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东自营注册安全工程师考点

思念如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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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nesia失忆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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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考生如果首次参加考试,都是要一次备考4科的。4个科目的知识内容也是相互有联系的,建议的学习过程不能太呆板,要学会把各科目的知识融汇贯通。我整理了安全管理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

1、“安全”就是所存在的发生事故的危险程度是可以接受的;

2、“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

3、“事故隐患”泛指: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缺陷;

4、“危险性”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事故后果的严重性的二元函数;

5、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工伤事故分为 20 类;

6、“预防为主”:事先控制不可接受的危险,控制事故的发生频率和严重程度;

7、管理系统“六特征”:集合性、相关性、目的性、整体性、层次性、适应性;

8、运用系统的原则:动态相关性、整分合、反馈、封闭;

9、运用人本原理的原则:动力、能级、激励;

10、运用预防原理的原则:偶然损失、因果关系、3E(技术、教育、法制)、本质安全化;

11、按安全生产绩效予以考核是对人本原理的动力原则和激励原则的应用;

12、利用能级原则,可以保证结构的稳定性和管理的有效性;

13、“连锁”装置是对预防原理的本质安全化原则的应用;

14、预防原理:预防为主,通过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

状态;

15、预防原理的“偶然损失”原则:反复发生的同类事故,并不一定产生完全相同的后果;

16、强制原理:安全第一原则、监督原则;

17、海因里希因果连锁理论“5 因素”:环境人的缺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

态事故伤害;

18、通常所说的“安全”或“危险”只是一种主观判断,这一观点是包括在系统安全理论中;

19、事故致因理论中的能量意外释放理论,可以利用各种屏蔽来防止意外能量或有毒物质转

移而防止事故的发生;

20、事故致因理论中的海因里希因果连锁理论,中断事故连锁的进程避免事故的发生;

注册安全工程师每一科都有点难度,不过作为行业内含金量较高的证书之一,考试有点难度是正常的,而且随着《安全生产法》新修订实施安全工程师的需求量会极大增加,意味着就业前景越好,今后几年考试的难度也会加大。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注意掌握接触到的法律法规,但由于安全法律法规涉及到的行业比较广,有些在工作当中并不接触到,所以在考试前要熟读教材,并区分重点和难点。

《安全生产管理》这科目是考试中比较困难的一门,内容多,知识点比较笼统抽象,有些时候必须查阅相关书籍才能获取完整的资料。

《安全生产技术基础》主要是常识性和基础性的内容,这一门的考试由必答题和选答题组成,必答题为本科目第一章至第六章的内容,这是安全工作最最基本的技术知识,必须熟读。要理解并运用多种方法结合记忆,如图示法、联想法等。

《安全生产专业实务》这一门是对安全管理人员综合能力的考核,要比较好地完成安全生产案例分析,不仅要融会贯通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而且要系统地对整个事故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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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年阁独归人

【篇一】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速记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别规定: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由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以其他方式携带和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2.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

3.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篇二】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速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三、四级预警后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篇三】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速记

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是受理民事赔偿案件、确定民事责任、裁判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的法律审判机关。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违法民事法律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民事关系主体一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侵犯了另一方的民事权利,造成其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造成民事损害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的“过错原则“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所谓“过错”,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如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律禁止的民事违法行为,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这是一大特色和创新。《安全生产法》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连带赔偿

这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他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的特点是有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从事了一个或多个民事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了民事损害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责任双方均有对受害方进行民事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受害方可以向其中一方或者各方追索民事赔偿。连带赔偿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共同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可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也可能是其他后果。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事故损害赔偿

事故损害赔偿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这里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错方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引发事故;二是事故造成了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伤亡或者不特定的其他人的财产损失。有一点应当指出,虽然《安全生产法》设定了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的确定以及民事赔偿的具体标准必须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任意提高或者降低民事赔偿标准。将来国家要通过有关民事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安全生产的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操作。在此之前,如果提起有关民事诉讼,只能暂由人民法院依照现行的民事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判。

(四)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专门对有关民事赔偿问题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1、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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