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

予我忠与你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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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我苹果得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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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下称“监理协会”)经市建设局、民政局批准于1995年12月成立,是由在深圳市执业的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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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你钱不犯法

9月20日下午至9月21日上午,市监理工程师协会王景德会长在“海上田园”主持召开监理、招标代理工作第一期研讨会。22家监理、招标代理单位的负责人及协会秘书处有关人员参加会议。会务工作得到了宝安区建设监理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 在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就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办法、监理和招标代理行业的现状及今后发展方向、协会工作等畅所欲言,提出了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协会秘书处有关同志简要介绍了目前协会的工作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解决本行业存在问题将采取的措施。 与会代表主要提出了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制订行业自律公约及实施办法是很有必要的,虽然整个市场大环境对监理和招标代理行业的发展存在不利因素,企业为了生存有“逼良为娼”的感觉,但我们必须顺应发展的形势,行业内部需要逐步规范,搞好诚信建设,维护大多数企业的利益,维护本行业形象。自律公约及实施办法要参照欧美等国家的行规,进一步细化,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对相关问题要界定清楚,具有可操作性和一定的业内权威性。 二、要扩大监理工程师协会的职能。如,建立监理、招标代理人才库,促使人才在行业内合理流动;分别成立工程监理、招标代理专家委员会,积极参与制订行业的游戏规则;向有关部门建议,组织监理专家参加监理招标文件的审查把关;参与监理合同和外地监理企业进深的备案管理;建立监理人员不良行为档案;编辑“行业动态”供业内参考等。 三、部分与会代表认为,监理行业已走到了十字路口,何去何从,需要认真研究。监理人的日子不好过,大家认为没什么奔头,需要协会加大宣传力度,建立监理企业与政府部门、与建设单位的沟通平台。一方面要争取合理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要建立行业内对不法行为的约束机制。 会议认为,业内要团结起来,振作起来,共同抵制社会上对监理的不合理要求及不规范行为。同时要加强行业的理论研究,以高水平的优质的服务提高监理行业的形象和地位。 第二期、第三期研讨会定于国庆节假期后在“海上田园”继续召开,待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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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口王师傅教我洗剪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工程建设监理制度,规范监理工程师的执业活动,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提高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监理(以下简称监理),是指监理工程师事务所受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监理工程师事务所,是指依法成立的接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的社会中介组织。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建设项目由政府投资的,建设单位为该建设项目的业主。第四条工程承包人及有关单位应接受监理工程师对其工程建设行为的监理。本条例所称工程承包人,是指承包工程勘察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承包工程施工的承建商。第五条总投资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施工准备、施工、保修各阶段均应依本条例实行监理。前款工程项目以外的建设工程以及前款工程项目的建设前期、设计阶段是否实行监理,由业主决定。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监理的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其权限范围内监理的监督管理。市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建设监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具体的监理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二)审批设立监理工程师事务所的申请,核发执业许可证书;(三)负责外地和境外监理机构进入特区从事监理业务的资格审查与注册管理;(四)负责监理工程师事务所的资质等级的初审、申报和管理;(五)负责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初审、申报和管理;(六)审批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申请,核发执业证书;(七)协调监理工程师事务所与业主及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对其工程建设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八)监督、管理、指导监理工程师事务所和深圳市监理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监理工程师协会)的工作;(九)依据本条例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十)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监理工程师事务所和监理工程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监理工程师行业的执业纪律和道德准则,恪守科学、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监理工程师事务所和监理工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第二章监理的内容第八条监理可分为建设前期阶段监理、设计阶段监理、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和保修阶段监理。第九条建设前期阶段监理的内容:(一)投资项目的决策咨询;(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编制设计任务书。第十条设计阶段监理的内容:(一)协助业主提出设计要求,参与评选设计方案;(二)参与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协助业主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实施;(三)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四)审核设计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能否满足业主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五)审核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指标的合理性;(六)审核设计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七)分析设计的施工可行性和经济性。第十一条施工准备阶段监理的内容:(一)受业主委托组织招标,编制与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评审投标书,提出定标意见;(二)核查施工图预算;(三)协助业主签订与工程有关的合同。第十二条施工阶段监理的内容:(一)协助业主与承建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业主办理开工手续;(二)确认承建商选择的分包商;(三)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四)审核承建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五)督促、检查承建商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协调业主和承建商之间的关系;(六)审核承建商或业主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检查承建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八)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十)监管房地产预售款的专款专用,书面通知房地产预售款监管机构向房地产转让人划款;(十一)督促承建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十二)组织业主和工程承包人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十三)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十四)参加工程验收,审查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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