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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爱
【篇一】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速记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别规定:
1.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车厢内不得载人;
3.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5.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由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6.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装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装卸现场设置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7.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运达目的地,收货单位应当进行验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上签注,并在3日内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以其他方式携带和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禁止性规定:
1.禁止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
2.禁止邮寄民用爆炸物品;
3.禁止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
【篇二】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速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除采取三、四级预警后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篇三】2020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法律知识》考点速记
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是受理民事赔偿案件、确定民事责任、裁判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的法律审判机关。
(一)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违法民事法律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民事关系主体一方(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侵犯了另一方的民事权利,造成其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造成民事损害的一方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的“过错原则“是追究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所谓“过错”,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如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律禁止的民事违法行为,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次在安全生产立法中设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依法调整当事人之间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重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这是一大特色和创新。《安全生产法》根据民事违法行为的主体、内容的不同,将民事赔偿具体分为连带赔偿和事故损害赔偿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二)连带赔偿
这是指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对他们的共同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的特点是有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从事了一个或多个民事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了民事损害即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经济损失,责任双方均有对受害方进行民事赔偿的义务和责任。受害方可以向其中一方或者各方追索民事赔偿。连带赔偿的主体是两个以上,共同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可能是导致生产安全事,也可能是其他后果。
(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事故损害赔偿
事故损害赔偿专指因生产经营单位的过错,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事故损害赔偿与连带赔偿的区别在于,事故损害赔偿只有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了一个或者多个民事违法行为,其损害后果只能是一个,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
这里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错方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即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而引发事故;二是事故造成了本单位从业人员的伤亡或者不特定的其他人的财产损失。有一点应当指出,虽然《安全生产法》设定了民事责任,但是民事责任的确定以及民事赔偿的具体标准必须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任意提高或者降低民事赔偿标准。将来国家要通过有关民事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安全生产的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责任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便于操作。在此之前,如果提起有关民事诉讼,只能暂由人民法院依照现行的民事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裁判。
(四)民事赔偿的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法》为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专门对有关民事赔偿问题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
1、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规定了强制执行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规定了继续或者随时履行赔偿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一年一度的夏天一生一度的爱恋
2017安全工程师《管理知识》考点: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工程师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我下面为你整理了安全工程师考试的知识点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核心是人---企业每个员工。采用PDCA “策划、实施、检查、改进”模式。实行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生产经营单位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评审分一、二、三级,一级为最高。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点内容:
1) 确定目标。2) 设置组织机构,确定相关岗位职责。3) 安全生产投入保证。4)法律法规的执行与完善安全管理制度。5)教育培训。6) 生产设备设施管理。7)作业安全。8)隐患排查和治理。9)重大危险源监控。10)职业健康。11)应急救援。12)事故管理。 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7)作业安全:1) 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生产现场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 、存在的隐患进行分析。对动火作业、起重作业、受限空间、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 实施作业许可管理。对吊装、爆破危险作业 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2) 作业行为管理。3) 安全警示标志。4) 相关方管理。5) 变更管理。
8)隐患排查和治理:1) 隐患排查和治理。2) 排查范围和方法。3) 隐患治理方案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很重要)4) 预测预警。
重大危险源监控: 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1) 危险源识别。2) 安全评估。3)登记建档。4) 公安或者安检部门备案。5) 实时监控。
9)职业健康: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进行1) 设置报警装置。2) 制定应急预案。3) 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4) 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生产经营单位制至少每年1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进行评定。生产单位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评定。
安全文化 是个人和集体的价值观、态度、能力和行为方式的综合产物分3个层次。1)直观表层。2)企业安全管理体制内部的组织机构、管理网络、部门分工和安全法规与制度建设。3)安全意识形态深沉文化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他9004-2008)定义被企业组织的员工群体所共享的安全价值观、态度、道德和行为规范的统一体。
安全文化内涵 是以人为本由安全物质文化、安全行为文化、安全制度文化、安全精神文化组成。
企业安全文化的功能 :1)导向功能:为大多数所认同的价值取向,个人的价值观和理想。2)凝聚功能:产生积极而强大的群体意识。3)激励功能:典型、仪式等行为方式不断强化职工追求目标的行为。4)辐射和同化功能:对周围的群体产生强大的影响作用,并保持与传播。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基本要素:1)安全承诺。 2)行为规范与程序。3)安全行为激励。4)安全信息传播与沟通。5)自主学习与改进。6)安全事务参与。7)审核与评估。
1) 安全承诺:1) 领导者应做到:提供安全工作领导力。2) 各级管理者应做到:界定全体员工的岗位安全职责。3) 每个员工应做到:在本职工作上始终采取的安全方法。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准则》(AQT 9005-2008)给出安全文化评价要素、指标、减分指标、计算方式。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指标:1)基础特征 :企业状态特征、企业文化特征、企业形象特征、企业员工特征、企业技术特征、监管环境、经营环境、文化环境。2)安全承诺 :安全承诺内容、安全承诺表述、安全承诺传播、安全承诺认同。3)安全管理: 安全权责、管理机构、制度执行、管理效果。4)安全环境 :安全指引、安全防护、环境感觉。5)安全培训与学习 :重要性体现、充分性体现、有效性体现。6)安全信息传播 :信息资源、信息系统、效能体现。7)安全行为激励 :激励机制、激励方式、激励效果。8)安全事务参与 :安全会议与活动、安全报告、安全建议、沟通交流。9)决策层行为 :公开承诺、责任履行、自我完善。10)管理层行 为:责任履行、指导下属、自我完善。11)员工层行为 :安全态度、知识技能、行为习惯、团队合作。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减分指标: 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违章记录
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大于临界量的单元 (包括场所和设施)。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于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 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各级重大危险源应达到的受控标准是 :一级危险源在A级以上;二级危险源在B级以上;三级和四级危险源在C级以上。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依据是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2000年颁布《重大危险源辨识》。2001年4月1日实施。
