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医师升主治医师论文

陌然钦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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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场陪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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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不需要。考过就可以。本人2013年8月取得主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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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旧人

我们医院要求 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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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心何物

主治医师是医师职称中的一种,属于中级职称。这里必须分辨的是,主治医师不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职称等级是低于主任医师的,医师的职称等级从低到高是住院医师(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助教) 主治医师(相当于工程师、讲师) 副主任医师(相当于高级工程师、副教授)主任医师(相当于研究员工程师、教授)。本科毕业参加工作一年后,经院内考试,评定初级职称,聘任5年后根据论文,工作表现,等一套评分系统,够格后报卫生局,由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定主治医师。晋升主治医师职称需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并且是前两个作者位置发表,各个医院要求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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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酒一盅

是升副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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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年在喉

目前在许多医疗机构都存在。它涉及两部法律、一部行政法规和一部部门规章,很难用几句话来概括说明,现结合法律规定做一回答。 首先是学历、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的问题。《执业医师法》第九条规定,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专科学历,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两年的;具有中专学历,工作满五年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该法第十条规定:具有专科学历或中专学历,在医疗机构试用期满一年的人员,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护士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专科以上毕业者,以及获得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免考资格的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获得其他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者,可以申请护士执业考试。从中可以看出,医务人员在学校时所读的专业和学历,只是参加“医师资格证”、“护士执业证”考核资格的条件,既不是确定其从事专业的惟一依据,也不是执业合法性的判断依据。 二是关于技术职务职称问题。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六条规定: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也就是说,技术职称与执业的合法性不是一个层面的问题。有些毕业较早、已经晋升相应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不论其由于何种原因没有取得医师资格证或没有依法注册执业,不论其职称高低,均是非法执业行为。 三是关于助产人员执业合法性认定问题。 《执业医师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该法调整的对象是“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而不是助产人员。因此,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不受《执业医师法》的调整。 同样,《护士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人员。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也不受《护士管理办法》的调整。这就是说,助产人员的合法执业证件,既不是“医师执业证书”,也不是“护士执业证书”。 那么,怎样判断助产人员的执业合法性呢?根据我国《立法法》的“专门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普通法,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理论,《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才是调整助产人员执业合法性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在《母婴保健法》中,没有对助产人员的资格做专门性规定,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其第三十五条:“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七条规定:“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所以,助产人员只要依法取得了“母婴保健(助产)技术合格证”,就是具有了合法的独立从业资格,其执业行为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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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书

这个发布发表需要看你们单位有没有要求了发几篇也是需要单位制定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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