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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心旧城
国家质量工程师报考条件如下:
(一)报考初级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居民以及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二)报考中级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2000年12月22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国家注册质量工程师考试科目设置:
初级和中级考试各设2个科目。具体是:
初级:《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
中级:《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各科试卷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各考试科目试卷全部由客观题组成,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编辑存储功能)。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不再另发带稿纸。
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个小时。
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人事部共同组织,考试共设2个科目,北京地区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在北京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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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或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1.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2. 报考质量专业初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3.报考质量专业中级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5)取得博士学位。(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发布之日(2000年12月22日)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二)获准免试部分科目的条件:在《暂行规定》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或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的“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或“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 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即可取得质量专业相应级别的资格。(三)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四)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申请参加考试,其报名资格审查依照国人部发〔2005〕9号和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执行。每年一般在2、3月份报名,在各地的人事网进行网上报名,每年在6月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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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大学文凭不可以考。
质量工程师考试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发布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扩展资料:
注册质量工程师从事技术质量和服务质量等的研究、管理、监督、检查、检验、分析、鉴定等。
(1)进行产品质量、质量管理体系及系统可靠性设计、研究和控制;
(2)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查;
(3)进行质量的检查、检验、分析、鉴定、咨询;
(4)进行产品认证、生产许可证、体系认证、审核员和评审员注册、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考核等合格评定管理;
(5)调节质量纠纷,组织对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分析;
(6)研究开发检验技术、检验方法、检验仪器设备;
(7)制定质量技术法规并监督实施;
(8)设计、实施、改进、评价质量与可靠性信息系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质量工程师考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注册质量工程师
优质工程师报名问答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