危化品源辨别GB 28218 — 2009 不适用于 :1)核设施和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处理非放射性物质除外。2)军事设施。3)采矿业,但涉及危化品工艺和储存除外。4)危险化学运输。5)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
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综合性的土地使用安全规划政策,确保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其他工作场所、机场、水库及其他危险源和公共设施安全隔离。
具有燃烧爆炸性质的危险物质7大类 :1)爆炸性物质。2)气体燃烧性物质。3)液体燃烧性物质。4)固体燃烧性物质。5)自燃物质。6)遇水易燃物质。7)氧化性物质。
毒性物质:毒性等级、物质的状态、气体、重度。
最大危险原则:具有多种事故形态,且事故后果相差大,按后果最严重的事故形态考虑。
概率求和原则:具有多种事故形态,且事故后果相差不大,按统计平均原理估计事故后果。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主要由区县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建立实时监控预警系统 ,管理制度 和监控手段 ,严密监视安全状态想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变化趋势 。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系统,申报危险源分机评价信息,管理情况信息以及事故救援预案。
宏观监控系统包括组织制度、报告制度、监控管理制度及措施、隐患整改方案、应急措施方案。
重大危险源监管的目标和任务:1)重大危险源信息(多媒体及地理信息)的管理。2)重大危险源危险程度评价的计算机辅助分析。3)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的心想表述。4)为政府宏观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准确、全面、形象的信息、依据和手段。促进规范化和科学化。
计算机预警系统的目的主要是监视正常情况下 危险源对象的运行情况状态,做出超前(提前)的预警行为。
1) 正常阶段。2)事故临界状态。3)事故初始阶段。
安全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程、标准、规定、措施、办法、制度、指导意见。
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原则:主要负责人负责原则、系统性原则、规范化和标准化原则。
安全规章制度 是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地方政府的法规和标注为依据的。其核心是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和控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 :1.起草2.会签或公开征求意见3.审核4.签发(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等技术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由生产经营单位主管生产的领导或总工程师 签发,涉及全局性的综合管理制度应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发)5.发布6.培训7.反馈8.持续改进(对安全操作规程类规章制度,除每年 进行审核和修订外,每3~5年应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分为4类 :综合管理、人员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环境管理。
(一) 综合安全管理制度 (必考):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指标和总体原则。2)安全生产责任制。3)安全管理定期例行工作制度。4)承包与发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5)安全设施和费用管理制度。6)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7)危险物品使用管理制度。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9)隐患排查和治理制度。10)交通安全管理制度。11)防害灭灾管理制度。12)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制度。13)应急管理制度。14)安全奖惩制度。
(二)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3)安全工具的使用管理制度。4)特种作业及特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5)岗位安全规范。6)职业健康检查制度。7)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三)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三同时”制度。2)定期巡视检查制度。3)定期维护检修制度。4)定期检测、检验制度。5)安全操作规程。
(四) 环境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标志管理制度。2)作业环境管理制度。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组织保障包括: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保障。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保障。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1)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存储标准:小型企业不低于30万元,中型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大型企业不低于150万元,特大型企业不低于200万元。企业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
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标准 :15万吨以上,以3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10万吨增加50万元。为不影响特大型、大型国有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转,当累计达到600万元时不再存储。25、风险抵押金使用规定: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善后事宜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核心就是安全技术措施 。
行业划分 :煤矿安全技术措施、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冶金、建筑、水利水电、旅游等等。
有害因素划分 :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措施、锅炉与压力容器、起重与机械、电气。
导致事故原因可分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安全技术措施。
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1) 消除危险源。2) 限制能量和危险物质。3) 隔离。4) 故障-安全设计。5) 减少故障和失误:通过安全系数、增加可靠性或设置安全监控系统。
减少事故损失安全技术措施 :1) 隔离。2) 设置薄弱环节。3) 个体防护。4) 避难与救援。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原则 :必要性和可行性原则,自力更生与勤俭节约原则,轻重缓急与统筹安排原则,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原则。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项目范围 :安全技术措施,卫生技术措施,辅助措施,安全宣传教育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内容 :措施应用的单位和工作场所,措施名称,措施目的和内容,经费预算及来源,实施部门和负责人,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方法 :确定措施计划编制时间;布置措施计划编制工作;确定措施计划编制内容;编制措施计划;审批措施计划;下达措施计划;实施。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进行论证和预评价:1)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输送危化品)。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4)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贸易、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其他建设项目。
安全条件论证报告的内容:1) 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危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本身影响)。2) 建设项目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周边影响)。3) 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自然影响)。4) 其他
试运行不少于3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国家有关规定或特殊要求除外。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或提交的资料: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文件。2)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3)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 向直辖市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附着于显著位置 。并应在检验有效期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安全教育培训基本要求 :负责人 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 和管理能力。从业人员 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与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许可证书上岗。
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预案。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特种作业的范围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作业,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矿山排水作业,矿山安全检查作业,矿山提升运输作业,采掘(剥)作业,矿山救护作业,危险物品作业等
主要负责人培训及安全管理人员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低于48学时 ,每年进行再培训,时间不低于16学时 。其他单位不得少于32学时 ,再培训时间不低于12学时 。
厂级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是: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安全考核奖惩、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是: 本岗位工作及作业环境范围内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价和控制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岗位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班级安全教育培训的重点是: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作业过程的安全风险分析方法、控制对策、事故案例等。
特种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3年复审1次。连续10年以上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延长至6年1次。
新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新上岗从业人员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后由车间组织再培训。
岗位安全教育工作包括: 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安全教育培训,专题安全教育培训。
三新教育培训: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安全生产检查类型:1) 定期安全检查。2)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3) 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生产检查。4) 专业(项)安全生产检查。5) 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6) 职工代表不定期对安全生产巡查。
