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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化工工程师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 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 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 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 4、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 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 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 7、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 8、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考试科目1 物料、能量平衡掌握工艺过程的物料、能量平衡设计分析方法及对系统和单元设备计算技能。 工业过程和化工过程的物料、能量(包括损耗)分析,化学反应式。 过程计算和物料平衡、能量平衡,过程质量守恒和能量守恒定律。2 热力学过程掌握热力学过程设计分析方法,以及对系统和单元设备计算技能。 物质的物理和化学性质:物质的物理性质的估算和换算,理想气体和混合气体,溶液性质。 热力学第一定律和能量:工业应用的基本设计知识和计算技能,包括相平衡、相固、潜热、PVT数据和关系、化学热平衡、反应热、燃烧热、热力学过程、热能综合利用、蒸汽和冷凝水平衡。 热力学第二定律和熵:工业应用的基本设计知识和计算技能。 动力循环:制冷和热泵。3 流体流动过程掌握主要类别流动过程的设计分析方法,工业应用及对系统和单元设备计算技能。 伯努利方程应用,如管道水力计算、通过床层的流体流动、两相流等。 流体输送机械工艺参数的计算。 气流输送。 气、液、固分离的一般过程。4 传热过程 掌握传热过程设计分析方法,工业应用及对系统和单元设备工艺计算技能。 能量守恒理论知识和在工业实际问题中的应用。 传导、对流、辐射热传递过程的分析、计算。 热交换器的工艺设计。5 传质过程掌握传质过程设计分析方法,工业应用及对系统和单元设备计算技能。质量平衡理论知识和在工业应用中的计算技能。对吸收、解吸、吸附、蒸馏、干燥、萃取、蒸发、结晶、增湿和除湿等过程的分析和计算。6 化学反应动力学掌握工业实现化学反应过程的设计分析,工业应用及对系统和单元设备计算技能。 化学反应动力学基本原理及工业应用。 化学反应器类型比较和选择。 化学反应器的工艺计算及分析:依据速率模型和/或产品分布(停留时间分配和相应转化率)来设计工业反应器,理想等温反应器(单级和多级间歇式反应器、活塞流反应器和连续搅拌罐式反应器)及单一绝热和非等温的单相反应器分析。 反应器的工艺控制。7 化工工艺设计掌握化工装置工艺设计方法和技能。工艺方案优化设计。工艺流程图。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的确定。 能耗计算。 设备(容器、热交换器、塔器、泵、风机、压缩机等)工艺参数的确定;了解特殊制造要求、材料性质及防腐蚀要求。 过程控制(检测、分析、指示和控制)方案的确定。 熟悉工艺装置中的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环境保护法规和应用。8 化工工艺系统设计掌握化工装置工艺系统设计方法和技能。装置内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及仪表流程图(PID、UID)。 系统阻力降分析,管道中可压缩流体和不可压缩流体的阻力计算,管道、阀门的噪声控制,设备的接管要求,机泵压差要求。阀门和安全阀、爆破片、限流孔板、阻火器、疏水器等的设置原则及有关数据表;管道数据表。设备标高和泵的净正吸入压头(NPSH)。 熟悉工厂的设备布置设计要求。 熟悉工厂的管道布置要求,熟悉设备、管道的绝热和涂漆要求。 通用安全分析方法,熟悉HAZOP(危险与可操作)分析和故障树形图分析、列表法。 9 工程经济分析 熟悉在工程项目中运用工程经济分析方法的基本内容。 工程造价基本知识,技术经济分析的有关数据及经济效果的评价方法,设计方案评价的要求和准则。了解成本和各类费用构成。了解工程建设投资构成和估算方法。10 化工工程项目管理熟悉工程项目管理,熟悉我国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管理概念和基本知识。工程招标形式和程序,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工程成本和资源控制,工程索赔。工厂设计知识(内容、程序和阶段),我国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化工专业在工程项目实施各阶段(咨询、项目前期工作、报价、设计、采购、施工、试车等)的职责、文件内容和表达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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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安全(交通)包括专业如下:
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安全是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一个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通知里注册安全工程师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7个专业类别。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 201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定为:2019年11月16、17日举行,网上报名预计在2019年8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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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安全(交通)包括专业如下:
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7个专业类别。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初级。201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时间定为:2019年11月16、17日举行,网上报名预计在2019年8月上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负责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会同应急管理部确定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初级)。该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用印,原则上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跨区域认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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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化工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化工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化工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从事化工工程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化工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七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化工专业委员会撤销其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在化工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第十八条 被撤销注册人员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九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四章 执业第二十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一)化工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二)化工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三)化工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四)化工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一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第二十二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第二十三条 因化工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化工工程师追偿。