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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暮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有补贴,一般可以申领1500元补贴。各地政策不太一样,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申请
符合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补贴申领条件企业职工可以通过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发的“技能提升补贴申报”功能模块,登记提报姓名、身份证号码、证书编号、证书名称、鉴定级别、发证日期、社会保障卡号、手机号码、失业保险参保地等基本信息,进行网络在线申请。
(二)审核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7个工作日内,审核申领人员的条件资格,对审核通过的人员,形成“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公示表”;对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在系统中注明审核不通过原因,供申请人查询。
(三)公示
省本级、各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通过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公示表”,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形成“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发放表”。
(四)发放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技能提升补贴人员发放表”,于次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时,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中。
考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除了可以领取补贴外,可以申请减免个税、帮助落户等等,对于企业来说,企业的招投标及安全培训都需要这证书,有利于个人的升职加薪。
中级安全工程师证作用主要有用来评职称,用来升职加薪以及领取技能补贴等。这是由国家组织开展考试,然后颁发证书的,它的含金量比较高,在考试之后也有着较大的用途。
持证人可以直接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工作重点应该是在作业现场,为生产一线的职工提供保障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工作条件。因此,大部分注册安全工程师可直接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在所聘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工程技术岗位工作。
所谓亏欠
安全工程师的用途:
安全工程师是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有升职加薪,领取补贴等用途。主要从事安全评估、咨询、论证、检测、检验、教育、培训及其他安全生产的专业服务工作。
1、以考代评。
目前,职称可以“以考代评”,考下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直接对应中级职称。但是,青海、山东、天津、山西、宁夏、黑龙江、陕西、云南等省份明确不再发放职称证书,这个时候,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就可以“一证两用”了。
2、领取补贴。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安全工程师证书也可申领技能补贴了。截至目前,山东、浙江、四川、海南、湖北、安徽等省都已发文明确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可申领证书补贴。一般来说,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可申领1000元,中级1500元,高级2000元。
3、抵扣个税。
申报过个人所得税的人都知道,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可以申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而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就属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中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一种。根据规定,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安全工程师可从事的工作:
安全工程师可直接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工作重点应该是在作业现场,为生产一线的职工提供保障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工作条件。还受聘于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目前,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有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培训、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安全咨询等五类机构。
受聘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了“科技兴安”战略。可以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或教学等工作。受聘于政府部门,部分省市成立了安全监察大队或安全执法大队,经政府部门授权,进行安全监察或安全执法。
金金
法律分析:没有。技能提升补贴就是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初级(五级)工1000元、中级(四级)工1500元、高级(三级)工2000元的补贴标准上限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申领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二、审核程序(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联网查询、与失业保险参保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审核。(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审核通过后,应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审核的具体程序和操作办法,由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本着方便、快捷、安全、审慎的原则制定,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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