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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0年12月28日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包括医生、护士以及医技人员等等;其中,一类需要十分,二类需要十五分。 所以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每一年均需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 学分获得的途径有:医院内部培训能获得小分值的5;1分的继续教育学分; 去听地方举办的医学论坛能获得学分证; 通过继续教育学习;缴费申请获得学分证;发表论文,能获得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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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继教学分》(1)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3)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三级医院的中高级护士每年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3分。省级医疗卫生机构(1)中级及以上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2)初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1)高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2)初中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县级医疗卫生机构(1)高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2)初中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2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有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Ⅰ类学分,自学学分不超过5分。新入职的护士在取得初级职称前,原则上参照初级职称学分要求执行。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的护士,按照年度考核或结业考核成绩合格并由培训基地审核通过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经单位批准,参加卫生支农、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3个月及其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学分;参加3个月以内的,每1个月授予6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全年所获得的学分不超过10学分(含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