第二十四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第二十六条 在化工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化工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第二十九条 注册化工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在实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一条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第三十二条 从事化工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化工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化工专业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第二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三条 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四条 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一)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等,详见附表1,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第五条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第六条 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第七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八条 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建设部批准。第九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第十条 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一条 严肃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一、考核认定条件本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化工工程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1、在具有甲级化工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2、受聘担任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1)学历和职业年限: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2)技术业绩和资历:①担任化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完成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化工工程中型项目5项及以上或大型项目3项以上的工程设计。②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化工工程正、副总工程师职务满5年。③在具有乙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化工工程总工程师职务满7年。2、1983年以后,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之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奖项目或本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获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化工优秀工程设计、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二、考核认定程序(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推荐,其中铁道部、水利部所属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向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推荐,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推荐。(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对本地区、本部门设计单位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职改)行政部门、总政干部部复审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化工专业委员会)初审。(三)化工专业委员会负责初审通过人员的测试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地区初审通过人员的具体测试工作,并将测试成绩报化工专业委员会。(四)化工专业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进行终审,报人事部、建设部批准后,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公布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名单。三、考核认定申报材料(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铁道部、水利部、总后基建营房部等主管勘察设计部门的意见函。(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附表2)。(三)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或全国设计大师应提供院士或大师证书复印件。其他人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的主要设计文件或图纸签署证明,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职务的任命文件。(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出具的获奖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四、申报时间及要求(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铁道部、水利部主管勘察设计和人事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和总政干部部,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将审核和复核合格人员材料报化工专业委员会。(二)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个人的申报资格。(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审核、复核时,应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向化工专业委员会报送的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应由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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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安全(交通)包括的专业如下:
《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通知里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7个专业类别。
1、煤矿安全类;
执业行业:煤矿行业;
学习科目:《煤矿安全技术》;
备考建议:重点学习煤矿通风、瓦斯防治、防灭火、粉尘防治、防治水、矿山救护。
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类;
执业行业:金属非金属矿山行业;
学习科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技术》;
备考建议:重点学习采空区危害防治、水灾防治、火灾防治、矿山机械及电气危害防治、尾矿库灾害防治。
3、化工安全类
执业行业:化工、医药等行业(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石油天然气运输)
学习科目:《化工安全技术》
备考建议:重点学习化工安全基础、工艺安全技术、建设项目安全技术、特殊作业安全、危险品存储、应急救援。
4、建筑施工安全类;
执业行业:建设工程各行业;
学习科目:《建筑施工安全技术》;
备考建议:重点学习施工机械安全、安全防护、临时用电安全、专项工程施工安全、应急救援、脚手架及模板工程安全。
5、金属冶炼安全类;
执业行业:冶金、有色金属行业;
学习科目:《金属冶炼安全技术》;
备考建议:重点学习烧结球团安全技术、焦化安全、炼铁安全、炼钢安全、煤气安全、有色金属加工安全、应急处置。
6、道路运输安全类;
执业行业:道路旅客运输、城市轨道交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和汽车维修行业;
学习科目:《道路运输安全技术》;
备考建议:重点学习道路运输安全基础、旅客运输安全、货物运输安全、应急处置。
7、其他安全类;
执业行业:除上述行业以外的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石油天然气开采、电力等行业;
学习科目:《其他安全技术》;
备考建议:重点学习危险物品安全基础、防火防爆、防触电、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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