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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心的童话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因工程建设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的协议,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所有监理活动都必须围绕施工合同展开。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工程监理就是对施工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如果说合同实施前的合同管理是静态管理,那么,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就是动态管理。随着工程项目逐步实施,招标投标阶段设定的合同条件将不可避免地发生变化。如何应对因合同条件变化而发生的合同事件,是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笔者就此谈一点体会,以期引起同行注意。 一、找准角色,摆正位置。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充当什么样的角色,在当事人之间处于什么样的位置,这是进行合同管理首先遇到的问题。市场经济中,有需求才会有供给。相对于承包人,发包人是买方,付出资金,购回商品——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项目。相对于监理人,工程发包人(业主)仍然是买方,付出酬金,购回商品——监理人提供的技术管理服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实行监理的工程,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是监理工程师。 《建筑法》第32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由此看来,无论是法规的规定,还是市场经济的要求,监理工程师的角色是业主履行合同的代表。 同时,还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处于中心位置,承包人所有的工程活动必须通过工程师或者得到工程师认可。所以,工程师必须切实站在维护业主利益的立场上,去处理合同事件。如果不能维护业主利益,业主不满意就会更换工程师。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法规的处罚。长此以往,市场不需求,监理也就不能存在下去了。 实践中,有的同志认为,维护了业主利益,就会损害承包人的利益,这样似乎有违监理工程师的执业公正性,因而在监理工作中缩手缩脚。笔者认为,执业公正性与维护业主利益并不矛盾。施工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对施工过程将要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事人双方的、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商品交换。严格履行合同就是维护了业主的利益,就是体现了执业公正性。 例如,在当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当事人市场主体地位事实上不平等。垫资、压价、拖欠、指定分包等损害承包人利益的不公平条款,经常充斥于合同之中。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监理工程师对此爱莫能助,不能为了“执业公正性”而忘记了业主代表的角色,站在承包人的立场上,为承包人鸣不平,必须坚定不移地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合同。再如,承包人明知自己利益受到侵害,不愿意主张或者不会利用合同条款维护利益。同样的原因,监理工程师不能为了“执业公正性”而去主动帮助承包人主张权利。当然,维护不是偏袒,工程师不能超出合同的规定损害承包人利益。对承包人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要实事求是地及时处理。这样也是维护业主的利益。 二、关于工程变更。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和设计文件中固有的错、撞、碰、漏,工程设计变更在所难免。设计变更通常由发包人、承包人和工程师三方提出。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管理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条29条和《监理规范》第6、2、1条之规定,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均应在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再由发包人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但是,实践中绕开工程师直接进行变更的情况时有发生。一种情况是业主处于主导地位,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和工程规模,直接要求承包人变更;另一种情况是承包人为了施工方便或者利用变更赚取非法利润,直接从设计单位取得变更文件。对此,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建筑法》第58条、《勘察设计条例》第28条、《监理规范》第6、2、1条等法规,要求当事人双方严格遵守合同关于变更程序的规定。其次,为了工程优化和安全,监理工程师提出设计变更时一要注意,不要因为监理和设计都是在不同的阶段为业主提供技术服务,是同行而患得患失。对于不合理的设计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这是维护业主利益的需要,是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所在,一定要及时提出。二要注意工作方式,尊重设计者。提出的问题要有根有据符合规范。要心平气和地与设计者沟通,千万不要文人相轻,把关系搞僵。三要注意变更通知发出后,要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申报表。对变更项目计量,确定最后变更工程量、单价、总价。
在乎久了心会慌
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基础知识点归纳汇总 篇一
1)政府的工程质量控制。政府属于监控主体,它主要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抓工程报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材料和设备准用、工程质量监督、重大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主要环节进行的。
2)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工程监理单位属于监控主体,它主要是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的质量监督和控制,包括勘察设计阶段质量控制、施工阶段质量控制,以满足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控制。勘察设计单位属于自控主体,它是以法律、法规及合同为依据,对勘察设计的整个过程进行控制,包括工作程序、工作进度、费用及成果文件所包含的功能和使用价值,以满足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的要求。
4)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属于自控主体,它是以工程合同、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为依据,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交付阶段等施工全过程的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进行的控制,以达到合同文件规定的质量要求。
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基础知识点归纳汇总 篇二
建设工程质量的特点是由建设工程本身和建设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建设工程(产品)及其生产的特点:一是产品的固定性,生产的流动性;二是产品多样性,生产的单件性;三是产品形体庞大、高投入、生产周期长、具有风险性;四是产品的社会性,生产的外部约束性。正是由于上述建设工程的特点而形成了工程质量本身有以下特点。
1.影响因素多:建设工程质量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决策、设计、材料、机具设备、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技术措施、人员素质、工期、工程造价等,这些因素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工程项目质量。
2.质量波动大:由于建筑生产的单件性、流动性,工程质量容易产生波动且波动大。同时由于影响工程质量的偶然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比较多,其中任一因素发生变动,都会使工程质量产生波动。为此,要严防出现系统性因素的质量变异,要把质量波动控制在偶然性因素范围内。
3.质量隐蔽性: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分项工程交接多、中间产品多、隐蔽工程多,因此质量存在隐蔽性。若在施工中不及时进行质量检查,事后只能从表面上检查,就很难发现内在的质量问题,这样就容易产生判断错误,即第一类判断错误(将合格品判为不合格品)和第二类判断错误(将不合格品误认为合格品)。
4.终检的局限性:工程项目的终检(竣工验收)无法进行工程内在质量的检验,发现隐蔽的质量缺陷。因此,工程项目的终检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这就要求工程质量控制应以预防为主,重视事先、事中控制,防患于未然。
5.评价方法的特殊性:工程质量的检查评定及验收是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的。检验批的质量是分项工程乃至整个工程质量检验的基础,检验批合格质量主要取决于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的结果。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要检查合格后验收,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要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是在施工单位按合格质量标准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检验确认验收。这种评价方法体现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基础知识点归纳汇总 篇三
(1)适用性。即功能,是指工程满足使用目的的各种性能。包括:理化性能,结构性能,使用性能,外观性能等。
(2)耐久性。即寿命,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条件下,满足规定功能要求使用的年限,也就是工程竣工后的合理使用寿命周期。
(3)安全性。是指工程建成后在使用过程中保证结构安全、保证人身和环境免受危害的程度。
(4)可靠性。是指工程在规定的时间和规定的条件下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
(5)经济性。是指工程从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到整个产品使用寿命周期内的成本和消耗的费用。
(6)与环境的协调性。是指工程与其周围生态环境协调,与所在地区经济环境协调以及与周围已建工程相协调,以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上述六个方面的质量特性彼此之间是相互依存的,总体而言,适用、耐久、安全、可靠、经济、与环境适应性,都是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