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数
6
浏览数
4260
莫须有的罪名
问题如果是指:护士调动到了药房,负责领药、发药工作,不甚适宜,药学工作宜有药学人员负责。问题如果是指:护士到药房为患者领药,那么应该分清情况:①由于客观原因,医院无法全部做到“各类物资保障到位:各类药品、被服、医疗用品、急救物品器材等及时补给并送到病区。”护士到药房领药未尝不可,不能因所谓“优护”延迟、耽误患者用药。②医院明明有足够资源,可以做到“各类物资保障到位”,但仍将下到药房领药作为护士常规工作,则有违“优护”的“减少非护理工作”要求。
优质医学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