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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感情
(一)符合报考条件第(一)条规定的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1、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2、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3、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
情人怀念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2、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3、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4、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5、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6、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基础考试一天考完分上午段和下午段,上午段是公共基础,下午段是专业基础
却误许温柔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执业资格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等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六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会及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第二章考试第七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第八条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公用设备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第九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第十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第十一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章注册第十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委员会向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报送办理注册的有关材料。第十三条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向准予注册的申请人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申请人经注册后,方可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名单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备案。第十四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在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三)自受刑事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5年的;(四)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自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有异议,申请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七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撤消其注册:(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和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四)经查实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第十八条被撤消注册人员对撤消注册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撤消注册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九条被撤消注册的人员在处罚期满5年后可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注册。第四章执业第二十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一)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含本专业环保工程);(二)公用设备专业工程技术咨询(含本专业环保工程);(三)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备招标、采购咨询;(四)公用设备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五)对本专业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二十一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只能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第二十二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第二十三条因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质量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有权根据合约向签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追偿。第二十四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五章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有权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名义从事规定的专业活动。第二十六条在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咨询及相关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主要技术文件,应当由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的技术文件,须征得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同意;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其同意的,可由其他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并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二)保证执业工作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技术文件上签字盖章;(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商业技术秘密;(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第二十九条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并作为再次注册的依据条件之一。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在实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已经达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条件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三十一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注册和执业。第三十二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配备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的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签字盖章生效的技术文件种类及管理办法由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制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建设部、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第二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三条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参加基础考试合格并按规定完成职业实践年限者,方能报名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第四条符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一)取得本专业(指公用设备专业工程中的暖通空调、动力、给水排水专业,见附件3,下同)或相近专业(见附件3,下同)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二)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三)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年。第五条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四)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4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第六条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一)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二)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6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三)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7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四)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8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五)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9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0年。(六)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2年。(七)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八)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建设部和人事部批准。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考试工作人员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参加命题和考试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第十条严格执行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第十一条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新旧专业对照表专业划分 新专业名称 旧专业划分暖通空调 本专业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相近专业 国防工程内部环境与设备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飞行器环境控制与安全救生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安全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热能与动力工程 制冷与低温技术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动力本专业热能与动力工程 热力发动机流体机械及流体工程热能工程与动力机械(含锅炉、涡轮机、压缩机等)热能工程制冷与低温技术能源工程工程热物理水利水电动力工程冷冻冷藏工程(部分)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化工工艺化学工程与工艺煤化工(或燃料化工)食品科学与工程 冷冻冷藏工程(部分)相近专业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空气动力学与飞行力学飞行器动力工程 飞行器动力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过程 化工设备与机械油气贮运过程 石油天然气贮运工程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给水排水 本专业 给水排水过程 给水排水工程相近专业 环境工程 环境工程其他工科专业 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注: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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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通基础和动力基础共用一本教材全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动力)考试培训教材:《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基础考试复习教程》,jd等各书店有售本书是由建设部注册中心勘察设计类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专家组负责人委托天津大学组织编写的,涵盖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及动力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大纲(专业基础部分)》所涉及的全部内容。本书是供准备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及动力专业)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复习和培训用的教材,同时也可作为高等院校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等专业师生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参考用书。《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基础考试复习教程》是由建设部注册中心勘察设计类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专家组负责人委托天津大学组织编写的,涵盖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及动力专业)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大纲(专业基础部分)》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全书共七章,包括工程热力学、传热学、工程流体力学及泵与风机、自动控制、热工测试技术、机械基础和职业法规等。每章包含考试大纲、复习要点、复习内容、典型例题解析、模拟试题及解答等五部分。全书简明扼要,针对性强,可读实用,有益于复习、回顾和培考。书中包含的模拟试题题型与以往的考题题型相同,题量与一份试卷的题量之比达到10:1之多,覆盖考试大纲所含全部内容,有利于考生在复习基础上进行全面的实战练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基础考试复习教程》是供准备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及动力专业)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复习和培训用的教材,同时也可作为高等院校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等专业师生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参考用书。 第1章 工程热力学【考试大纲】【复习要点】【复习内容】 基本概念 热力学系统 功与热 状态、热力学平衡状态 吠态参数、状态方程式 热力过程、准静态过程、可逆过程 热力循环 单位制 热力学第一定律 热力学第一定律的基本表达式 系统储存能 热力学第一定律在开口系统的表达式 稳定流动能量方程式的应用 气体的性质 理想气体模型及其状态方程式 理想气体的质量热容(比热容) 理想气体热力学能、焓和熵的计算 混合气体的性质 实际气体模型及其状态方程式 理想气体的基本热力过程及气体压缩 理想气体的基本热力过程 多变过程 气体压缩 热力学第二定律 热力学第二定律的表述及实质 卡诺循环和卡诺定理 克劳修斯不等式、熵 孤立系统熵增原理 硧 水蒸气和湿空气 水蒸气状态的确定 水蒸气图表及应用 湿空气的性质 湿空气焓湿图 湿空气的热力过程 气体和蒸汽流动 稳定流动的基本方程式 喷管和扩压管 绝热节流 动力循环 蒸汽动力循环 内燃机循环 制冷循环 空气压缩制冷循环 蒸汽压缩式制冷循环 吸收式制冷循环 热泵 气体液化【典型例题解析】【模拟试题及解答】第2章 传热学【考试大纲】【复习要点】【复习内容】 导热理论基础 导热基本概念 傅里叶定律 导热系数 导热微分方程 导热过程的单值性条件 稳态导热 通过平壁的导热 通过圆筒壁的导热 临界热绝缘直径 通过肋壁的导热 通过接触面的导热 二维稳态导热问题 非稳态导热 非稳态导热的特点 对流换热边界条件下非稳态导热 常热流密度边界条件下非稳态导热 导热问题数值解 有限差分法原理 节点离散方程的建立 稳态导热问题的数值计算 非稳态导热问题的数值计算 对流换热分析 影响对流换热的因素 对流换热过程微分方程式 对流换热微分方程组 边界层 边界层换热微分方程组及其求解 边界层换热积分方程组及其求解 动量传递和热量传递的类比 相似理论基础 单相流体对流换热及准则关联式 管内受迫流动换热 外掠圆管流动换热 自然对流换热 自然对流与受迫对流并存的混合对流换热 凝结与沸腾换热 凝结换热 沸腾换热 热辐射的基本定律 基本概念 普朗克定律 斯忒藩(斯蒂芬)一玻耳兹曼定律 兰贝特余弦定律 基尔霍夫定律 辐射换热计算 角系数 黑表面间的辐射换热 灰表面间的辐射换热 气体辐射 太阳辐射 传热与换热器 通过肋壁的传热 复合换热 传热的增强与削弱 平均温度差 换热器计算【典型例题解析】【模拟试题及解答】第3章 工程流体力学及泵与风机第4章 自动控制第5章 热工测试技术第6章 机械基础第7章 职业法规参考文献
你非席城怎知他情深你非南湘怎知她无奈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住宅建筑规范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洁净厂房设计规范冷库设计规范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既有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城镇供热管网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城镇燃气技术规范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风机盘管机组风机盘管组合式空气处理机组噪声限值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工商业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 户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安全要求直燃型溴化锂吸引式冷(温)水机组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供热计量技术规程蓄冷空调工程技术规程离心式除尘器回转反吹类袋式除尘器脉冲喷吹类袋式除尘器内滤分室反吹类袋式除尘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