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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疗卫生改革再有新举措。记者日前从深圳市卫生计生委获悉,本月广东省卫计委已批复同意深圳市卫计委提出的推动医师执业区域注册、完善契约管理和诚信执业制度、加强行业自我管理的措施,未来,在全面放开医师执业地点限制和健全医师执业注册和管理新制度上,深圳将在广东省内先行先试。 放开医师执业地点限制 据悉,根据《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医师执业注册和管理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计划,自二0一5年漆月一日起,在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临床、口腔、中医、公共卫生类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以及取得深圳市核发的《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或《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且上述证书在执业有效期内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永久居民),可以在全市所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实现“统一注册,全市通用”。市、区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管辖范围以及注册条件,为医师办理注册。 此外,多点执业变行政审批为契约管理也是亮点之一。市卫计委表示,深圳市拟全面放开所有医师的多点执业,主要考虑一方面是因为深圳市的改革是综合配套改革,卫生行政部门放开医师多点执业限制后,将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与医师的契约关系,将医师能否多点执业的事务交由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即医师与医疗机构通过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医师的业务工作范围、工作时间安排、医疗责任等事项。另一方面,深圳已经全面实施了住院医师和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要求所有应届毕业生必须参加一~三年培训后,方可签订聘用合同。医生的整体素质较高。 值得关注的是,在多点执业的范围上,含执业助理医师。市卫计委表示,当前深圳推动全科医学、家庭医生服务的发展,需要更好地发挥全科医生、专科医生以及公共卫生医师团队合作的作用;基层医疗机构需要一些低年资的全科医师(家庭医生)、公共卫生医师,需要放宽中级以上职称以及对公共卫生医师的执业限制。 “团队式服务是将来医师执业方式改革的新模式之一,由高、中、低年资医生组成诊疗小组或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促进诊疗小组和家庭医生服务团队的合理流动,也需要全面放开医师多点执业。”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建立医师执业管理系统 除了在门槛上有所突破外,在医师注册方式上,深圳也有所创新。《通知》提出,在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可以在全市所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实现“统一注册,全市通用”。而在未来,深圳通过推动区域注册,主要目的是进一步简化注册手续。 据悉,未来医师申请执业注册时,必须申报第一执业地点,并获得拟申报第一执业地点的同意。第一执业地点为医师与其建立人事(劳动)聘用关系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师与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建立人事或劳动聘用关系的,应指定其中一个作为第一执业地点。 此外,医师取得执业注册证书后并与第一执业地点协商一致、履行报备手续后,可以选择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本市其他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的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医师变更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以及变更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原多点执业报备记录同时注销。 在管理方式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发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的医师执业管理系统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深圳市行政审批监察系统相衔接的“深圳市医师执业管理系统”。该系统为有关机构和人员提供注册信息申报、多点执业报备、医师信息查询等服务。医师通过执业管理系统向审批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注册,以及通过该系统向该卫生行政部门和第一执业地点办理多点执业报备手续,不得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第一执业地点隐瞒多点执业的情况。 与此同时,对于异地注册但来深参加国家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医疗任务,以及现场紧中国救治、技术指导、医疗协作、会诊、进修、对口支援的,不纳入深圳市医师执业注册和执业地点报备范围,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医疗执业行为进行管理。外国医师来深执业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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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报考执业医师的。主要是分四个学历级别进行报考。(一)研究生学历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二)本科学历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2015年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三)高职(专科)学历200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9年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2010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四)中职(中专)学历2010年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2000年9月25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五)成人教育学历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六)其他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