安全检查内容 :软件系统和硬件系统。软件:思想、意识、制度、管理、事故处理、隐患、整改;硬件:生产设备、辅助设施、安全设施、作业环境。
安全生产检查方法 :1)常规检查法: 纠正施工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完全依靠安全检查人员的经验和能力,结果受人员素质影响;2) 安全检查表法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结果及评价。3) 仪器检查及数据分析法。
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程序 :1) 安全检查准备。2)实施安全检查:访谈;查阅文件和记录;现场观察;仪器测量。3) 综合分析。
安全生产检查最后要提出整改要求、整改落实、信息反馈及持续改进。
劳动防护用品按照防止伤亡事故的用途可分为 :防坠落用品、防冲击用品、防触电用品、防机械外伤用品、防酸碱用品、耐油用品、防水用品、防寒用品。按预防职业病的用途可分为:防尘用品、防毒用品、防噪声用品、防振动用品、防辐射用品、防高温用品。按防护性能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发放劳防用品的责任:1) 特种劳保用品必须有“三证”“一标志”,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安全标志。2) 用人单位教育从业人员做到“三会 ”,会检查护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护品,会正确维护保养护品。4) 按照产品说明的要求,及时更换报废过期和失效的产品。5) 建立健全护品的购买、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国家对特种劳保用品实行安全标识管理, 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标志管理中心负责。
承包商管理主要有 :1) 明确双方职责。2) 严格审查安全资质和专业技能。3) 做好现场作业的安全风险分析。4) 开展对作业现场的监督和管理。
承包商安全现场管理要求:1) 工程开工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规章、制度、要求。2)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应要求承包方做好安全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生产单位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监护人员。3) 在承包商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方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教育培训和考试后办理准入手续,凭证件入现场。4) 生产经营单位协助做好办理开工手续等工作,承包商取得经批准的开工手续后开始施工。5) 发包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按规定给予惩罚。6)同一工程项目或统一施工场所有多个承包商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商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商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发包单位对个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7) 承包商施工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故障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生产经营单位要求承包商进行停工整顿,并有权终止合同。
渴望的爱你给不来
第七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公布,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重点) (一)特种设备的概念 1.锅炉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O.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2.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3.压力管道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道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电梯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5.起重机械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6.客运索道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7.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还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 规定,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 (三)排除适用的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技术质量监督检验部门? 二、特种设备生产的安全规定(重点)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规范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 (二)压力容器设计的安全管理 1.设计单位的条件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是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2.设计文件鉴定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装置的安全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上述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3个条件:一是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是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是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四)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的安全管理1.维修单位的要求 特种设备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2.安装、改造、维修的管理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3.电梯安装的管理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4.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的技术要求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5.技术资料移交归档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人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6.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五)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冲装单位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是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三是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三、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重点)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 1.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2.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5项内容,一是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是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是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是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是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二)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检测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特种设备故障和事故隐患的处理 1.事故故障消除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故障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2.报废注销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3.事故应急救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四)公共服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1.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资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2.电梯维护保养的安全要求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3.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4.使用前的试运行和例行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安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6.电梯运行安全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 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 3.事故隐患报告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规定(重点)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可 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标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具备3个条件:一是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是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是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管理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三)检验检测活动的规范 1.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职业准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3.事故隐患报告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投诉监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五、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监督的规定(无)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 1.基本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2.日常检查职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3项职权:一是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入、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二是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是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1.实施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规定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处理。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其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核准、 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入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三)特种设备事故的规定 1.事故抢救和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