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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颗星星变了心
回答您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业医师法》第37条、第39条分别明确了与行医有关的法律责任内容。从涉及的内容来看,我们认为,第37条所规定的“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这里所称的“医师”是指“在执业活动中”,说明行政法规确定的这类人员是具有医师执业资格的。因此,是指已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该条文内容主要明确了关于违法执业的法律责任问题。据此,对于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员实施的行政违法行医行为,如未经变更注册而跨地区行医、在未经许可的执业范围内行医、私自“走穴”,到非注册许可的医疗机构行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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