,而从社会或行业的角度来分析这些原因,则可能是适合的。所谓的“状态”,主要指物质或系统所处的状况。每个不同时刻,其状态均不一样。物质的状态主要是指物质的不同状况,物质一般都有液态、固态和气态三种可能。状态改变了,危险有害性也就有可能改变。如空气被压缩后就变成了危险化学品。又如汽油在液态时主要的危险性是燃烧(极度易燃)风险,在气态时主要的危险性爆炸风险。而系统的状态则与各种参数的变化相关。当系统的各种参数如温度、压力、体积、物态、物质、所具有的能量发生改变时,系统的状态也就发生了改变。这时系统的危险性就有可能改变,如锅炉检修时其主要的危害是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等风险,而其运行时其的危害性则改变为锅炉爆炸、烫伤等危害形式。人登高作业时,因为高度的增加,势能的增加,高处坠落变成了其危害的主要形式。一个系统,其正常状态、异常状态和紧急状态,其危险有害因素各不相同,危害和风险也不一样。从理论上讲,无论是某种危险物质、系统或者人(也可以把人视为一个系统),在任何不同时刻,其状态都有可能不一样(如水夏天为液态水,冬天则为冰)。在某种状态的危险源可能会造成较大的危害,而在某种状态下则又可能变的相对安全。我们应该动态的看待问题。而新标准则在原来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或行为,或其组合”。很明显,“或行为”应该强调的是人的因素。GBT13869-2009标准明确要求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时一定要辨识人的某些不安全行为。当前安全行业的权威教材也明确将包含人的不安全行为的单元定义为危险源。我们知道,体系建设的目的是保护人,而人也是导致事故的关键因素。大家经常讲的“十次事故,九次违章”便是这个意思。人是最活跃的因素,搞安全管理工作必须研究人,学安全工程学科或相关学科的人员一定要学习人机学、安全心理学、行为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另外,也有专门的安全技术用于对人的研究和控制,如生物节律研究、人机学。另外,很多事故致因理论中均包含人的因素。“或其组合”则应该强调的是一种系统的概念,因为从很多事故致因理论研究可以看出,导致事故的危险源有时并不是个别的、孤立某些危险,甚至我们有时候也是无法将危险源类别加以区分,有时区分也是没有意义的(如发生锅炉爆炸事故,肯定有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管理的因素、工艺布局等诸多因素共同导致的)。如某个区域或地区的工作环境(或有害的工作环境)也是导致事故的必然因素(现代安全管理的很多研究已经证明,员工的不同工作环境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在工厂工作时也曾经对工厂自70年以后的300余起工伤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不同季节发生事故的概率明显不一样,事故容易发生在寒冷季节和酷热季节)。我们有时也无法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危险源予以识别。因此我们需要把某个系统作为危险源,如把“锅炉”作为一个危险源,显然是可以的,如果进一步扩展,把整个锅炉房作为一个危险源来识别,也没有什么不妥。要理解“或其组合”的概念,我认为,需要有系统安全的概念。标准从形式上回答了什么是危险源,但标准术语讲的比较拗口,晦涩难懂。一些没有从事过安全管理的人员,难以理解。特别是在实际的安全管理中,或行业中则经常提到“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等概念,但这些概念标准术语中并没有给出定义,他们与危险源的关系又如何呢?又如何理解呢?我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规、标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级师的培训教材中对以上的相关术语均给出了权威的解释。危险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职业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害的因素。根据这些解释并对照GBT28001-2011标准的定义,从其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危险因素主要是指导致人身伤害的因素,而有害因素则是导致“健康损害”损害的因素。与我们标准的要求和解释是一致的。在日常安全管理中,通常情况下,二者不加以区分而统称为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与“危险有害因素”又是什么关系,具体如何描述呢?《安全评价》第1版给出的解释是“危险有害因素主要指客观存在的危险、有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一定限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安全评价师》第2版对此定义又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解释指出“生产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分为: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而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装置、设备、设施和场所就称为危险源”。另外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教材也给出了类似的解释。另外,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也指出“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以上的有关法规和权威的资料中给出的解释,结合体系标准的理解,站在系统安全的角度,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 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源的概念并不等同,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2. 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均是客观存在的;3. 生产过程的危险有害因素可以从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管理因素四个方面去分析;4. 危险源可以是指装置、设备、设施和场所;5. 