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条例

苍白的少年还一如当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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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空空空空空空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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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如下: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承担。”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取得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建筑施工安全;危险物品安全;其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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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办法介绍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制定、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统筹规划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分类。

第三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类别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

如需另行增设专业类别,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确定。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助理)。

第五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注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六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相应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

第七条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八条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按照专业类别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类别除外)考试大纲的编制和命审题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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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腐蚀了我整个心脏

注册安全工程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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