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区别主要是危险物质数量的区别。从上面的解释中,有关的法规和标准等均给出了明确的定义,装置、设备、设施和场所可以是危险源。如实际审核中,很多审核员认为,锅炉不是危险源,危化品库不是危险源,而“安全阀失效”、“压力表失效”、“电气不防爆”等才是危险源。本人认为,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甚至是错误的,因为安全阀、压力表等并不是致害物(也许在特定条件下变成致害物),而且,也明显不符合我国当前的法规要求。就算正确,也会因为其不能系统的看待问题,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抓不住问题的关键和要害,达不到危险源辨识的目的。我分析,之所以很多单位将而“安全阀失效”、“压力表失效”、“电气不防爆”、“ 停电作业时误合闸”等作为危险源,其实质是担心该种现象出现。安全管理中通常称这些现象为事故隐患,是不允许出现的。但实际工作中企业并不存在这些现象。其实这些现象是需要关注的,这些主要在风险评价中予以发现,并予以消除的。曾经有个单位,在其行业中安全管理工作做得非常优秀,但其危险源辨识时辨识了1200多个危险源,竟然有700多个不可容许风险,结论明显与其管理现实不符,令人惊讶。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明显将危险源、危险特性和风险的概念混淆了。如果我们学过FMEA(故障模式分析方法),可以很清楚的知道,“安全阀失效”、“压力表失效”、“电气不防爆”等这些现象有时就是我们所谈的系统的某种故障模式。我认为,我们应该在具体的认证审核中对这些问题予以重视,正确引导企业。还有很多人仅根据英文单词“hazard”的名词属性,就简单的推断出,所谓的“危险源”,从表述上一定是“名词”或“动词(或形容词)+名词”,很有大玩文字游戏的嫌疑。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体系中所讲的危险源,不但包含这些具有有毒有害因素的装置、设备、设施和场所,而且还有其他所指,其含义应该比这些法规的定义的范围更宽(因为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考虑可操作性,需要针对特定的管理对象的)。正如前面所讲的一样,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都是我们在危险源辨识中需要考虑的。在此解释法规的定义和行业的要求只是想进一步解释和阐述标准中危险源的含义,加深对危险源的理解。通过分析,我们区分了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的概念。那“事故隐患”的概念又是什么呢?能不能允许单位使用“事故隐患”的概念呢?首先,我国现行的各类法规均提到“事故隐患”,如安全生产法第17条明确指出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目的便是“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允许认证单位使用该词语和概念是不合适的。另外通过查阅相关法规和资料,经综合分析可知事故隐患的含义就是传统安全管理中的习惯用语,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 事故隐患通常指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隐患给出了一个广义的概念。如果按“是指人的活动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而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潜在危险”来理解,他就是指我们GBT28001标准中所讲的危险源,如果从狭义上理解,根据“ 事故隐患通常指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来理解,并结合事故处理的一些法规和相关要求,则可进一步理解为事故隐患是对危险源中的危险、有害因素未进行有效的控制,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如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事故隐患是需要消除的,不允许存在。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规中则从来没有要求不允许危险源的存在。而只有在风险控制的时,如要求本质安全才要求消除危险源。因此在此理解的基础上,站在系统安全的角度,我们可以得出危险源、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事故的一个逻辑关系。图示如下:从以上论述及图示中,我们可以看出,事故隐患无论怎样理解,其都应该是体系标准条款中需要考虑的内容。如果我们在具体的审核中要求被审核单位必须谈“危险源”,不能提“危险、有害因素”、“事故隐患”等概念,并认为那是传统安全管理中所做的事情,已经落后并不合时宜了。显然有些教条和脱离实际,与体系要求并不符合。最后,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危险源就是危险有害因素的载体。标准要求进行危险源辨识,关键是其含有危险因素和有害因素。也就是说,其危险有害因素才是我们需要关注的。我们审核时总是要求被审核单位提供一个详细的危险源清单,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在具体的管理实际中,有时危险有害因素存在,但有时我们却很难找到那个载体。如这次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便将职业病的定义由“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修改为“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就是这个道理。另外,从系统的角度来分析,危险源有时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我们可以将危化品库作为一个危险源,却也可以将其内部的油库、剧毒品库、气瓶库等单独作为一个危险源,也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只谈危险源,不谈危险有害因素等,并没有太多的实际意义。具体审核时只关注单位危险源的数量和名称,倒不如具体关注有哪些危险有害因素,及其危害性,致害模式等更为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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